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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总局改变以前的补件政策
浏览次数:3938    添加时间:2005/2/25    来源:Twinkle Yang

  200454, 移民总局在其发出的一份备忘录中允许移民官在不发出补件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拒绝申请人的案件。20052月,移民总局再度发出一份备忘录,对于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没有发出补件(RFE) 或有意拒绝(Notice of Intent to Deny)的通知就直接拒绝案件的情况加以限制。这主要是考虑到移民官的工作量太大,不必要的补件通知往往加重了这些移民官审理案件的时间。但是,这样的审理方式使得很多原本可以被批准的案件被拒绝,因为某些不负责任的移民官没有给予申请人进一步解释的机会。 这些被拒绝的申请人, 只好要求移民局重新审理案件,这样一来, 不但没有使积压的案件减少,反而加剧了案件积压的情况。为了改善这种情况,移民局废除了200454的备忘录,并且在2005年的2月份再度发出一份新的备忘录, 这份新备忘录要求移民官在审理案件时,除非是一个明显不合格的申请, (比如持绿卡的子女在成为美国公民前不可以为父母申请亲属移民), 否则移民官在拒绝这个申请前就必须给予申请人一个补件的机会。此外,这个备忘录也要求移民官在发出补件通知时必须针对申请人的情况提出实质的补件要求, 而不是一份模棱两可, 没有重点的补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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