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现金等价物(如存款证明、国库券或其他可迅速转换成现金的资产)、设备、存货、其他有形资产、由投资人资产担保的债务(如投资者开给新商业企业的到期即付的本票,前提是投资者直接个人负债,而不是用企业资产作担保)等。
至少投资100万美元,或在人口2万以下的乡村或失业率是国家平均失业率150%以上的地区至少投资50万,并为美国公民、永久居民等创造10个以上全职就业机会。
EB-3的专业人员,是拥有美国学士学位或国外同等学历的工作者。移民局对这一类人员有特别的限制,即外国人不可以用教育及工作经历来替代相当的大学本科学历
EB-3 即职业移民第三优先类别。它包括三种类:在其专业领域内有学士学位的专业人士,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技术人员。
Schedule A职位是指:美国长期短缺的职位。通过申请这些职位移民,不需要通过劳工局,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交申请。Schedule A职位包括2组:第一组是理疗师和专业护士;第二组是艺术人才及杰出科学家、大学教授及研究人员、某宗教人员
在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中的高等学历是指具有美国硕士以上学位或外国同等学历。学士学位加上在此专业领域的五年累进工作经验,将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所谓“特别能力”的证据是,申请人的工作表现相当杰出,远比同行其他人要伟大。此外,申请人至少要呈交以下7种证据中至少2项证据:
·国际认可奖项
·需要杰出成就的国际级组织会员
·有关申请人在该专业领域的出版品
·在该领域担任评判的工作
·对科学或学术的原始明显贡献
·出版的科学或学术专业期刊文章作者
·作品在两个以上国家参展
职业移民第二优先中仅提到了在科学、艺术、商业方面具有特殊能力人才,而并未涉及体育方面。移民局曾制定一项政策,把运动员定义为具有特殊能力艺术类人才。因此,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是可以申请EB-2A的。
EB-2A的特别能力是指拥有明显超出一般该领域同仁的学历以及专业经验的能力。同职业移民第一优先类中的特殊领域杰出人才相比,这一类人不仅领域范围更小,同时在所取得的成就上也更低,在名声上一般也最多具备全国性声誉。但要符合这一类别,该人士至少具有超过普通人的才能并有杰出的成就。
EB-2是指职业移民第二优先类别。包括两类:具有特别能力的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才。
申请 EB-1C 移民的优势在于:
1) 投资现成美国公司就可直接申请 EB-1C 移民;
2) 投资额无具体规定,比投资移民的一百万或者五十万少;
3) 批准的全家绿卡是正式绿卡;
4) EB-1C申请无须经劳工部批准劳工证;
5) 被申请人工作居留地点可选择:在中国或在美国。
EB1-C,杰出人才移民 C 类别,即跨国公司经理移民,一经批准,主申请人、配偶及未满21岁之子女即可获绿卡赴美,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受益人则可以是在美国的L-1A,也可以是本人从未到过美国的国外母公司的经理。
是指杰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员需要满足的条件必须同时达到六条中的两条。
满足6/2原则,并且有三年相关领域的执教或研究经验,同时要由雇主提供一个永久性的职位才可以申请。
高等学校的教学机构,如大学学院,各类科研机构、企事业的研究所等;走私人雇主如果雇有三个以上的雇员,并在相关领域有所成就,也是被认可的。同时,所有的雇主必须有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