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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绿卡小心! 美国追税追到台湾来
浏览次数:7298    添加时间:2009/7/30   

台湾工商时报报导,凡具美国籍、美国居留权或绿卡的企业主要小心!依美国新税法规定,上述人士只要被公司授权,可签名动用公司在美国境外金融账户的金融资产,最迟在今年9月23日前,要向美国政府「申报」境外金融资产的金额,否则,会被处重罚,据估计受影响人数不在少数,在美国境外的金融资产将被迫曝光。

不只如此,美国政府尚有更绝的「狠招」,规定从2010年起,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只要在美国有营业行为,每年在6月30日以前都要向美国税局申报公司或个人在美国境外的金融资产,否则也要重罚。

资诚会计师邱文敏表示,美国政府原本是为了防止国际恐怖份子活动、洗钱,规定绿卡、居留权、合乎报税但居住海外的美国公民,在境外银行全部账户存款「合计」超过1万美元现金,所有的账户都要依法诚实申报境外银行账户申报表格(FBAR)。

美国财政部原规定每年在4月15日申报所得税时,同时要填写申报FBAR,前者所得税向内地税局申报,后者资料寄到位于美国底特律的财政部。美国去年10月改为,二份资料全部都向内地税局(IRS)申报

去年10月美国政府有新规定:
1、在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存款、衍生性金融商品、债券、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全部账户的资产价值之合计,超过1万美元,都要依法诚实申报,打击范围更大。

2、申报时间也更改,FBAR从今年去年资料起,改为在6月30日以前申报;如果以前从未申报的人,在9月23曰以前补申报,可以免处罚的「辅导期」。

3、申报的金融账户的内容也从原本的2部分,扩大为5部分,内容倍增。原本只要申报一个粗略级距金额,今年改为申报账户内整年间的最高余额金额。

其中新增加规定,个人被授权可签名动用的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也要申报该公司、法人的境外金融资产。

如果逾期不申报,内地税局会对具有绿卡、美国籍的「个人」,处以「行政罚」,最高达10万美元或该银行账户存款、金融资产合计余额的50%,相当严重。

例如,某公司的董事长具有美国籍,就要受美国法律约束。

又例如,很多台湾企业主因为当年留学美国,子女也具有美国籍或绿卡,这些第二代长大后,爸爸做董事长,儿子也往往担任总经理,儿子个人签名,或儿子与老爸联合签名,可以动用公司在美国境外银行账户、处理境外金融资产,这种情形就要申报。

会计师表示,目前手边已有许多赶办申报的美籍台湾人,虽然大家抱怨很多,但重罚之下,伤更大,奉劝客户还是乖乖申报。

邱文敏进一步说,明年起,台商在美国有营业代理人(常设机构,PE),不论是个人或公司法人,只要在美国境内有做生意的营业行为,明年起也要在6月30日前申报境外金融资产。如果不申报,会处以如上相同的罚责。美国政府对于境外公司如何处罚呢?邱表示,内地税局可以要求台商在美国的应收帐款,优先缴给内地税局罚款。 
 

 USLawChina转载于:联合早报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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