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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米兰达规则
浏览次数:7260     添加时间:2005/9/21

 “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定一位。”这句美国警匪片中最常听的台词,也因为好莱坞大片的风靡全球而变得家喻户晓。这就是美国法律史上最著名的米兰达规则。

在米兰达规则颁布执行之前,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就规定:无论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根据这一宪法条款,甭管是在警察局、法庭还是在国会听证会上,任何人都有权保持沉默,拒绝提供可能被用来控告自己的证据。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名叫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二十年徒刑。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向警方重申了审讯嫌犯的规则:

第一,预先告诉嫌犯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预先告诉嫌犯,他们的供词可能用来起诉和审判他们。

第三,嫌犯有权请律师在受审时到场。

第四,如果嫌犯请不起律师,法庭将免费为他指定一位律师。

这些规定后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的前三条与米兰达一案有关,而规则第四条,即如果嫌犯请不起辩护律师,法庭应免费为其指定一位律师的规定,则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1963 年作出的另一项重要裁决。

美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人所共知,金钱不是万能的;可请律师辩护,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一百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是保护了有钱人的人权。直到1932年,最高法院在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Powell V. Alabama)一案中裁决,法院应为被控犯死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1963年,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诉温赖特(Gideon V. Wainwright)一案裁定,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应为被控犯重罪的穷苦被告人免费提供辩护律师。

1961年,一个中年穷汉,名叫克拉伦斯·伊尔·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因涉嫌闯入一家弹子房盗窃在佛罗里达州被捕, 被控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一些硬币和罐装饮料。吉迪恩一贫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师,虽然坚称自己无罪,结果还是被判了5年徒刑。吉迪恩在监狱服刑期间,利用狱中的图书馆,刻苦自学法律,并给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写了一份"赤贫者申诉书 ",为自己鸣冤叫屈,声称自己因贫困而被剥夺了请律师辩护的宪法权力。这伙计在申诉书中使用了很多刚学来的法律术语,写得有理有据、头头是道,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了他的申诉。最高法院在裁决中强调,"在刑事法院,律师是必须而非奢侈"。吉迪恩遂出狱,重新受审,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费辩护律师,最后的判决是无罪释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监狱里有数千名在押犯人,因当年受审时同样没有律师为他们辩护,后来大多数都获得释放。

米兰达规则出台后,警方不得不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完整陈述这条规则,而犯罪嫌疑人则绝对有权保持沉默。因为这是美国宪法的规定,也是米兰达规则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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