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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移民

这个EB-5项目是怎么彻底杜绝资金挪用的(上)?
浏览次数:9851    添加时间:2016/2/9    来源:John Shen

【前言】过去六个月美国联邦政府对EB-5领域金融欺诈的“严打”进入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阶段:全面展开地毯式搜索,发现问题立即出手,堪称雷厉风行!截止12月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证监会”)以欺诈罪起诉了四家EB-5 区域中心项目:路凯国际集团(Luca International Group LLC),美国之路(Path America LLC),EB-5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EB-5 Asset Manager LLC),以及南加州护理中心(Suncor Fontana LLC)。同时,美国联邦调查局(FBI)也对另外一家EB-5 区域中心项目凤凰商贸城(Phoenix Mart)进行了突袭式现场取证调查。由于这些项目大多数是过去两年内在中国EB-5市场上热卖的项目,有些直到今天还不断有新的签约人加入,对市场冲击之大很难用言语形容,以至于今天几乎所有已经签约的移民客户都心情忐忑,担心不知道哪天自己投资的项目会突然出现在证监会的起诉状上。
 
详细审阅证监会的诉讼书,不难看出,所有金融欺诈(或曰“证券欺诈”)归根结底都来自一个事实:投资款在没有事先文字披露的情况下用于“其它”目的。这里“其它”目的也许不一定都是恶意的动机,甚至也许挪用资金是为了间接帮助到投资人的投资。但按照美国《证券法》规定,任何没有事先披露(主要通过私募备忘录,有限合伙协议或者运营协议)给投资人的资金使用方式都构成了金融欺诈,是犯罪行为。证据一旦被法庭接受,最轻处罚是罚款,理赔,禁止从事该行业,最重则可判终身监禁。
 
那么怎样做才能彻底杜绝资金挪用现象呢?完全靠政府严打吗?在众多EB-5区域中心之中,有没有哪家机构已经或正在采取行动加强自律?美国借贷中心(原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是一家老字号的EB-5区域中心,为保护投资人和区域中心的共同利益,该中心在过去几年中积极建立了一套对EB-5资金使用进行第三方监管的独特体制,成为积极探索该领域的业内领头羊。以下让我们听听美国借贷中心CEO:John Shen沈先生对此问题的解释及与业内同行的经验分享。
 
 John Shen:首先,对于很多EB-5项目来说,如果区域中心(NCE)老板和使用资金的项目公司(JCE)老板是同一人或同一伙人(编者:最近被SEC起诉欺诈的项目无一例外都是这样的项目),指望这些人对自己的资金使用进行显微镜式的监控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这种所谓自我运作(“Self-dealing”)项目不在我们今天讨论之列,今天只说说EB-5借贷模型当中区域中心与资金使用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情况下,区域中心怎样代表EB-5投资人有效制约资金使用中可能出现的资金挪用问题
 
以下我把美国借贷中心504贷款项目过去两年中摸索出的资金使用监控模式与大家分享:
 
由于我们所有投资项目上的EB-5资金都是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由建筑商拿去使用的,这就需要一家熟悉建筑施工业务的专业第三方机构来监控资金的使用。
 
 1)选择合适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如果要做到有效监控资金的使用,确保每一分钱在使用上都符合美国移民局,相应行业监管机构和商业计划书的要求,这个实施监管的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1)监管机构所属行业应该与项目公司相同。监管机构须有多年成功的经营经验,对该行业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业务程序烂熟于胸。2)监管机构曾经独立操作过类似预算规模甚至更大规模的项目,对资金使用的细节部分有具体直观的操作经验。比如,哪个环节应该占用多大的资金比例才算合理,正常进货渠道都有哪些,市场上原材料价格一般在哪个范围浮动,这些细节都要熟悉。有了这些知识和经验,如果项目公司在资金使用上做了任何“手脚”,监管机构都能做到随时明察秋毫。3)监管机构必须掌握项目公司的资金发放权,同时也有充分的授权可以随时进行现场施工检验,并有权对项目公司的所有帐目,收款和放款的单据,甚至盈利多少进行财务审计。
 
 经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我们最后选定了纳斯达克上市公司(NASDAQ: TTEK),美国著名的建筑施工行家德聪集团(Tetra Tech)担任我们所有项目的资金使用第三方监管机构。
 
 2)签署四方协议,给予监管机构充分权力:
 
一般来说,与建筑施工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一共有四方:1)企业主,也就是项目的所有人,同时也是借到EB-5贷款的公司(以下称企业主),2)企业主雇佣来完成建筑开发的建筑商(以下称建筑商)也是资金的直接使用者,3)代表EB-5投资人的区域中心(以下称借贷机构),和4)借贷机构选定的第三方资金使用监管机构(以下称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要对建筑商使用资金进行监管,除了得到借贷机构的全力支持,也必须取得企业主的认可和配合,同时建筑商要接受被监管的角色,这四方都需要积极参与到资金使用监管的程序中。这就需要一份比较复杂的四方协议。
图一:

 
这个四方协议的核心环节是借贷机构的资金(包括全部EB-5 资金)在建筑商使用前必须经过监管机构的严格审核过滤。通常,每个月建筑商都会向企业主提交本月的资金使用申请并就使用目的进行解释说明,由企业主批准和放款。一般来说,企业主不会对自己聘请来的建筑商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过分严格的审核。但是作为借贷机构,在通过四方协议取得企业主认可后,我们要求监管机构来直接接受建筑商的资金使用申请,监管机构只能批准申请中提出的合理金额。我们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监管机构的行业经验做出第三方专业判断,坚决避免不必要的过渡放款,杜绝资金被放任使用的可能。在监管机构批准之后,EB-5资金才会从借贷机构设立的项目账户转入监管机构的账户,最后由监管机构负责把批准的款项发放给建筑商。在资金发放成功后的一个月内,监管机构须进行施工现场的检验,来进一步确认资金使用在了正确的地方。
图二:

 
下文中,沈先生将继续介绍:监管机构的施工检验责任、监管机构的完工担保责任、就业到位的保障等方面。敬请关注!
 
 [美国借贷中心CEO John Shen于199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1996年取得美国杜克大学硕士学位,在2009年创建美国就业发展借贷中心,将美国中小企业局504贷款项目与投资移民EB-5项目结合,成为该领域至今为止唯一的一家利用美国联邦政府风控和贷款资源进行EB-5投资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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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hn 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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