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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青少年法院介绍
浏览次数:6049     添加时间:2005/11/23

一、美国青少年法院的创建
在整个18世纪的美国,低于合理年龄的“幼儿”(传统上是7岁)被假设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必被起诉和受处罚。但7岁或者以上的青少年在涉嫌犯罪后将要像成年人一样在刑事法院接受审判,如有罪可能被判处入狱或死刑。

早在1825年,美国预防青少年犯罪协会就倡导将青少年与成年罪犯分开。很快一些专为少年犯设立的场所在很多城市建立起来。到19世纪中期,这些私人管理的青少年“监狱”因为虐待等多种原因受到批评,很多政府开始承担建立、管理青少年监狱的责任。

伊利诺斯州在1899年通过了青少年法院法案,这个法案建立了美国的第一家青少年法院。第一家法院建立在库克县。英国的国家监护主义成为政府享有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干预儿童生活权利的理论基础。基于该理论,儿童缺乏完整的法律能力,在儿童天然的父母不能提供合适的照顾和监督的时候,政府享有固有的权力和责任为儿童提供保护。核心问题是儿童的福祉。这样犯罪儿童就作为慈善的干预列入了专门法院的视野。

到1910年,32个州建立了青少年法院或缓刑服务,有的州是双重建设。到1925年除两个州外,其他的州都跟随建设了这样专门的青少年司法系统。不仅是单纯通过对罪犯的处罚,青少年法院更主要追求的是通过诊疗把青少年罪犯变成合格的城市公民。

到现在绝大多数州都建立了青少年法院。有的是单独建设,有的是综合法院的分支,有的是在综合法院有专门的青少年司法管辖部门。

二、美国青少年法院的重大变化
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很多人开始质疑青少年法院在帮助青少年罪犯重归社会方面是否获得了成功。这样到6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开始改变了青少年法院的性质。美国最高法院要求青少年法院要更正规——更像刑事法院而不是民事法院。

1967年GAULT案件被认为是青少年法院转变和青少年在这种专门法院中享有宪法权利的分水岭。GAULT,15岁。青少年法院已经判决GAULT在政府的工业学校学习直到21岁。但最高法院撤消了这个判决,正如最高法院判决中所表述的那样,“第四宪法修正案和人权法案都不仅是单独为成年人的”。

80年代是美国青少年司法政策的摇摆时期。在80年代,由于公众认为严重的青少年犯罪在增加,而青少年司法系统又太宽容,所以呼吁加强对青少年罪犯的惩罚。这样,很多州都制定了更具有处罚性质的法律。如一些州把某些青少年犯罪案件转归成年人刑事法院审理;有些州要求青少年法院对某些案件采用更接近成年人犯罪的标准审判。作为结果,被指控某些犯罪的罪犯被排除在青少年司法管辖权之外或被强制或自动将案件转到成年人刑事法院审理。在有些州,规定了某些案件青少年法院和成年人刑事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检察官有权决定是向哪个法院起诉。

90年代产生了更为明显的以打击青少年犯罪为目的的变化。从1992年到1997年,4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通过立法规定了青少年司法系统要更具有惩罚性。其主要表现在:
(1)在45个州规定的转置条款中,法律规定将案件从青少年法院转置到刑事法院更为容易。
(2)在31个州法律授权刑事法院和青少年法院都享有更宽泛的判决权利。
(3)47个州都修改法律使青少年法院的记录和程序更为公开。
(4)22个州在青少年司法系统中增加了对被害者的作用。
(5)作为转置和判决变化的结果,成年人和青少年矫治的管理者发展了一些新的项目。

80年代和90年代的显著变化都使某些青少年罪犯更像成年人罪犯。近些年来,很多州都试图在青少年司法系统中就系统与青少年罪犯责任感、青少年罪犯的合适发展和社会保障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如在青少年法案中增加这样的目的条款:追求青少年对犯罪行为的责任感;提供有效的震慑;保护公众利益;平衡对罪犯、受害者和社区的关注;施加的处罚要与犯罪的严重性相一致。

