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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选举人团制度
浏览次数:4254     添加时间:2012/12/2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各州选民对本州岛各党提出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s)名单进行投票;获选的各州选举人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于12月“间接选举”总统,但选举人受选民委托、投票意向由选民事先决定,根据各州选举人票归属情况,11月份实际上已经选出美国总统。美国绝大多数州和首都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在一州或首都获得选民票最多者获得该州或首都所有选举人票。赢得270张或以上选举人票的总统候选人即获得选举胜利。各州选举人票多寡取决于各州的人口。因此人口众多的州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主要目标。

 

一、概述

根据美国宪法,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英语:Electoral College)。


选举人团制度规定,美国总统由各州议会选出的选举人团选举产生,而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候选人获得全国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总共538张选举人票的一半以上(270张以上)即可当选。


美国宪法还规定,如果所有候选人都未能获得半数以上的选举人票,则由国会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前三名候选人中选出总统。1824年,约翰·昆西·亚当斯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最后由众议院投票表决后被指定为总统的。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全国选民投票是在选举年11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第一个星期二举行。所有美国选民都到指定地点进行投票,在两个总统候选人之间作出选择(在同一张选票上选出各州的总统“选举人”),一州为一个选举人团单位,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岛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这更减小了个人选票影响全局的可能。


全国选民投票日也叫总统大选日。由于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制度,因此总统大选日实际上是选举代表选民的“选举人”。


真正的总统选举是在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第一个星期一举行(如:2008年是12月15日)。届时,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被推选出的“选举人”将前往各州的首府进行投票。获270张选票以上的候选人将当选总统,并于次年1月20日宣誓就职。

 

二、制度确立的历史

1. 选举人团的制度的诞生

选举人团的制度的诞生在美国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选举总统。不过当时还没有“总统”(President)的提法,会议初期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以及后来的讨论和各项决议中,都只是使用了“行政官”(Executive)的一般措辞,直到最后由莫里斯起草宪法文稿时,才采用President的头衔来称呼新政府的首长。行政官的选举方式,在制宪会议上主要有四种方案:由国会选举,由各州州长选举,由全国人民直选,由选举团选举。


由各州州长选举和由人民直接选举的方式一开始就遭到了较多的反对,选举方式于是只能从国会选举和选举团选举中选择,其中国会选举的方式在一开始就占了上风。制宪代表谢尔曼先生的意见很有代表性,“由国会选举,并且要行政官绝对依赖议会,因为行政要做的事,就是执行议会的意志”,“世上若有所谓暴政,其实质就是行政独立于最高立法部门”。但到7月17日讨论议会对行政官的弹劾罢免权时,由国会选举的方式引发了相当的争议。莫里斯、威尔逊、麦迪逊等人认为行政必须与议会分开,“如果行政官既由议会选举,又由议会罢免,行政官不过是议会的产物”,因此,他们主张让行政官摆脱对议会的依赖,因而反对由议会选举行政官。经过麦迪逊等人的反复说明和辩论,会议代表们最后接受了他们的意见。大部分制宪代表认为:一是由人民直接选举总统极其困难,因为国家幅员辽阔而当时的交通又不便,况且南北方的差别较大,人民不能全面了解情况,容易受少数阴谋家的操纵。二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应该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所以总统不应受到国会的控制,不应由国会选举产生,“行政官的选举应该交给别的源泉”,而用选举人替代人民大众选举行政官,才能最有效地绕过这些弊端。


最后,制宪代表们达成妥协,采纳了选举人团的方案。同时对于选举人产生的方式代表们的意见还存在分歧,于是就这个问题暂时搁置起来,留给各州议会自行决定。


2. “赢家通吃”制度的形成
选举人团制度还规定,除了缅因和内布拉斯加两个州是按普选票得票比例分配选举人票外,其余48个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制度,即把本州岛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该州获得相对多数普选票的总统候选人。由于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相差较多,这样就可能出现在全国普选中累计得票多的总统候选人不能赢得总统选举的情况。美国历史上曾多次发生上述情况,一些总统候选人虽然在大选中获得的普选票少于竞争对手,但却因得到的选举人票多而当选。


