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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守法:法律程序公正与公平观念浏览次数:6494 添加时间:2006/2/28
一个社会如何鼓励守法行为?是仅仅依赖处罚的威慑?亦或是公众的正义感和公平感表明另有更为有效的策略?学者们发现,美国人,以至一般人之所以守法,根本原因是因为他们感到司法程序公平、不偏不倚,且符合他们自己的价值观。 在美国,人们常把警察和法官看成是大权在握的法律权威,他们使用其权力来执行法律。他们被奉为其决定以惩罚的威慑力量为后盾的权威,并得到公众的普遍服从。 然而,美国法律权威的现实与这一形象在两方面相当不同。首先,美国人一般而言的确是守法的,经常愿意服从警察和法官的决定,但不能就此认为遵守法律是理所当然的。美国的司法当局一直在努力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而多种迹象表明这种努力越来越困难。在与某些特殊群体的公民打交道时,警察报告说使公众服从的难度增加了。与此同时,法官反映,落实司法判决和使公民的行为符合法庭指令更加困难了。有证据表明,就法律对人们日常生活的影响而言,从缴纳所得税到遇到红灯停车这样广泛的行为范围中,美国人对法律的关注更少了。虽然不应夸大在遵守法律方面问题的严重性,但司法当局已越来越注意到需要更好了解公众为何守法。 道德动机在遵守法律中的作用 研究结果非常有趣,人们平日遵守法律的动机,并非通常认为是对无视或违抗法律而招致处罚的畏惧,这种畏惧构成了威慑模式的基础。相反,人们遵守法律的根本动机是道德性的。两种道德动机是遵守法律的关键前提:合法性和道德观。 合法性指的是相信权威具有被从的资格。美国人普遍高度认同所意识到的服从警察和法院的义务。例如,几乎所有美国人都赞同他们应该“遵守法律,即使当他们认为它不正确时也如此。”当人们认为司法当局合法时,他们会自愿地遵守他们的指令,即使他们认为无视它们也不致被发现和被处罚。 在名为《公正、责任和过错 :社会观念与刑法》(Justice, Liability and Blame: Community Views and the Criminal Law)一书中,保罗·鲁宾(Paul Robinson)和约翰·达利(John Darley)解释道,个人的道德观涉及人们认为法律与他们自己判断是非的一致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公众道德观与法律是一致的。正如谋杀是非法的,而大多数人也确信它与道德相悖。然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事情并非如此。从饮酒、使用毒品、复制软件,到遵守停车法规,有些美国公众并不认为他们的行为有什么不道德的,即使这些行为与法律相悖。在1990年一项关于人们为何守法的研究中,我直接比较了风险判断、对司法当局合法性的见解,以及法律道德性对人们日常遵纪守法的影响。我发现合法性和道德性对守法的作用不受对因违法而被发现和受罚的风险判断的影响。道德性的影响最大,其次是合法性。虽然对风险的判断也会影响对法律的遵守,但它在三个因素中作用最小。换言之,道德判断对遵守法律的影响最大,风险判断对守法的影响最小。 使用威慑确保守法的问题 其它研究表明,造成风险判断的威吓或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与法律相关的行为。然而,正如在我自己的研究中发现的那样,这种影响的作用通常很小。 例如,回顾有关美国使用毒品的文献,罗伯特·迈科恩(Robert MacCoun)在《心理学公报》(Psychological Bulletin)上发表的一篇关于毒品和法律的文章中指出,在使用毒品的公民中,对被警察和法庭发现和处罚的可能性予以考虑的,大约只有5%。 这个结论在对守法的研究中有典型意义 - 威慑对人们的行为充其量只有很小的影响。 这个发现的实际结果是,当警察和法庭仅仅依赖他们对民众的处罚权时,他们要有效地执行法律就会遇到困难。如果缺少广泛的合法性,或/和执行与公共道德不一致的法律时,司法机构就无法做好自己的工作。这在美国的刑法和民法中同样如此,即执法者为维护公共秩序和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所做的努力不能如愿以偿。 通过检验少数族裔对警察和法庭普遍缺乏信任和信心的影响揭示了合法性低下的后果。这不仅导致少数族裔更多的违法行为,而且当警察在处理与犯罪相关的问题时,少数族裔社区成员有一种普遍的抵触情绪。综观美国历史,法律与公众道德脱节时就会引发问题,著名的例子包括使饮酒不合法(禁酒 Prohibition)的努力和仍为落实打击卖淫与赌博执法所做的努力。无论何时,当警察想要执行反对某些行为的法律,而部分公众并不认为这些行为是道德上的错误,警察的工作就会变得更加困难。 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一种可能是大规模地增加警力,给予他们更大的干涉人们日常生活的权力,增大那些违反规则的人被发现并受到处罚的可能性。这样,就会增加被发现风险的考量,从而防止犯罪行为。例如,为了防止酒醉驾车,一些国家允许警察任意设置路障拦阻司机停车,而另一些国家则允许警察盘查在街道上或车辆里的任何公民,甚至可以不需罪名将人投进监狱。给予执法者如此大的权力,实际上对公众的行为到底能够产生多大的影响尚不清楚,但可以设想这些措施将会加大威慑的效果。 通过增强威慑力来加强法治效力存在若干困难。其一,增加美国政府的权力与《独立宣言》(American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宪法》(Constitution)和《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中所确立的根深蒂固的崇尚个人自由与权利的传统相悖。这个民主传统已与美国人服从政府和法律的公众意愿并存,但是这种服从并不是自动的。对政府的怀疑和对那些被认为是不必要干涉的法律的蔑视,也是美国政治和法律文化中一个悠久的因素。