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最高法律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第一部美国宪法1787年5月诞生于费城。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平等、公正。两百多年来美国人民为了追求这一宗旨,进行了不断的改革与斗争。
美国宪法按照三权分立和制衡的原则建立了总统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体。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一切法律的制定必须通过国会的批准。参议员为100名,各州不论大小一律两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按各州人口比例选举产生,每五十万人选举一名众议员,但保障每州至少一名。法律必须经两院的通过,有分歧时组成两院联席会议解决。国会的主要职权就是立法、修改宪法以及进行弹骇,同时参议院还行使批准条约和审议重要官员的任命。最高行政长官是总统,总统兼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三军统帅。总统任期四年,主要由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大党提名候选人,由普选产生的选举人间接选举产生。国会只能按照弹骇程序,由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主持参议院审核通过,方可罢免总统。总统有否决两院通过的法案的权力,但如果两院再以三分之二通过,总统的否决即失效,法律就会通过适用。美国最高法院是解释法律的机构,由总统提名并经参议院同意任命的9名终身法官组成,审判独立。
美国联邦和州的分权较为复杂,各州均有其宪法和法律,但均应符合联邦宪法。联邦的权力主要在外交、国防、货币、联邦预算、全国性财经政策、国家贸易和州际商业方面。其他诸如卫生、教育、福利、税收等,各州均享有较大的权力。
宪法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规定联邦法官可以在行为良好期间任职,实际上是直到他们死亡、退休或辞职。最高法院为美国最高等的法院,也是宪法唯一特别设立的法院,设立于美国的首府华盛顿。其他法院可以由国会随时制定和设立,这些法院的设立根据不同的目的而设,基本上包括了上诉法院、地方法院和特别法院几种类型。
上诉法院负责复审地方法院的判决,其设立目的主要是为了便利案件的处理及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全国共分为11个上诉区,每区设立一个上诉法院。特别法院的设立主要是为了特别案件的处理,例如申诉法庭对那些向美国提出申诉赔偿的案件做出判决,关税法庭主要负责对涉及进出口货物的税款或限额的民事诉讼享有独家的裁判权。地方法院负责触犯联邦法律、州法律的案件处理,全国五十州划分有八十九个地方法院,每一地方法院都有一至廿七位法官,诉讼当事人都能够就近进行诉讼。
宪法规定法院享有司法复议权,可以受理对联邦和各州立法、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违宪的控告。同时对公民的权利,特别是诉讼权利的保障都有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