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证申请案件中,只有原来的申请人能提起诉讼,受益人只能与申请人联合上诉,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在驱逐案件中,只有被驱逐的人能向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BIA)提起诉讼。但申请人的律师或代理人可以代其上诉。有些从一开始就接手申请案件的律师甚至会免费帮你上诉。律师代理上诉时还要递交填好的,且有代理律师和申请人两人签名的G-28表(律师代表送件表)。如果决定上诉,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上诉,错过了上诉截止日期,就会失去上诉的机会。
如果I-292表或否决书里除了有否决外,还有上诉建议的话,它会告诉你应该向哪个受理机构上诉。
行政上诉办事处(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在华盛顿特区,属移民局委员会(Commissioner of the Immigration Service)管辖。AAO对40种申请有审判权,比如,工作移民申请被拒,E、H、L、O、P签证申请被拒、已通过的移民签证被撤回、回美证申请被拒等,但对居留延期或改变身份案件不予受理,并且只受理对申请的否决或撤回等判决的上诉,而不受理对上诉受理机构的判决的上诉。
如果某判决在AAO的审查范围内,则必须向AAO递交上诉通知书I-290B。I-290B应该与规定费用递交到审理原申请的当地移民局办事处,并且只有在移民局收到上诉通知书时才算成功递交。如果是对原判上诉,必须在判决日之后的30天内递交上诉通知书。如果你的判决是邮寄的,可在判决日之后的33天内递交上诉通知书。如果已批准的移民签证被撤回,对此提出的上诉必须在判决日之后的15天或18天(如果是邮寄的)内进行。上诉通知书中如果没有写明上诉理由,或明显是草率写就的,移民局将不予受理。如果需要口头辩论,必须提供书面材料,具体解释为什么需要辩论。辩论请求可以与上诉通知书一起递交,也可以在30天期限内直接交到AAO。如果有正当理由,AAO可以延长递交辩论请求的期限。在向AAO上诉时,你可以提供新的证据,但不能提供原申请中无法提供的证据。
BIA在处理案件和法律的争论点时有很大的权力,并且可以独立地对案件做出它认为合适的判决。不过,因为移民审判官更熟悉案件,因此 BIA一般会接受移民审判官对案件的判决。一般来说,BIA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案件的听证记录,而且一般不会考虑上诉时所提供的新证据。
向BIA上诉需要递交上诉通知书I
在上诉之前,你可以请求做出否决的移民局办事处重审(motion to reopen)或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重审请求中必须指出,新的事实证据以及宣誓书或其他证明文件将在重审时递交。在复议请求中必须声明原申请被否决是由于引用了不适用此案件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并且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判决。重审或复议请求及规定费用都要在原判做出后的30天内递交。
移民局自己有权把上诉看作是重审或复议的请求。上诉受理机构在审查后,可能会支持你并改变原判,或者不支持你而维持原判,也可能把案件送回原办事处做进一步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