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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结构及职权
浏览次数:5786     添加时间:2005/3/23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其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为:贯彻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美国的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着不同的案件及地域。此外,国会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有关的法令来建立特别的法院,如果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美国的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以及退休制。在美国,不存在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

美国的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为司法部长,是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联邦系统的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联邦系统的法院包括:

  • 联邦地方法院

联邦地方法院是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是全国最高审级法院,也是宪法特别设立的唯一法院,设立于首府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美国最高法院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得9名终身法官组成,其判例对全国具有约束力,享有特殊得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权,即有权通过具体的案例宣布联邦或各州的法律是否违宪。

  • 专门法院

联邦系统还有各种专门法院。与上诉法院同级的有:受理政府要求损害赔偿的案件的索赔法院,受理关税上诉案件和专利权案件的关税和专利权上诉法院。与地方法院同级的有关税法院和征税法院。另外,某些联邦行政机构具有部分司法权,可以裁决其职权范围内的争议。这些行政机构有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国家劳工关系局等。

 州系统的法院名称各州并不统一,一般分为3级,下面还设有各州不列为审计的小型法院。

  • 基层法院

基层法院一般称为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或州普通诉讼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多数州规定须召集陪审团审理。有的州在基层法院之下设有县法院、市法院和警察法院。也有在基层法院内设各种专门法庭或另设专门法院,但这些均不作为审级,如果当事人对其判决不服,可申请基层法院重审,以后仍可上诉。这类专门法院包括家事法院、遗嘱认证法院、遗嘱处理法院、交通法院和小额索赔法院。

  • 州上诉法院

美国大部分州设有州上诉法院,作为中级上诉法院。

  • 州最高法院

各州的最高审级是州最高法院,有的州称为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也有的州分设有民事最高法院和刑事最高法院。纽约州的法院组织比较特殊,其初审法院称为最高法院,内分家事庭和遗嘱认证庭等。上诉级为上诉法院的上诉庭,不另设法院。最高审级称为州上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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