三、美国青少年法院的年龄管辖
普通法假设7岁以下没有刑事犯罪能力;创设了一个从7岁到14岁的可反驳的无刑事犯罪能力的假设;14岁以上具有成年人能力。

在青少年涉嫌犯罪的案件中,绝大多数州都规定青少年法院的原始管辖权是犯罪、逮捕或到法院时不满18周岁被控违法的人。具体是:纽约等3个州规定为15岁以下,伊利诺斯州等10个州规定为16岁以下,其余37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是17岁以下。很多州都通过立法扩大了最高年龄,有的州授权检察官决定是将案子送到青少年法院还是综合刑事法院。而很多州都把身份犯罪、虐待、遗弃等案件的上限年龄规定到20岁。也有很多州管辖年轻的成年人承认在青少年时期所犯罪行的审理。

青少年法院管辖案件的最小年龄也各不相同。其中16个州明确规定了最小年龄:北卡州是6岁,纽约等三个州是7岁,亚利桑那州是8岁,其余11个州是10岁。

在很多州都授权青少年法院管辖超过其原始管辖权最高年龄的案件。目的在于通过立法保证法院能够在最有利于青少年和公众利益的时期对青少年实施处罚和提供服务。2个州到17岁,6个州到18岁,2个州是19岁,3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是20岁,1个州是22岁,4个州是24岁。当然延长年龄是针对特殊犯罪或特殊青少年。

四、美国青少年法院的案件管辖
美国的青少年法院基本都是综合法院,不仅管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也管理涉及虐待、疏忽、收养等与儿童有关的民事案件。

如在马萨诸塞州,法律明确规定青少年法院管辖青少年犯罪案件、儿童需要服务案件、招呼和保护的请求案件、成年人帮助青少年犯罪案件、收养案件、监护人案件、终止父母权利案件和年轻的罪犯案件。法院重组法案授权在全州建立青少年法院,对法律的执行是彻底的,在超过40个地方建立了11个法院的分支机构。

五、家庭法院
日益增多的统一的家庭法院在取代青少年法院。家庭法院不仅管理传统上与儿童有关的虐待、疏忽、收养以及青少年犯罪案件,而且还管理传统上由综合法院管理的离婚案件、确定父亲案件、针对虐待、疏忽或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确定成人程序案件以及就虐待等颁发保护令的案件等。

如在纽约,只有家庭法院,没有青少年法院。尽管存在家庭法院与最高法院管辖模糊的情况,但两者还是存在明显区别,根据青少年法院法案,纽约家庭法院主要管辖以下案件:

(1)青少年犯罪案件;

(2)判决和执行儿童和配偶供养案件,修改和执行已经作出的法院命令;

(3)确定父亲案件;

(4)照管和探视案件;

(5)任命监护人案件,但遗嘱检验法庭有权任命监护人和财产的管理人;

(6)终止父母权利案件;

(7)与遗嘱检验法庭共同管理收养案件;

(8)儿童监督案件;

(9)家庭侵犯案件,如颁发保护令等;

(10)夫妻案件调解;

(11)将儿童从家庭带走、确定寄养案件。由于家庭法院不可避免存在与纽约最高法院管辖权重叠的情况,所以目前存在将家庭法院与纽约最高法院合并的讨论。

支持者认为统一的家庭法院可以在保障家庭、儿童和法院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实现连续性与有效性,避免同一个案件经过不同的多种程序。如对于一个儿童受到父亲性骚扰的案件,在没有统一的家庭法院情况下,儿童可能在涉及父母离婚、民事虐待起诉和刑事起诉等多种程序中多次就受害事实作证,这显然对儿童有更大的伤害。

1994年美国律师协会在关于统一的家庭法院的政策报告中明确支持建立统一的家庭法院。美国律师协会认为统一的家庭法院应当管辖以下案件:

(1)青少年违法;

(2)虐待和疏忽;

(3)涉及紧急医疗救助的案件;

