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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要约
浏览次数:4391     添加时间:2011/9/27

假设双方协商,对所有协议的条款达成合意,随后他们将把他们的协议写进一个正式的档并且双方都签了字,那么此合同是双方达成合意就成立呢?还是仅在正式协议写出并且双方都签了字时才达成?这个问题不仅仅当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时存在,而且他们切换式通讯协议时也存在。
第一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地表示具有约束力,即使没签法律上的档,法院几乎总认为此协议构成合同,即使这份档永远也不会签署。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的言行很明确他们不受约束除非签了协议,法院在双方签协议前不认为合同成立。

第三种情况:在签协议前双方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们的言行将具有约束力,仅仅表明他们想签这个协议,法院的意见不一致。大多数人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双方具有合意,此合同就成立,即使从没有签订合同。少数人认为此种情况下构不成合同,除非双方签了正式协议。很多人不同意此观点。
 

要约对象
要约可向某特定人、某些人或一群人提出,也可向不特定的公众人士提出。对公众不若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为单纯。因表意人,对特定个人所为的意思表示,被视为要约的机会,所占成份较多。而一般对不特定大众所为的意思表示,诸如广告、传单、估价单、商家橱窗陈列的价目标示等等,一般均不认定其为要约,仅认为是一种要约的诱引,引诱不特定的大众向出售者为要约提出。因此一般性的文名陈述或标价,很难推断其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自不宜认定其为要约。
 

要约的表示必须明确
从以上的说明及判例可知,构成一有效的要约,其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明确、肯定,使相对人知其所需为何及其负担何种义务,可享有何种权利。其要约一旦被承诺,即可成为一项有拘束力的合同。要约之内容不能模糊不清或混淆不明。
要约须传达给相对人

要约为意思表示,如果没有传达给相对人,相对人根本不知道有该要约的存在,无从表示同意与否的承诺意思,所以就没有合意。
 

反要约
反要约,是被要约人将原要约人的要约内容扩大、变更或限制的意思表示,原要(Original Offer)已失效,产生另一新要约。换言之,反要约于终止承诺能力之外,其本身又产生另一新的法律关系,即反要约之生效亦可称新要约之产生,将赋予相对人新的承诺能力。因此,反要约的成立,原要约相对人成为新要约人(Offeror),而原要约人反而成为新要约的相对人(Offeree),合同能否成立,仅在于反要约的相对人承诺与否。
 

要约与要约诱引
就英美法而论,广告与橱窗内标价货品的陈列为要约诱引,而非要约。一般而言,广告及类似广告性质的传单也不是要约,因其表示不够明确,内容不够确定(Definite)、清楚(Clear),致相对人无法知道他的确切要求及拘束广告人方式而取得合意。所以至多只为要约诱引。

以上所述仅就一般情况而言,并不代表所有广告均无法成为要约。只要其广告内容够清楚、确定,而足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也可能构成有效要约。

摘自:66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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