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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认证小常识
浏览次数:3680    添加时间:2005/4/12   

 

一、概念:


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构或法律授权机构通过确认公文书上最终签署人身份及其签字和印章属实来证明文书可靠性的活动。根据国际惯例,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要发往域外使用时,需要经过认证机关的认证。

※ 关键词:

  • 公文书 是指除以个人身份、能力签署的文书外的官方文书,包括涉外公证文书、有关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等。
  • 可靠性 按国际惯例,外交、领事机关办理领事认证通常只确认公证机关公证员或有关机关负责人的签字和印章属实,证明公文书可靠,但对文书内容不负责任。文书内容是否真实,由出文机构负责,是否符合文书使用国法律,则由接受机关负责审查。

 二、目的:


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书或有关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被有关当局所承认且具有法律效力,不致因怀疑文书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依据: 


  1.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6款、第13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3. 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四、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


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先由公证文书发出国的外交机关认证,证明本国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在公证文书上的印鉴、签字属实,然后由公证文书使用国的驻外使馆认证,证明该外交机关认证的印鉴、签字属实。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事项,需要办理认证的,由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将该公证书直接寄送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为人民服务证,再由签证代办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馆办理认证手续。对经过双重认证的公证书,由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认证费由公证处转交代办处。

、美国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和民事、商业文书认证程序:


  1. 美国出具的各类文书欲送往中国国内使用,需先在美国办妥公证手续,经美国国务院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能在中国使用。
  2. 美国驻中国使馆和总领馆(包括美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公民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其境内的外国人出具的公证书,如该公证书不违反中国法律、政策和规定,可以直接在中国境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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