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是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比较特殊的群体。国会武装部队委员会中的“老兵事务委员会”负责有关退役军人待遇的立法工作,并监督政府部门执行有关退役军人法律的情况。该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美国独立战争之时,当时就制订了对参战伤残人员进行补偿的政策。在内战期间,补偿金制度开始扩大补助范围,家属能够得到补助。二战期间,美国政府于1944年通过了《美国军人法》,该法成为保障美国退伍军人利益的基本依据。此后,在历经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等多次战争后,美国国会又对《美国军人法》不断做出修正和完善。美国退伍军人的法律制度框架,从军人入伍开始设计,直到进入墓地。不仅如此,在美国,有资格的退伍军人、军人家属和阵亡军人的遗属都享有一系列的退伍福利。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Veterans
Affairs,简称VA),成立于1989年,是为美国退伍军人及家属提供服务的内阁部门,前身是1930年成立的退伍军人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是联邦政府的第二大部,仅次于美国国防部,其业务机构主要包括:
1. 医疗管理局,负责退伍军人的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 福利管理局,负责发放伤残补偿和退休金、进行教育培训资助管理、提供住房贷款担保、提供人身保险等各类福利。
3. 公墓管理局,负责管理国家公墓及退伍军人的丧葬事务。
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在全美50个州共设立了58个办事处,各办事处主任均由部长任命。作为派出执行机构,各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的退伍军人服务工作。退伍军人事务部的全部支出,包括退伍军人的各项福利,都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通过立法来保证。美国退役军人福利制度的经费虽然来自于财政拨款,但并不是隶属于国防军费项下,更不是工薪税所筹集的社会保障经费的一部分,其福利制度独立于一般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独立运营和管理。此外,美国各州政府也大多设立了退伍军人服务机构,除执行联邦政府法律外,还制定一些适合于本州的优惠政策,以保障本州退伍军人的权益,吸引退伍军人到本州就业和生活。
同时,美国还有不少退伍军人社会团体,比较知名的是美国退伍军人协会。该协会经国会批准,于1919年成立。协会的开支主要是靠会员缴纳的会费,其宗旨是评估退伍军人办事处的工作质量,游说国会议员,为退伍军人争取应得的利益和福利,同时也开展一些互济互助活动。目前,这些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退伍军人服务机构合作关系良好,起着监督和桥梁作用。
美国退役军人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制度和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退役金及退休金制度。
正常退役军人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退役金,该退役金由美国国防部负责。退役金的计算方法是:年薪的10%乘以军龄,但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美元。退休军人的退休金则是终生领取,由退伍军人事务部负责,须服役20年以上,退休金同现役军人的基本工资一样随物价浮动,且根据个人的服役年限,每增加一年服役期,退休金将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
2. 军人伤残福利制度。
伤残补偿的对象通常是按伤残程度确定,伤残等级以10%为一级,以伤残退伍军人的就业和能力影响为标准,以伤残退休时的基本月薪乘以伤残退休百分比。对在服役期间因公死亡的人员、以及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退役后死亡的退伍军人,每月向其遗属支付一定的抚恤金。
3. 医疗福利制度。
该制度涵盖门诊和住院医疗,收费标准依据服役时间、伤残等级和收入要求等因素来确定。根据因公伤残的程度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退伍军人中的伤残人员,可享受由退伍军人的专门医院或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医疗服务。非伤残的退伍军人也可在这些医院就诊和体检,但要自付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因公死亡人员和因公完全或永久性致残的退役军人的家属也可按规定享受免费医疗服务。
此外,退伍军人享受的福利项目还包括美国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的转业和教育培训资助、人身保险和伤残保险、优惠住房贷款、免费丧葬等项目,这些为退伍军人及家属的就业、住房等各项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文章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