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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 > 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

1)美国公民配偶( IR-1 /CR-1)

2)美国公民申请未满21岁子女( IR-2 /CR-2)

3)美国公民在海外领养孤儿( IR-3 )

4)美国公民在境内领养孤儿( IR-4 )

5)超过21岁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亲移民( IR-5 )

6)美国公民申请未婚但超过21岁之子女( F1 )

7)绿卡申请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 F2-A )

8)绿卡申请未婚但超过21 岁之子女( F2-B )

9)美国公民申请已婚之子女( F3 )

亲属移民是指通过一定的家庭关系成为一个永久的美国居民。一般来讲,是由一个美国公民(USC)或合法的永久居民(LPR)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申请。此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就是申请人。其外籍亲属就是此递交的移民申请的受益人。

如果您是一个已满21岁的美国公民,您就符合为您的兄弟姐妹申请到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的条件。如果您是一个合法的永久居民,您就不能为您的兄弟姐妹申请到美国永久居住和工作。
婚生的兄弟姐妹;非婚生的兄弟姐妹,在非婚生的兄弟姐妹18岁之前,申请人生父已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并且非婚生的兄弟姐妹与申请人生父建立真实的父子关系;父母收养的子女,小孩16岁之前在居住地被收养,并且不管收养前或后,养父母做小孩的监护人已满两年,小孩和养父母也已住满两年。
在美国移民法上,外国小孩如果双亲失踪或死亡,或被父母抛弃,或与父母分离或走失,都属于孤儿。如果孩子的单亲没有能力照顾好他,或为了让孩子获得移民和领养而正式放弃对他的抚养权,并且不会撤销此行为,这个孩子也属于孤儿。为了获得移民利益,孤儿的申请必须在16岁之前提交。如果这个孤儿的兄弟姐妹是在16岁以前的孤儿或被领养的小孩,在他的兄弟姐妹被领养时或领养之后被同一父母领养,他也属于孤儿。

子女分为未婚子女和已婚子女。

l          未婚子女,现在已满21岁,未结婚,符合关于孩子的其他定义;

l          已婚子女,有经过验证的亲子关系,已婚,年龄不限。

但中文一般按照其定义来进行表述,如,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已婚子女,已满21岁的未婚子女等。

 

 

孩子:21岁以下,未婚,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面的定义:

v        父母婚后产下的小孩,即婚生子女;

v        继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孩子,继子女的关系是在小孩18岁之前确立;

v        小孩出生时父母不是在婚姻的状态,即非婚生子女。注意,如果是父亲提出申请,需要证明与父亲有真实的亲属关系;

v        养子女,在16岁之前被领养,在养父母得到合法监护权后和养父母已生活2年;

v        孤儿,在领养或将领养他的父母为他提交签证申请时未满16岁,已被美国公民在美国境外领养,或正要来美国被美国公民领养;

v        孩子在18岁前被领养,并且是在16岁以前的孤儿或被领养的小孩的兄弟姐妹,在他的兄弟姐妹被领养时或领养之后被领养。同时满足其他孤儿或领养的定义。

“直系亲属”指的是一个美国公民的孩子,配偶以及父母,除此之外,还要求公民在替父母申请移民时应该已满21岁;在为美国公民的海外配偶申请时,如果此美国公民死了,该受益人在公民死时,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没有脱离且与申请人的婚姻关系已满两年,只要受益人在申请人死后两年之内递交一个申请这种近亲的关系就可以继续延续直到受益人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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