其实这种“胜者全得”制度并非一开始就确立,它的形成源于1800年的总统选举。这次选举中,政党登上了美国政治舞台的中心。美国在建国之初,不管是华盛顿还是杰斐逊等人都是反对党争的,但是后来由于政见不同,汉米尔顿、亚当斯等人和杰斐逊交恶。1792年杰斐逊辞去国务卿之职,着手组建民主共和党。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中,杰斐逊及其搭档伯尔胜出,亚当斯败北,可由于当时宪法并没有规定选举团分别投票选出总统和副总统,而是各位总统选举人每人笼统投出两票,导致杰斐逊与伯尔两人票数相同。后在众议院的复选中,经过多轮选举杰斐逊未达当选票数,最后在汉米尔顿的劝说下,联邦党的支持者转为支持杰斐逊才最终选出总统。1800年的总统选举直接导致了宪法第12修正案对总统选举制度的补充。修正案改变了每个选举人投两票,改成投一票给总统,另外投一票给副总统。同时这次修正案在没有明文出现“政党”(party)字眼的情况下正式承认了政党的合法活动地位。自此以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开始在政党组织下搭配竞选。政党在全国范围内推出自己的总统候选人,相应在各州推出自己的选举人团。


1824年后,大选举团的选举人都是由全州民众普选产生的,民众投票以前都知道什么选举人将会投什么总统候选人的票,所以民众名义上是在选大选举团的选举人,实际上是在选择支持哪个政党的总统候选人。投票的时候,拥护哪个总统候选人,就投票支持相应的那组选举人。获胜的那组候选人在12月的一天就代表该州投票选总统,一般都选本党的总统候选人。值得说明的是,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在当选前一般都需向选民承诺支持某党的总统候选人,但在实际投票时,仍出现了少数“不忠选举人”现象。


“胜者全得”制度实际上是以各州选举的相对多数制为基础的。由于政党组织竞选和各州普选选举团,这样即使民众在开始投票的时候比较分散,但只需一党获得相对多数就可赢得本州岛的全部选举人票,因此大选举团在各州首府正式选举总统时,获胜的总统候选人支持率一般都能超过半数,这也有效解决了总统选举时的票数分布分散的问题。


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较多的州由于众议员较多,选举人票也就较多,就成为候选人竞争非常激烈的地区;同样,由于“胜者全得”的制度,小州至少也有三张选举人票,总统候选人也不敢忽视。大选举团的设置使得当选总统所得到的支持在地域上的分布比较平衡,用来弥补由于人口密度和分布的不均衡而造成的地域上的不平衡,这一点在客观上对于幅员辽阔、各方面差距很大的联邦制国家是十分重要的。


三、票数分配

美国各个州拥有的选举人票数目同该州在国会拥有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


根据规定,美国国会参议院由每个州选举出的2名议员组成,而众议院议员人数则根据各州人口比例来确定。因此,人口多的州产生的众议院议员人数就多,同时在总统选举时拥有的选举人票也多。如人口最多的加利福尼亚州的选举人票多达55张,而人口较少的阿拉斯加州只有3张选举人票。鉴于这种情况,在历届总统竞选中,人口众多的州都成为总统候选人争夺的重要目标。


196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批准华盛顿特区可以像州一样有总统选举人。这样,美国国会有100参议员、435名众议员,加上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3票,总统选举人票总共就是538票。

 

四、失信选举人
美国所有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通过普选来决定哪组候选人获得本州岛(特区)的选举人票(内布拉斯加和缅因两州制度稍有不同,但仍由普选结果决定)。通常情况下,各州政府或选举人所属政党都会要求选举人在投票前宣誓将票投给在本州岛普选中获胜的候选人,绝大多数选举人也会这样做。在极少数情况下,部分选举人的实际投票结果与宣誓所投候选人不同,称为失信选举人(Faithless Elector)。


美国历史上总共出现了158位失信选举人,其中71人是因为他们本应支持的总统候选人在投票前死亡,2人因为不同原因拒绝投票,其余85人因为各种原因将票投给其它人。可能的原因通常与个人喜好有关,也有一些可能是意外。


为了尽可能防止失信选举人出现,多数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都立法约束选举人的行为,常见的规定例如:
1. 选举人在投票前必须正式宣誓将票投给在本州岛获胜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否则将被撤换;
2. 投票以记名方式进行;
3. 选举人如违规投票,所投选票无效;
4. 失信选举人将受罚款等处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2年的Ray v. Blair一案中裁定:按照宪法,选举人是在代表各州行使权利,因此各州有权约束选举人的行为,也有权撤换拒绝宣誓的选举人。