(4)自愿或不自愿终止父母权利案件;

(5)任命法律监护人案件;

(6)家庭内部发生的刑事犯罪案件;

(7)离婚、分居、离婚或诉讼期间一方给另外一方赡养费、照管和抚养儿童案件;

(8)确立父亲关系案件和执行抚养案件。

但批评者认为,由于家庭法院在本质上是民事法院,如在纽约,家庭法院要执行民事法律和规则,这样把与家庭、儿童有关的刑事案件从综合法院转移到家庭法院审理,将降低处罚的影响力。

需要认识到的问题是:美国各州关于青少年法院或家庭法院的设置各有不同,其目前所在进行的改革也各有不同。

六、美国青少年法院管辖的重叠和混淆
由于美国存在青少年法院或统一的家庭法院,也存在综合法院,这样就不可避免导致两类法院在管辖问题上存在重叠和混淆。下面以纽约的家庭法院为例来说明。

对于家庭内部的违法犯罪案件,如伤害、骚扰或威胁,受害者可以自己或代表儿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这时可以向家庭法院申请,也可以向刑事法院申请,或者同时向两个法院申请。两类法院都有权颁发保护令。区别在于向刑事法院申请后,刑事法院可以提出针对被告的刑事指控。青少年法院的改革者认为儿童不仅在反社会行为方面比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而且更容易改变以重新回归社会。

七、以纽约家庭法院为例来说明其人员组成和分工
除了我们所熟知的原告、被告、法官、秘书、法庭记录人员、翻译等人员外,纽约的家庭法院还有一些特殊的人员。这些人员的分工体现了美国家庭法院的设计理念。
(1)听证审查官(Hearing Examiners),不是法官,但负责抚养案件和确定父亲与子女关系案件最初的听证,有权签署这类案件的法令。
(2)法庭律师(Court Attorney),与法官一起工作,帮助法官研究法律问题、撰写最后决定,也可能与原告、被告双方见面以主持调解。
(3)地区助理检察官(Assistant District Attorney),在纽约市的一些县,对于13到15岁之间实施了严重或暴力犯罪的青少年,地区助理检察官负责在家庭法院提起诉讼。
(4)法律监护人(Law Guardian),法官任命律师作为法律监护人在法庭上代表儿童。
(5)指定律师(Assigned Counsel),在某些家庭法院的案件中,对于没钱聘请律师的原告或被告,法官或听证审查官可以为其任命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
(6)缓刑官员(Probation Officer)缓刑官员在政府的缓刑部门工作,负责就所涉案件为法官准备报告,任命到法庭的缓刑官员被称作Court Liaison Officer。
(7)案件工作人员(Caseworker),政府社会服务部门的案件工作人员与家庭一起工作,然后带案件记录到法庭并在法庭听证期间作证。
(8)助理政府律师(Assistant Corporation Counsel),来自政府法律部门的律师,负责起诉青少年犯罪案件,也接受法官任命在抚养、确定父亲身份和家庭内部犯罪案件中代理申请人。
(9)特别政府助理律师(Special Assistant Corporation Counsel),来自政府社会服务部门的律师,就儿童虐待、疏忽、终止父母权利和政府资助的儿童抚养案件提起诉讼。
(10)法律监护人(Guardian Ad Litem),法官为父母应当出庭但没有出庭的儿童任命的人。
(11)仲裁人(Referee),处理照管和探视等案件人,有权举行听证、决定案件和签署法令。

对于一个案件,参加法庭庭审的人员可能代表多方不同利益。2004年10月27日我到纽约曼哈顿区家庭法院访问,期间拜访了一名法官并旁听了一起案件的审理。案件起因是一名女孩在15岁时生下一子,后该女孩控告婴儿父亲虐待和疏忽。在法庭上,除证人以及原被告双方和各自律师以外,还有代表政府的律师和政府儿童保护部门的社会工作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派出代表儿童的工作人员。围成四边形的审判桌,除法官以及书记员外,竟还同时坐着8个人。

摘自:北京青少年法援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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