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Mr.Hernandez在5月23日回复移民律师的信函中,就H-1B申请受益人从不受配额限制(cap-exempt)的机构转到受配额限制(cap-subject)的机构工作,是否可以在没有H-1B名额的情况下,立即为新雇主工作的问题进行了澄清。
举例:在美国A大学教学(不受H-1B配额限制)的Mr. Lee,其H-1B有效期到2008年6月。B公司 (受H-1B配额限制)为Mr. Lee在2007年4月2日递交了新的H-1B申请,上面的工作开始日为2007年10月1日,LCA的有效期是2007年4月2日到2010年4月2日。那么B公司是否可以在收到H-1B的接收通知(filing receipt) 后就要求Mr. Lee来上班呢?(假设4月13日就收到了接收通知。)4月13日到10月1日之间是否存在身份空档(cap gap)的问题呢?
Mr. Hernandez在回复中表示:移民法INA 214(n) 的“portability provision”,并不赋予H-1B申请受益人的H-1B身份;这一规定仅仅是提供外籍员工继续工作的有限权利。上面例子中的H-1B雇员的工作许可期包括在LCA批准的范围内,因此,从A大学转到B公司工作的H1B受益人,在新的申请递交之后,可立即开始工作。
但是,外籍员工以及新雇主也必须认识到,新的H-1B申请可能会被移民局否决。一旦新的H-1B申请被移民局否决后,外籍员工必须立刻停止相关工作。
每年,有许多在cap-exempt大学或研究机构工作的H1B持有人,在其他营利性公司找到了很好的工作机会。但是由于配额限制,许多人很遗憾失去了这些机会。Mr. Hernandez的信件答复无疑为这种处境的H-1B申请受益人带来了新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