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国公民配偶( IR-1 /CR-1)
2)美国公民申请未满21岁子女( IR-2 /CR-2)
3)美国公民在海外领养孤儿( IR-3 )
4)美国公民在境内领养孤儿( IR-4 )
5)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亲移民( IR-5 )
6)美国公民申请未婚但超过21岁之子女( F1 )
7)绿卡申请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 F2-A )
8)绿卡申请未婚但超过21 岁之子女( F2-B )
9)美国公民申请已婚之子女( F3 )
亲属移民是指通过一定的家庭关系成为一个永久的美国居民。一般来讲,是由一个美国公民(USC)或合法的永久居民(LPR)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申请。此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就是申请人。其外籍亲属就是此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子女分为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
l 未婚子女,现在已满21岁,未结婚,符合关于孩子的其他定义;
l 已婚子女,有经过验证的亲子关系,已婚,年龄不限。
但中文一般按照其定义来进行表述,如,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已满21岁的未婚子女等。
孩子:21岁以下,未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定义:
v 父母婚后产下的小孩,即婚生子女;
v 继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继子女的关系是在小孩18岁之前确立;
v 小孩出生时父母不是在婚姻的状态,即非婚生子女。注意,如果是父亲提出申请,需要证明与父亲有真实的亲属关系;
v 养子女,在16岁之前被领养,在养父母得到合法监护权后和养父母已生活2年;
v 孤儿,在领养或将领养他的父母为他提交签证申请时未满16岁,已被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领养,或正要来美国被美国公民领养;
v 孩子在18岁前被领养,并且是在16岁以前的孤儿或被领养的小孩的兄弟姐妹,在他的兄弟姐妹被领养时或领养之后被领养。同时满足其他孤儿或领养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