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实行判例法体制的国家,除若干州有单独的民法典(Civil Law)外,大多数的民法包含的范围都很广。一般来说,都包括了有关契约法、侵权、财产、继承和婚姻家庭方面的制定法和判例,统称为私法。多数州对胎儿及未成年人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如多数州都规定,胎儿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应为其设立财产管理人。多数州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即享有民事行为能力,未及此年龄者可就生活必须签订契约,在成年的时候可以单方面解除契约。
美国民法主要以私法的形式表现出来,在私法中占主要地位的,及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是契约法、侵权法、财产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方面的法律。要了解美国的民法制度主要也是对这些法律进行了解和研读,本文也将重点介绍这几方面的内容。
契约法
契约法主要用于商业合同方面,应用的也是一些判例法例。所谓的契约也就是合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契约的成立也就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鉴于美国契约法主要是一些判例法组成,所以直到19世纪末才开始制定一些统一的成文法。早期的成文法代表有,适用于37州的《统一买卖法》(1906),适用于各州的《统一票据法》(1896)。到了20世纪50年代,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有关契约方面的法律日益增多,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统一商法典》和《消费者信贷保护法》的制定。《统一商法典》制定后,除了路易斯安那州外,各州关于契约法的规定均与《统一商法典》大同小异,除了部分法典内有专门适用于某种契约的法规,美国的契约法中并没有分章罗列出各种契约关系的契约法。契约法重视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而不必一定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契约的区分。在美国,承认有利于第三方的契约的效力。该第三方有请求履行的权利。
侵权法
由于特殊的英殖民地的历史原因,美国的侵权法沿袭的是英国法源传统,因此其基本框架与英国侵权法一脉相承。美国侵权法继受的是英国的“理性人”的概念,一般侵权责任以是否逾越“理性人”注意义务为规责的前提。当致害人违反“理性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时,便构成“疏忽”或“过失”,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侵权责任。此外,美国侵权法还继承了英国法上许多的免责、不法阻却和其他例外规则。
美国侵权的成文规定主要见诸州法,联邦并没有统一的立法。故意侵权行为除了保留英国法原有的伤害、侵占财产和非法拘禁外,也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干预隐私以及生产危险商品等。过失侵权必须是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才负有赔偿责任。在违反契约造成损害时,受害人可以提出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一般受害人都会选择后者,因为后者包含了无形的损害在内。美国目前的侵权诉讼的程序相对复杂,诉讼持续时间长,耗资巨大,不利于收入微薄者。因此有些州为了简化诉讼,已开始实行无过失责任,即无需证明行为人有过失也可获得赔偿。
财产法
与契约法一样,美国的财产法也是来源于英国的封建时期地产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在与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些财产原则相结合之后形成了比较复杂的法律规范。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所有权(Ownership)为基础来分析财产和财产权,宣称“一物一权”,美国的财产法则不像大陆法系那样强调财产的所有权,它重视的是财产权中各种不同的利益和所有权的分割情况。这些利益常常是指:占有权、排他权、处置权、使用权、受益权等方面的内容。
与英国法律相比较,其购置的登记程序一般较为复杂,产权的取得也往往经过许多法律的手续,因而出现了产权的保险制度。担保利益包括了不动产抵押和动产典质,多数州规定承押人只对典押物享有担保利益,而抵押人仍享有法定的产权。同时,美国还规定有营建和修理留置权,在债务未清偿之前营建人或修理人享有对财产的担保利益。
继承法
继承法是美国法律中比较发达的一部分,法律规定有严格的遗产管理制度。针对动产和不动产的遗产管理,法律均作出具体的规定。动产在分配给继承人以前必须交由遗产管理人管理,而不动产在理论上可以直接交给继承人,但实际上也经过一段管理时间。不动产的继承依据财产所在地法,动产的继承依据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法,因此遗产的继承问题往往要牵涉到不同州的法律。有些州对法定的继承顺序及份额也做了规定,大多数州都规定了遗产中给配偶及子女保留住房或最低限度的抚养金,这部分资金不在债务清偿之列。遗嘱继承的程序一般较为严格,多数州都规定要三人见证,本人签字,法院登记过后才有效。因为各州对配偶间的财产所有规定并不相同,所以继承时也会因此产生问题。
婚姻法
美国亲属法的一种形式,包括了结婚、离婚、婚前协议等各种婚姻关系形态。也称为“家事法”,各州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各州都废除了所谓的普通法婚姻,而且不再承认婚约的法律约束力。在离婚方面,各州都要求列出离婚的理由,离婚也由原先的“一方过错原则”改为“感情破裂原则”。由于离婚采用属事管辖原则,抚养采取属人管辖原则,所以不同的同一案件往往不能在同一州解决。而各州对离婚的前的住所要件规定不一,财产处理也不一致,同一个案件在不同的州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