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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笑的美国法律条文
浏览次数:3983     添加时间:2012/8/6

刚来美国的时候,在一间大学做研究。系里有个习惯,每星期五下班后,那些没事的教职员去一家固定的小酒馆喝啤酒,闲聊些轻松的话题。一次系主任又像往常一样,拿政府和政治人物寻开心,那次说的是我们州法律的可笑故事,其中一个我记得特别清楚,说的是当年铁路兴起的时候,州议会对铁路交通管制立法,其中一个条款规定,为了避免撞车事故,当两列机车会车的时候,都必须停下来,要等到对方通过,自己才可以启动。


当时听了这个故事,也就一笑置之,心想这种简单的错误,即便真的有过,恐怕也很快就会被加以修正补充,不可能造成什么大的问题。没想到这么多年过去了,身边竟然发生类似的事情。


说的是美国目前经济不景气,影响到一些人情绪不够稳定。约翰۰门德斯家住华盛顿市郊,前不久丢了工作,头天又发现工具被窃,第二天出门,在费尔法克斯县地界遇到一辆校车停在那里上下学生,闪着红灯,驾驶室左侧也伸展着停车标志。门德斯可能是心里很纠结,想都没想就一打方向盘绕了过去。赶巧了,正好一辆警车路过,立马闪起警灯拉起警笛把他给截了下来。


门德斯违反了弗吉尼亚州法律第46.2-859款:当具有法律规定标志的校车停在那里正在接送学生的时候没有停车。根据该条款,这已经不是一般的交通违章,而是属于和酒驾同样的一级轻罪,罪名归到“鲁莽驾驶”一类,可判罚最长12个月刑期,或最多2500美元罚款,或两项并罚。而且还要在驾驶记录上记上六点,点数记录在案达11年之久,严重的吊销驾照6个月。保险公司还一定会给你上调保费。


门德斯找了一个律师,希望可以把罪名减轻一点,罚款少一点。这个律师名叫埃里克۰克林根,他们事务所接过不少交通案件,但是这次他把法律条文仔细重读一遍之后,觉得可以比减轻罪名更进一步,因为该项法律条款有一个措词上的漏洞,他认为有可能据此推翻罪名。


原来1970年弗吉尼亚州议会修订交通法规时,对让行校车的条款增加了一些内容,在改写时犯了一个小小的语法错误,省略了一个不该省略的介词(at),本来是见到校车停在那里上下学生的时候应该停车,结果变成了驾车人要让校车停下来:A person is guilty of reckless driving who fails to stop …… (at) any school bus which is stopped on any highway……。克里根平时喜好运动,还担任费尔法克斯县和阿灵顿县青少年美式足球和棒球裁判,社交广泛朋友很多。他在地区法院败诉之后,上诉时请到当地乔治۰梅森大学英语系副教授雪莱۰里德帮忙,对该法条进行文法分析,指出去掉at之后,句式和语法逻辑都没有问题,只是结论和修订前的版本满拧。


结果上诉法庭法官根据克里根提供的弗吉尼亚州司法案例——法庭不得对法条添词加字,亦不得以司法解释为由达到同样的目的——当庭宣判门德斯无罪。


看到这则新闻后,就上网谷歌了一下,原来美国到处都有这一类愚蠢的法律,让人忍俊不禁。


与弗州让行校车法条类似的事出在加利福尼亚州。过旧金山金门大桥往北,与有小威尼斯之称的索萨利托镇隔海相望有一个高档小区Belvedere,华人把它叫做丽城。该镇人口2125人(2000年普查数据),人均(不是户均)年收入超过11万美元,在全美排名第17,而在1000人以上的小区当中排名第一!但是千万别以为这里的人在制定法规的时候和他们挣钱的时候一样精明。1977年那时候的镇长叫Godess Devina,他们制定的宠物法规中有一条:宠物狗不得进入公共场所,除非主人带领并且戴上狗链。但是文字上省略了“并且”一词,结果变成除非主人戴上狗链,否则宠物狗不得进入公共场所:No dog shall be in a public place without its master on a leash!有人藉此嘲笑说:这条法律订得好!如果有更多的狗狗对他们不负责任的主人多加管教的话,这个世界可能变得更美好。


华盛顿地区西北在马里兰州有一个卫星城,叫做洛克维尔,附近有很多高科技公司,联邦政府的大型研究机构例如国家卫生研究院、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等也只有一箭之遥。再加上自由派占优势,社会福利明显优于邻近地区,学历较高的亚裔喜欢在这里工作和居住,使得此地亚裔人口比例几乎占到15%,我的华裔朋友就有不少住在这个地区。


加州丽城的人们是挣够了钱在那里悠闲享受,洛克维尔的白领们可是要为大家的生命和安全负责的,按说他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很严谨才是,但是这里的城市法规照样也有可笑的地方。关于损坏公物的洛克维尔城市法规第13-58款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涂写、切割或任何其它方式污损、损坏或拆除本市地界内的公共土地上的任何栅栏、大门、栏杆、阳台、建筑物或其它结构,否则处以轻罪罪名。也就是说,如果哪天夜里一伙强拆队把市政府扒个精光,也只不过是一项轻罪,罚款不超过100美元,头头坐牢不超过90天,大不了两项并罚,最多再加上吊销强拆队的营业执照。尤其令人不解的是,这一条款经人指出其荒谬之后,至今仍然堂而皇之地写在该市神圣的法典当中。


回到我所居住的弗吉尼亚州。1950年州议会制定了一条法律,即州法第18.2-341款,禁止人们在星期日从事工作、劳动或业务,也不得雇用他人在星期日从事工作、劳动或业务。但是该条款一开始就列出了很多例外,包括交通运输业、制造业、报纸出版业、加油站和修车店、医疗护理和其它紧急服务等,从1974年开始到1980年代末期又陆续修订,增加了更多的例外,餐饮业、烟酒销售、音像制品和艺术品贩卖、居民房屋销售等几乎一切行当都成了可以在星期日从事的业务,该法实际上已经形同虚设,但是它还在那里虚张声势,人们常以此讥笑州立法机关的荒唐可笑。


那些被人民选出来的公仆们办的这些傻事,除了增加检察官、律师和法庭的工作量之外,很少有象门德斯的案子那样真让个别人钻了空子的。其实,就是门德斯的案子,如果检察官在上诉庭审理之前,象克林根那样稍微多做一点调研和准备,完全可以让门德斯罚有应得。因为早在100多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在一个判例中就说过:如果一个法条按照字面解释结果荒谬的话,法庭必须避免按照荒谬的解释作出裁决。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也曾经在一个案子的裁决中说,法律条款直白的、明显的与合理的含义总是优先于任何稀奇古怪的、狭义的与扭曲的解释。该案例的裁决还说,我们必须假定立法机关不会有意瞎胡闹,做无用的事情。


这回门德斯捡了一个小便宜,我们纳税人还得买单。州议会明年年初新会期一开始恐怕就要花时间修订这个让行校车的法条,而且还得按照特例处理,让它尽快生效。至于一般老百姓,我想没有人会去有意违反那个可笑法条的法理精神,而警察对那些不给校车让行的车辆也会照抓不误。

 

 文章来源于:美国驻华大使馆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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