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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国际版权的保护

更新日期:2011/10/8

并不存在在全世界范围内自动保护作者作品的“国际版权”。对于保护在特定国家的并未授权的作品是依照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定。然而,在很多国家为国外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的程序,已经被国际版权条约和惯例大大简化了。两大主要的国际版权公约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版权联盟(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和国际版权公约(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UCC)。

美国在1989年3月1日成为伯尔尼公约的一员。1955年9月16日成为国际版权公约的一员。总体上说,如果作品的作者的国籍或者居住地所在国是条约联盟的成员国,或者作品第一次在伯尔尼公约国出版时就可以在作品公开发发表的30天之内申请受到保护。在伯尔尼公约中并没有正式的版权申请的具体要求,而在国际版权公约中,任何在本国的版权的正式档都可以作为在国际版权公约中的通知函。国际版权公约的通知函需要包含© 标志(圆圈中一个C)而且要附上作品第一次出版的时间和版权所有者的姓名。比如:© 1995 John Doe 。通知函必须以这种方式来写,以通过版权申请。伯尔尼公约阻止的正式的版权申请,他们认为这样会影响版权的试用和享受版权本身,自从这么做以来,美国在1989年3月1日进行了法律修改,指出是否需要版权申请具有选择权。然而,美国法律仍然指出了发布版权通知的好处,比如,可以避免 “无辜的侵权”。

即使作品并不享受国际公约的保护,美国和其它一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和约或者该国的特定条例也可以保护作品的版权。

如果作者希望在特定的国家对自己的作品进行版权保护,就应该首先判断作品在改国的保护范围。如果可以的话,这些工作就应该在作品出版之前做好,因为出版物的第一发行时间对于版权保护很重要。

有一些国家不保护版权或者几乎不保护版权。有关其它国家的提供的版权保护和要求的信息,应该向熟悉这个国家版权法的专家咨询。美国版权局并没有被允许允许有关机构或者律师提供国外的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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