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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十三章:个人债务重整
浏览次数:5765     添加时间:2011/9/29

第13章是关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调整程序的规定。其前身是1938年破产法中的第12章,国会当年在颁布第12章的时候,采用了“消费者清偿方案”的概念,旨在为工薪阶层提供一种法院监督之下的重整程序,来达到既不进入清算又能清偿债务的目的,当时的债务人认为,通过破产清算去获得债务的免责不啻为一种耻辱,他们宁愿用未来的收入清偿债务以避免遭受破产清算的命运。但该程序最终因为利用率极低而未达到预期目的。
 
破产法典第13章与旧法第12章相比,在下列方面作了制度上的改进:
(1)把救济的范围扩大到全部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人,不考虑收入的来源,也不考虑配偶的情况,只要债务人的无担保债务不超过10万美元,有担保的债务不超过35万美元,即可适用第13章债务调整程序;
(2)允许债务人在债务调整方案中削弱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的地位;
(3)授权破产法院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就可确认方案;
(4)给予完成方案的债务人广泛的免责;
(5)在第13章中取消了间隔6年才可以再提出破产申请的限制。
 
第13章程序具有如下两大特点:
1.自愿性

具体表现为:首先,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第13章申请,并且适格债务人可以随时把第7章案件转换到第13章程序当中,债权人则无权对债务人强制提出该章申请;其次,与第7章和第11章程序相比,债务人对第13章程序有更强的控制力,提出第13章申请的债务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把案件转换为清算案件或把案件撤销,并且第13章的债务人可以在自动冻结制度的保护下保留并占有所有的财产,直到方案完成为止;再次,第13章提供了多种清偿债务的方式供债务人选择。除了用将来的收入外,债务人也可以先行清算一部分债务;既可一次性对某些债务作出全额的清偿,也可以在方案规定的期间内采用分期支付的方式清偿。最后,第13章程序规定了广泛的免责,只要债务人能够完成方案,就可以获得比第7章免责范围大得多的第13章免责,这无疑有利于促使债务人积极清偿债务,争取早日完成第13章的重整方案。
 
2.连续性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提出的前后两次第7章申请必须间隔6年时间,而第13章程序并无类似的时间限制,只要债务人愿意通过第13章程序清偿债务,就可以连续地提出第13章破产申请。这样做的基本理由是把该章程序看作为一种清偿债务的方式而不是逃避债务的手段,所以不应附加时间上的限制。这同时反映出了国会鼓励适用第13章程序的立法意图。
 
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受到了债务人的极大欢迎。统计显示,现行破产法典颁布前的1971-1979年间,每年根据破产法案第13章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都不超过50,000件,从1981年到1991年,第13章的申请数量从86,778件增长到了244,192件,而到2003年,第13章案件的申请数量已经增长到了467,908件。

摘自:法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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