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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I-956F审批要点、被拒案例与救济途径
浏览次数:1758    添加时间:2024/9/4    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最近,移民局公布的24财年第三季度EB-5递件数据,过山车:24财年第三季度,EB-5递件数出炉

I-526/E的被拒数据还没体现出来,但是I-956F的已经反映出来了。23/24财年,一共批了178个,166(24财年)+12(23财年)个,拒了25个,12.3%的被拒率,不算太低。

移民局的I-956F审什么?

1. 主要审核点:项目商业计划的可行性,以及项目文件及相关条款符合EB-5法律规范。
2. 附带审核点:项目所在地符合城市TEA或者乡村定义。

参考阅读:I-956F获批,意义与缺陷|项目选择

对于I-956F的主要审核点而言:

I. 商业计划的可行性

商业计划书,是有起草规范的,行业内有几家专门写商业计划书的,会通过相对严格的规范来向移民局证明一个项目的可行性。

这点大家现在都很熟悉,但凡有点经验就不会犯错。如果,你看过几个项目文件的话,你会发现都是大同小异的框架。而这个规范就是由曾经移民局AAO的4大判例之一,Matter of Ho来规范的:AAO的Precedent和Non-Precedent判决|EB-5进阶

而一个项目的商业计划是否可行,比较依赖于移民局审案官的主观判断。

以前看到的I-924A(老法时类似I-956F的功能不过非强制性的)或I-526审批过程中,与项目审核相关的补件或被拒案例,有涉及到,譬如:EB-5之外的其他资金如银行贷款是否已经落实到位,是否有开工许可,是否有商业可行性(譬如Jay Peak欺诈案中的:单枪匹马,放倒Jay Peak的现代堂吉柯德|周末梦语),这么多年项目实际动工的情况,等等。

这点,在17年IIUSA大会上的一次小组讨论,有一些关于项目审批方面一些要点的探讨,至今还未过时,值得参考:移民局EB-5补件新趋势|详解

II. 项目设计、文件及条款符合EB-5法律规范

这是一些技术上的要点,相对而言比较客观,容易把握一些。

譬如,赎回条款,过桥资金问题(这是现在我经常会担心的一个问题:项目已开工EB-5资金再进去能否就业算给EB-5,目前非常多的项目有类似问题需要和移民局去argue),就业计算,以及以前的租户就业等问题。

这些问题,大致上都还是技术上的,有经验的律师操盘,相对会比较容易避免。

III. 城市TEA/乡村和基建项目认定的问题

城市:就是看失业率,按照甜甜圈规则:项目所在地的人口统计区,以及周围相邻的人口统计区也可以选择性的计算在内,加权平均一下失业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1.5倍,就可以符合TEA条件。

失业率数据,有两套指标,移民局都认:统计局的the American Community Survey (ACS)数据以及劳工部的的the Local Area Unemployment Statistics (LAUS)的数据。去年,某项目的失业率,只符合一套指标,结果收到了NOID(意向拒签信),后来被扳回来了,移民局失误。

乡村:比较简单,大都市区之外,所在city或town人口少于2万就行。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会发布全国的乡村区域,很明确的规则。

基建:现在某种程度而言还是未知数,新法之后移民局并未对此做出规范,而新法法条又写的很简单,还需要移民局就此进行规范或者通过项目闯关来进行验证。

被拒案例

以上3点,最重要的还是商业计划的可行性。最近,EB5Sir所听闻的被拒案例,都卡在了这里。

新法以来,共25个项目的I-956F被拒。小项目,可能设计不规范,被拒也算正常。而有经验的项目方,所设计的项目I-956F其实不太容易被拒的。

6月份,一个卡车项目被拒。最近,一个内华达物流项目被拒。具体名字就不报了,都是业内老人的项目,不会在小地方犯错。据说两个项目被拒的原因都是,移民局用谷歌地图一看怎么项目规划这么久了啥都没动,项目可行性存疑,就给拒了。

从这两个,目前EB5Sir所知的I-956F被拒案例来看,个人的判断是,移民局的审批标准比以前收得紧,本来不是特别要命的事情,移民局还是比较认真对待了。一个相对主观的,项目可行性的评判标准,移民局采取了更为严格尺度。

这点,给我们现在新投资人找项目提个醒,那些长期停留在纸面上的项目,依赖EB-5资金到位才能启动的项目,都需要打起警惕。

关于I-956F的审核要点,也可以参考:移民局审批关注点:I-956F项目预审批及区域中心申请

最后,再谈谈I-956F被拒怎么进行救济。

I-956F被拒,并非一个项目的终点,还有救济途径。

1. 对于区域中心和投资人的整体利益而言,希望能够去扳回来,纠正移民局审案官的做法。
2. 而对于投资人个人的利益而言,恐怕希望及时退款,这时候就要看项目文件了。

#1的救济方式:

区域中心可以去走移民局的内部申诉程序,走完再被拒的话,才可能算是“最终的”被拒。

AAO-移民局的行政上诉办公室,是在I-956F或I-526被拒之后的上诉之地。

可能有两种方式:
· 上诉(Appeal)
· 申请复议(Motions to Reopen and Motions to Reconsider)

一般可能先去申请复议,不行再上诉。

Motions to Reopen,是提供新证明材料要求再审。Motions to Reconsider,是不提供新材料,是说审案官判错了,AAO你应该这样判。

AAO具体的上诉程序,可以参考:如何状告移民局?|AAO指导手册出炉

AAO的整个程序走下来,至少要个半年一年。

如果再被AAO驳回,区域中心还可以再去法院寻求救济,让法官来断案,不过这就耗时耗力得多了,正常情况下一拖数年还不一定有结果,就不知道投资人是否还等得起了。

#2的救济方式:

大家一定要留意项目文件怎么写的,I-956F被拒是否能够已经退款,或者退款的前提条件。有些文件写的是贷款期限到了才能退,或者穷尽了#1的所有救济途径之后才可能退款,那是N多年后的事情了。

投之前,文件一定要看清楚。12.3%的概率不算太低。

一口气写了这么多,希望对大家有参考价值。

PS.
新投资人,请务必关注经常会更新的:新投资人,EB-5专栏|7月30日更新,先学习再上车,特别是排期弄明白了再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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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美国EB5一点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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