例如,在2004年及以前,明尼苏达州的选举人采用不记名投票,但在出现2004年的选举人失信事件后,州议会立即修改法律,对选举人的行为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包括:如果选举人拒绝宣誓,或者未将票投给他宣誓所投之人,或者弃权,他所投选票无效,并且他将被撤换,从候补选举人中抽签决定一人代替。密歇根也有失信选票无效的规定。

 

五、争议与改革
美国总统选举所采取的选举人团制度是美国国内最具争议的一项政治制度。美国从创始至今已有超过一万个修改宪法的提案送交国会(其中只有27个成功),其中超过十分之一都是试图修改总统选举方法,在各项议题中是最多的。


1. 支持者的观点有:
1944年以来美国总统选举情况
选举团制度可以更好照顾小州和偏远地区的利益,巩固联邦;
方便计票,可以早出选举结果;
在候选人选票接近时便于对争议地区复查。
选举团选举并非不民主,只是以各州为计票单位后全国相加,不能简单谓其不民主。
一方面具有了民主的功能,另一方面又实现了对民意的控制,不仅能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更体现了对少数的尊重和关心。
 

2. 反对者的观点有:
违背了选举多数决的原则,让得到普选票较少而选举人票稍多的人当选为总统,如1876年的拉瑟福德·B·海斯,1888年的本杰明·哈里森,2000年的乔治·W·布什;
违反了一人一票、每票平等的原则(One Person, One Vote),大小州选民的票值不等。例如,在阿拉斯加,每张选举人票代表着112,000人,而在纽约州这一资料是404,000(依据1990年的资料)。
选举人不忠问题,可能违背选民的意愿;
无人赢得选举票绝对多数时,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选出总统,不仅忽视了民意,也会产生幕后交易问题,如1824年和1876年的选举;
强化了两党制,实际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权;破坏了美国的民主形象,还导致了选举危机;
选举团制度是针对18世纪的问题,已经不适应21世纪的需要,过时就需要修改;

 

六、相关阅读
1. 赢得民选但未能入主白宫
在1867年、1888和2000年等多次美国总统选举中,均出现过候选人赢得民选但未能入主白宫的情形。
在人们记忆犹新的2000年大选中,小布什获得了50456002张选票,占选民总数的47.87%,其民主党对手戈尔获得了50999897张选票,占选民总数48.38%,但最后却是小布什入主白宫,其关键便在于“选举团”制度。


2. 正副总统或来自不同政党
1796年,联邦党的亚当斯和民主共和党的杰斐逊参选总统。当时并没有另一候选人搭档竞选副总统的做法。计票结果出炉后,得票率最高的亚当斯成为总统,得票率第二高的杰斐逊出任副总统。政治理念的不同导致正副总统无法通力合作,亚当斯任内的政策一直受到杰斐逊批评与攻击。


这种情况促成了美国宪法第十二修正案的诞生,自1804年起,同属一个政党的两名候选人搭档参选正副总统。200多年来,美国没再出现两名最高统帅闹分裂的情况。


3. 对摇摆州的争夺
在2012年11月6日的投票日期来临之前,两位候选人都把自己的精力和竞选广告投放到了9个尚未做出“站队”决定的摇摆州,这些州的人口虽然仅占美国总人口的大约22%,但他们的决定将影响到整个美国。相比之下,其余4/5美国选民的意见似乎已微不足道。这一奇怪现象事实上反映了美国总统选举的不合理之处。


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大多数州的政治立场都不固定,因此总统候选人必须注重每一个州的选情,讨好尽可能多的选民。但是,随着最近几十年美国民众政治立场的分化,大多数州的政治立场也已基本固定下来,成为民主党或共和党稳定的“票仓”。而剩下的几个摇摆州的选举人票就成了最终决定总统归属的关键因素。


为了赢得最后的胜利,每位总统候选人都特别注重对摇摆州的争夺。这样一来,他们或多或少地忽略了其它州选民的诉求。针对这一现象,有观察人士指出,让25%的选民来决定整个美国的未来走向是极不公平的。



文章来源于:美国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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