因此,增加政府的权力可能导致破坏合法性,降低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另一个问题是,有意改变风险预测的策略是否可以有效地改变公众行为。显然,改变风险判断对公众行为的影响充其量也是微乎其微的。 程序公正在守法中的作用 在建立和保持一个富有活力的法律体系方面有无其他的选择?根据美国公众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决定的反应所做的近期研究显示了一个重要而可行的方法。因为警察和法庭是社会管理当局,他们往往被迫要为公众不愿意看到或认为是不公平的结果作出决定。例如,警察告诉人们不要做他们想做的事情,用威胁、逮捕,甚至动武来执行指令。法官则经常通过判处人们支付罚金或在服刑来执法。人们常常会认为只有当执法者以威胁或以使用暴力为后盾时,人们才能接受这些不受欢迎的结果。 有关人们对警察和法庭的个人经历所做反应的研究表明,公民对执法者的决定如何反应是不同的和更为肯定的结果。这些研究显示人们使用道德的标准来评估他们个人的经历。尤其是,他们通过对司法程序公正的衡量来评估他们与执法者打交道的经历。研究屡屡表明,人们接受或者拒绝警察和法官做出的决定的基本依据是他们对当局做出决定时所使用程序公正性的评估。 这儿有一个例子。我采访过一些在伊利诺依州芝加哥(Chicago, Illinois)交通法庭出过庭的人。那时,通常的做法是只要当事人亲自出庭便可撤诉,因为人们认为来法庭接受审理就已经足以算是对轻度违规的惩罚了。因此,每个到庭的当事人并没有被罚款或被记录在案。 我们也许认为人们会因此而很高兴。然而,我却发现人们总是感到愤怒。为什么?因为他们没体验到案件的处置方式是公平的。他们需要有一个庭审过程,这样他们就有机会提供自己的证据,通过法律程序来裁决罚单的合理性。对他们来说,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比得到一个有利的结果更为重要。 在《程序公正的社会心理学》(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一书中,我和E·艾伦·林德(E. Allan Lind)采访了与警察和法官都打过交道的一些人。我们一再发现人们对执法者公正性的评估反应特别强烈。觉得自己受到公正对待的人通常更愿意接受执法者的裁决,即使这些裁决对他们并不有利,而且这与他们是否考虑如果不接受裁决将会被发现并受罚并无关系。情况何以如此?感受公平待遇会让人有义务服从的感受,还会使他们认为这些裁决与他们的道德观是一致的。因此,他们更愿意接受。这个发现很重要,它表明当人们对警察和法官作出反应时,他们更为注重的是道德问题,而非个人得失。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执法者重视做出裁决的过程,他们的决定就能为人们所接受。1997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人们一旦接受了执法者的裁决,今后循规蹈矩的程度更高,因为人们感到他们负有更多的个人责任遵从这些决定,并在未来遵守类似的法律。那些感觉在与警察打交道的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的人,更有可能在接下来的六个月内遵守法律。在这段时间里,由于警察基本上或完全不在场,人们自觉地承担起遵守法律的责任。受到公正对待的经历将使他们认可社会准则并自愿履行守法的义务。 形成人们对程序公正性的判断的要素是什么?研究表明,公众心目中的司法程序公正的模式复杂。当他们判断一个法律程序是否公正时,经常要考虑八个或者更多的相互不同的公正性问题。 其中四个问题具有典型性,尤为重要。 首先,在做司法决定时,他们十分重视参与和有表白的机会。 第二,他们希望司法程序能够保持中立——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所应用的规则始终如一。 第三,他们希望受到尊重,保持尊严,自己的权利能够得到承认。 第四,他们希望执法者能够考虑他们的需求与关心,以诚实的态度与他们交流。 在考虑是否接受执法者的决定时,对上述每一项的关注都远比对裁决本身的公正性或有利性的评价更为重要。 程序公正对树立司法权威的意义 人们根据他们遇到的不同问题的性质,对上述这些不同的要素,各有不同的侧重。例如,在执法者试图调解几个人之间的冲突时,是否有机会表白极为重要。 另一方面,人们在种族、性别和社会地位方面的差异并不影响他们对什么是构成程序公正的看法。这表明程序公正也许是一种具有特殊价值的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为不同群体间的冲突找到解决方案。研究发现,来自不同经济、社会或意识形态群体的人对如何才能形成一个公正的结果经常持有非常不同的看法,并且在什么样的结局对他们或他们的群体才算有利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也截然不同。然而,同样是这些人,当被问及公正决定程序的特性是什么时,他们的观点就会有许多共同之处。由于人们已注意到了公正的程序有利于判决被接受,因此,人们在似乎什么是构成程序公正的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令人鼓舞。 我们考察人们日常守法时就可发现类似的关于程序公正的研究结果。人们对执法者和执法机构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充满信任和信心时更有可能遵守法律。因此,执法者公正地作出决定将会建立一种法律文化。在这种文化中,人们会感到恪守法律是个人的责任。这样一种自我管理的社会是基于人们对守法的责任与义务的理解和人们遵循自己的道德价值观的意愿。建立和维系这样一种社会的关键是执法者使用公正的程序。
摘自: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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