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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类非移民

L-1Blanket签证,即跨国公司集体调职签证,是专门为大型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和境内公司之间频繁地调派雇员而设置的一种申请程序。申请一次L-1Blanket签证可以多次调派不同的单个受益人赴美工作。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业务的企业。
子公司是指同一公司在另一公司拥有股权的公司,其股权可能是100%,但最少不得低于50%;而分公司是指在海外的公司和美国境内的公司这两个公司的50%以上的股权为作为第三者的同一个人或机构拥有。
所谓L-1签证持证人可以保持其“双重倾向”是指此非移民签证具有一定的移民特征。也就是说,美国移民法规允许L-1签证的受益人在美国短期工作的同时,可以申请调整为永久居民身份。
经理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几点:
掌管组织或部门的运作;监督并操控组织中或者重要职能部门的运作;对其直接领导的下属员工有人事权;对其权限范围内的日常工作有决断权。
行政主管必须满足以下几点:指示组织或主要部门的运作管理;制定目标和策略;对大部分事务有自主决定权;只接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的常规性监管。
接受调派的雇员可以是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的大股东、独立经营者以及担任公司的行政主管或经理人员或特殊技能员工
L-1签证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只需在美国有分公司,且母子公司不一定要有生意上的来往;

对公司规模大小,投资金额没有规定;

可以携带全家进入美国,配偶和孩子均可以享受美国的各种福利;

允许双重意图,一般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即可申请绿卡;
L-1签证第一次可签发三年(新公司只给一年)。行政主管或高级经理可延期两次,一共是七年;特殊技术人员延长一次,为期两年,一共只给五年。
L类签证是一种有助于促进国际间商业活动的签证,允许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在此情形下,雇主可以利用L类签证为已经在美国境外被该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或附属公司聘用的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知识方面技能的外籍雇员,申请在美国合法工作的许可。
一般,H-1B签证的首签居留期为3年,3年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年。延期申请应在有效身份到期前至少45天向移民局递交。同首次申请H-1B不同的是,H-1B身份延期不需要占有H-1B配额。
在向移民局申请H-1B之前,美国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情况申请表”(LCA)并获得批准,以明确向外籍员工提供的工作职位,工作地点,普遍工资,工作待遇等问题。“劳工情况申请”(LCA)通过ETA 9035/ ETA 9035E表格提交。
H-1B的工作职位必须是 “专业职位”,就是说,必须要具备大学专业知识水平的人方可胜任的工作。并且,工作同该外籍人士的学历经历背景相符。
申请H-1B的前提之一是受益人必须证明拥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经历。学士学位在这里是指美国教育系统下的学士学位。如果是在美国以外得到学士学位,必须在美国移民局认可的学位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雇主必须是美国雇主。美国雇主包括:在美国有国税局报税识别号码(IRS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的个人,承包人,公司,协会或组织。
H-1B签证的首签居留期为3年,3年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一般最多以6年为限。期满后持证人必须回国一年,才能再次申请同类(H)签证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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