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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企业破产保护,庭外和解,破产诉讼,资产重划,公司重整,恶意诈欺
称为 “ 直接破产 ”(Straight Bankruptcy)通常所有债务会被抵消,但超出法律允许保留之财产,有可能被法法庭指定的受託人没收变卖以支付债主。 适用范围: 申请人为负债较多、无力偿还的个人及小型生意业主。
称为 “ 债务重整 ”(Adjustment of Debt)申请人提出还债计画以取得破产法庭及债主们的认可,计画中通常只偿付部分而非全部的债务。 适用范围: 申请人多为有一定规模之公司,期间必须继续经营,但公司所有财产可保留。
这章指的是家庭农场主的债务重整,在破产法里有详细说明。它主要对个人,个人和配偶,团体以及合伙人,当在农场经营的债务限制 和其他法定标准下申请破产法第十二章。
这章主要针对有正规收入的个人进行债务重整。(第十三章允许债务人保留财产,慢慢偿还债务,通常是三到五年。)虽然申请第十三章会在债务人的信用记录上保留十年,但是对将来重新获得信誉来说还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