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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子女监护权的判定
浏览次数:10601    添加时间:2014/12/16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在每桩离婚案中,最重要的情感纠葛就是子女的监护、抚养问题。可悲的是,父母往往为了孩子的抚养权(Child Custody)而大打出手、争论不休,竭尽所能剥夺对方的抚养权。在美国,各州法院对于子女监护权的判定不尽相同,USLawChina在本文中主要讨论加州子女监护权的判定:

一、子女监护权的组成
子女监护权分为两部分:
1、 生活监护权 (Physical Custody)
生活监护权的方式分为两种:父母其中一方监护和父母共同监护。
(1). 父母一方监护 (Sole Physical Custody)
     与子女共同居住的一方拥有子女的生活监护权,而另一方有权根据法院命令探视子女。
(2). 父母共同监护(Joint Physical Custody)
     子女与父母双方分别共同居住大致相同时间,而具体的监护时间由法庭裁定。

2、 法定监护权 (Legal Custody)
法定监护权规定:对孩子的健康、教育、社会福利等作出决定,是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孩子上哪所学校,是否可到其他州等,任何与孩子有关的法律决定。如果法院作出联合法定监护权(Joint Legal Custody)裁定,除非另有规定,任何一方父母都有为孩子的健康、教育、社会福利等做决定的权利。

二、子女监护权的判定
在决定子女监护权的问题上,法庭会根据具体的案件考虑不同的因素。法庭通常会在子女最大利益的原则(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的指导下,选择共同监护。若法庭倾向选择单独监护,可能是其中一方有下列情形:
1、虐儿(Child Abuse)/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
2、使用列管药物(Controlled Substance);
3、被判有刑责(Criminal Convictions)/性侵犯记录(Sex Offender);
4、处于受禁制令(Restraining Order)限制期间。

家事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听证或上庭之前须针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则进行听证或开庭审理程序。同时,法庭也会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子女监护权评估及对未成年子女进行辅导。在子女满18周岁前,法庭对其监护和抚养权的判定都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在这段期间,若情况出现变化,命令也是可以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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