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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了,订婚戒指应该还给他么?
浏览次数:6792     添加时间:2005/12/21

 

当伤心绝望的伤口慢慢愈合后,一个棘手的问题出现在眼前:订婚戒指应该归谁所有?

婚约解除了,失恋的人除了悲伤痛苦,还必须处理预付给婚宴备办人,花商,婚纱裁缝的定金的事,等把这些事情搞定后,还有一个让人头疼恼怒的问题:订婚戒指应该归谁所有?

为了寻求答案,或者说为了报复,很多人会寻求法律上的帮助。美国各州的法院对婚戒这一事宜有不同的结论。

什么时候礼物被认为是合法的赠与?

通常法院会认为订婚戒指是捐赠人(donor)——送戒指的人,给受赠人(donee)——接受戒指的人的礼物。把订婚戒指认作合法的赠与,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捐赠人(donor)赠送戒指的意愿;捐赠人(donor)把戒指赠送给受赠人(donee)的过程;以及受赠人(donee)对戒指的接受。如果戒指接受方能够证明这三个元素,那么法院就会把该戒指认为是赠与给她的礼物。

有条件的赠与

然而,大多数的法院都会把这种礼物认为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戒指还不能成为最终的礼物,直到将来的某件事的发生,如果将来期盼的事件没有发生,那么赠送戒指的一方有权把戒指要回。在现实生活中,举例来说,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就用这个概念,把家里汽车的要是给了正在上中学的女儿,只有当这个女儿在一定的时间内把考试的分数提高到某个程度,她才有权保留汽车的钥匙,如果没有达到要求,那么她必须把车子钥匙归还给她的父母。

希望能够保留订婚戒指的女士们经常会辩解道:订婚戒指成为最终的礼物的条件就只是接受男方的求婚而已,并不是指将来婚礼的完成。这样说来,如果婚约失败,两人分手了,那么订婚戒指仍然是女方的财产。

但是这个论点经常站不住脚。大多数法院认为作为礼物的订婚戒指包含了以婚姻为目的的暗含条件,接受求婚不是根本的目的,完成婚礼才是真正的最后目的。大多数的法庭都认为订婚戒指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礼物,而不会考虑其他的理解方式,比如说,把戒指认为是到夏威夷之旅的一个纪念品。

分手的原因

在决定订婚戒指应该归谁所有时,是否应该考虑分手的原因,谁造成的分手等,法院对此看法不一,还未达成一致意见。有些法官认为,如果是捐赠人(donor)造成了分手,而且受赠人(donee)仍然想着结婚的时候,这种情况下,送戒指的人拿回戒指是很不公平的。同样地,如果因为受赠人(donee)的不忠或者其他错误造成了婚约的失败,那么接受戒指的人仍然保留着戒指就是不公平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下令把戒指还给购买戒指的一方。这种按照过错式的判决方法是大多数法院考虑的方法。他们的理论是,要结婚的双方交换戒指就像一个合同一样,而不是一个条件式的礼物。订婚戒指是婚约的一个标志。如果婚约没有履行,双方就应该恢复到原来的状况,戒指就应该归还给本来的所有者。但是,如果赠送戒指的人自己造成了婚约失败,那么接受戒指的人就应该保留戒指,因为违反合约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过错负责并付出代价。

然而,还有一些法官认为谁造成的婚约失败和这件事根本互补相关。他们的论点是:无过错离婚(no-fault divorce)已经容许配偶在不追究谁的错误造成离婚,避免了法庭恶战的情况下离婚,那么同样地,订婚也应该按照这个方式,因此他们认为,如果订婚失败,双方配偶没有如期结婚,不论婚约失败的原因,谁的过错,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造成的过错,这些统统不考虑,赠送戒指的一方都应该要回订婚戒指。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一直坚持这个无过错理论,判决赠送戒指的人在婚约失败后有权收回戒指,不论谁的错误,不论分手的原因。爱荷华州,堪萨斯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以及威斯康星州都坚持这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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