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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移民

美籍退休华人可领中国退休金 30多年前就定了
浏览次数:5582    添加时间:2015/8/28    来源:侨报网

【侨报网综合讯】近日,有报道称,美籍退休华人可领取中国退休金,消息一出,引发海内外热议。公众对此观点不一,有支持者,亦有质疑者。但是无论公众如何看待,此项政策却是实实在在存在。而且,有媒体爆料称,此项政策其实已然存在三十余年之久。那么这项关系到广大在美华人切身利益的政策到底源于何时?中国政府对此有何相关规定呢?

经侨报网查询,早在1982年,中国就出台了有关外籍退休华人享受相关福利的政策。1982年,劳动人事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中国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当时的通知中还规定,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我驻外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

其实,关于海外华侨华人领取中国养老金的政策规定,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涉及问题逐渐完善、程序逐渐简便,使得海外华人华侨的利益得到保障,同时给他们带来更多的便利。

1984年,上述4个部门又出台了《关于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问题的补充规定》,补充了“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已一次领取过五年退休金的,由本人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核实,在五年期满后可按月继续发放退休金”等内容。

1985年,由国务院侨务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颁布了《国务院侨办侨政司、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仍可享受退休待遇的规定》(﹝85﹞侨政政字第119号),该规定再次明确“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国籍后,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使用本条例’的精神,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17条第2款也重申了外籍华人照常领取退休金的规定。该法规定“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的,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照发”。

1992年,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通知第2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及各种补贴。”

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中第6条规定:“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居住证明。”

日前,外籍华人领取退休金的方式再次进行了一些调整。

根据外交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关于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有关问题的通知》(领外函[2015]660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中国领事馆可根据海外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出具“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免收领事规费。

按照新规定,申请人无需向领事馆提交退休证明,只提供“健在证明”即可领取退休金和公积金,简化了申请手续。

从有关外籍退休华人享受福利的相关政策中,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对华人的关怀以及对他们曾经为中国作出过的贡献的肯定,相信华人华侨也能从中找到自己期待的那份儿认同与归属。

来源:侨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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