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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
浏览次数:5248     添加时间:2007/3/30

  此文比较系统地介绍了美国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做法,对美国在发展征信服务行业时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如何加强和完善对消费者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既保护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又保证正常信用信息的充分交流
  良好的征信服务不仅有利于授信者业务发展,也有利于消费者更方便和更快捷地获得信贷服务。因此,法律规范的核心在于,既要充分保证个人隐私和权益不受损害,又能够为征信活动的正常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或者说,必须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法律需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出界定:一是什么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护,什么信息属于正常的信用信息,应当公开并允许征信机构搜集;二是如何保证信息的使用目的是正当的,即不能被滥用;三是如何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地更新。
  二、对信用报告中所包含的信息范围的管理由于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更方便的信贷服务都是符合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只能在这二者之间进行取舍和权衡。从美国的实践看,对信用报告信息范围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允许在信用报告中公开的信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四类信息:1,消费者身份数据,包括姓名、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障号码等。2现有的或以前的贷款或信用卡记录正面交易信息,包括授信者名称、帐户号码、信用额度、开户日期、授信者向征信机构报告该信息的日期、最后一次支付的日期和数额等。还可能包括过期帐户信息、 目前过期未付的款项数目、以及在过去12—60个月中是否按期支付了上述款项的记录。正面信息的公开没有时效限制。3公共信息记录负面信息,包括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帐记录等等。一般来说负面信息的时效性为7年。4查询记录包括过去1年间所有的查询记录。
  向征信机构提供消费者个人的非公开性信息,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第二类:禁止公开的信息。以下信息除非经过消费者本人同意或要求,是禁止在消费者信用报告中公开的。(1)消费者活期或储蓄帐户的信息;(2)消费者购买的保单;(3)消费者收入信息;(4)消费者个人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5)消费者的工作表现;(6)消费者医疗信息;(7)消费者驾驶记录;(8)种族、宗教信仰、政治倾向等。
  三、对信用报告使用范围的管理
  根据《公平信用报告法》,征信机构只能根据以下目的提供信用报告:1法院命令或传票;2消费者本人的书面要求;3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信贷服务;4保险公司向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5用人单位用于审查个人工作申请;6有关政府机构依法用于评价个人的财务状况, 以便决定是否同意个人的执照申请;7金融机构用于评价个人现有债务或现有帐户的风险;8由消费者本人发起的其他合法交易活动比如房屋租赁申请等。
  四、保证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正
  美国法律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包括:
  (一)任何机构或个人根据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决定,比如拒绝消费者的贷款、工作、牌照申请等,必须告知消费者提供该信用报告的征信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
  (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消费者1年内可以免费获得1份本人的信用报告:(1)失业并准备在60天内开始寻找工作;(2)在享受社会救济情况下;(3)消费者是金融欺诈活动的受害者。
  (三)在其他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按照法定价格随时向征信机构购买其信用报告。

资料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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