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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简介
浏览次数:4437    添加时间:2012/7/13    来源:陈婕律师

我们常常听到有的企业说他们要购买D&O保险,但是他们不一定知道甚么是D&O保险或不一定明白他们为什么需要购买此类保险。以下是关于D&O保险及如何获得D&O保险的简单介绍。
 

甚么是D&O责任保险?
董事与高级职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是西方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险种之一,D&O保险主要“为公司、企业联合及其它机构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对第三方的经济损失应负的责任提供保障”。D&O保险主要是为股东所提起的索赔提供保障,包括有价证券欺诈索赔、员工相关索赔、企业也可为自身增加一些保险范围,这也称为:“实体保险单”。
 
D&O保险的一份保险单中承包两种责任。一是董事和高级职员个人责任(A险),指被保险人因其在保险期间内的职务行为或仅因其职位,在保险期或发现期内首次遭受合同中定义的任何“索赔”而蒙受损失中不能由公司补偿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进行全额赔付;二是公司补偿责任(B险),指被保险人遭受上述“索赔”后,其公司被许可或被要求对他们损失进行的补偿。由承保人对公司的补偿支付扣除公司保留额(免赔额)后进行赔偿。承保人一般是进行B险赔付,让被保险人所在公司承担免赔额部份损失,较少进行A险赔付。除非公司不能支付或行为被禁止补偿但并不是除外责任中行为。
 
D&O责任保险一般包括雇佣实践责任保险与委托责任保险,前者是对外部诉讼的保障,而后者则与个人在公司的管理行为有关。董事与高级职员很易混淆这两种责任保险,很显然,二者性质不同,疏忽与过错是由于产品或服务导致个人行为的疏忽,而并非管理行为,一般来说,同时购买这两种责任保险保障力度是最大的。
 
为什么需要购买D&O责任保险?
一方面,法律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的要求促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但经营者的行为越积极,则越有可能因过失致人损害;反之,经营者如不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则本身就可能构成对其注意义务、勤勉义务等条款的违反。这使他们处于一种“两难”的处境;
 
另一方面,股东、债权人等为其个人的利益可能滥用法律赋予的诉权,尤其是证券诉讼,而证券诉讼审判期间一般长达3~5年,参加诉讼费用很高,严重威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由和财产。
 
公司通过购买D&O保险,可降低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财产的潜在风险。因而,国外学者认为公司购买D&O保险是公司治理机构和一种优化。
 

作为企业实体,典型的D&O保险提供的保险索赔范围有哪些?
目前为止,D&O保险的保险范围不包括企业责任保险,它的保险范围仅限于偿还由于企业负责人的过失所导致的损失,但是,现在有一种单独的实体保险可以用来赔偿企业自身对负责人的控诉,一些保险范围更广的保险同样也提供附加费用。
 
非赢利性公司需要购买D&O保险吗?
即使没有购买保险,有些大公司还是能够赔偿得起大额的索赔,但是,D&O保险提供了更多的附加保障,首先,它为董事或高级职员提供企业所无法兑现的赔偿,比如说有价证券案件中的损失,公司可能会争论他们到底是否应该或应该赔偿多少给董事与高级职员,如果双方达不成协议可能会有诉讼的发生,尤其是当董事与高级职员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其次,D&O保险的限额会对公司赔偿给原告的数额有限制,原告的律师就会衡量一下他们是否应该继续这个官司,同样的,如果没有D&O保险,有些有能力的董事由于考虑到个人资产风险太大的原因就不会选择担当这个职位。
 

一个公司应该交纳的D&O保险费用是多少?
每个公司所应交纳的保险费用不一样,但是有一个大体的规定是,赢利性企业所应交纳的D&O保险费用不得少于1000万美金,至于保险费的具体数额您可与保险经纪人和律师商量。
 
D&O保险是怎样出售的?
D&O保险的价格,保险条款以及投保条件常常都是可商议的,一个专业的D&O保险经纪人会根据对市场的调查来决定您应该购买哪一家公司的D&O保险,您也可同律师商量一下最佳的投保金额以及投保条款,此外,您的商业律师会选择最合适的保险条款以及信息来判断当有诉讼发生的时候哪一家保险公司最容易应付。
 

保险协议
几乎所有的D&O保险都至少需要提供两个承诺:一是为董事&高级职员提供他们从公司得不到的赔偿。(也称为A面);二是为董事&高级职员赔偿由于他们的过失导致的企业损失,(也称为B面),一般情况下,A面很少发生除非企业已经无能力支付赔偿费用。
 

保险赔偿限额
所有的D&O保险单都规定了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诉讼费用,其它的保险会为承保人提供辩护费用,然而D&O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任何的辩护费用,交纳辩护费用其实可能可以降低打官司的费用。
 

保险的期限
D&O保险被成为”制造索赔”保险,意为,它只在保险单规定的期限内发生索赔的时候生效。
 
 
作者:陈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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