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青少年法院成立100多年来,尽管其在程序和理论等多个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但显然其与刑事法院还存在明显的差异。而这种差异的比较显然能让人们对美国青少年司法系统有更为全面的认识。
1、基础
两者相同点在于:保护社会是首要目标;违反法律者要承担责任;要享有宪法权利。区别在于刑事法院系统:追求的是罪刑相称,总的震慑作用,社会化不是主要目标。而青少年司法体系:青少年行为是容易受管教的,社会化通常是主要的目标;青少年依赖家庭、青少年本身是不独立的。
2、预防
两者都用教育手段来针对特殊行为,如使用毒品的犯罪等。刑事法院的预防措施是总体的,目的在于震慑。而青少年司法体系是:使用学校、教等多种具体的犯罪预防措施;预防目的是改变个人行为,通常侧重于减少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险因素而增加保障因素。
3、法律执行
两者都管辖所有范围的刑事犯罪行为,都适用宪法和程序法的保障,都采用社会政策战略。刑事法院体系是:公开程序,公众可以获得所有的信息,法律执行中自行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从刑事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而青少年司法体系是:使用专门的青少年单位,逃学、离家出走、违反宵禁等一些行为是被额外禁止的,对公众获得某些信息是有限制的,很多案件从青少年司法系统中转移出去,一般进入了可选择的其他项目。
4、提起诉讼
两者相同在于都必须有合理根据,检察官都代表政府。刑事司法体系是:经常应用控辩交易,起诉决定主要基于法律事实,诉讼方可以决定撤回指控或将犯罪嫌疑人转出刑事司法体系。而青少年司法体系是:在很多情况下,不是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而是法官决定是否收纳某个案件,提出起诉以引起法院审理的依据是社会和法律因素,很大部分案件都从法院的正式案件程序转移出去,法官、检察官办公室、或者外部政府组织管理案件的收纳或将其从法院的正式程序转移到服务程序。
5、羁押——监狱或关押
两者都可能对被指控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关押以保证其出庭受审,都可能使用限制离家或电子羁押等手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被指控的个人可以申请保释。但在青少年司法体系中:青少年可能因为要保障他们自己或保障社会而被羁押,除非“视觉和听觉分离”青少年不能被与成年人一起关押。
6、审判——定罪
两者都适用无可质疑证据原则,两者都享有获得律师代理、与证人对质、保持沉默等权利,都有上诉权,特殊法院的实验都在进行着,如毒品法院、枪支法院。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告有宪法规定的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法院确定的罪名必须与指控的罪名一致,所有程序都是公开的。而青少年司法程序是:青少年法院程序是“半民事(非刑事的)”,可能被保密,可以不管指控的内容来确定青少年是否犯罪,在所有的州都不能获得陪审团的审判。
7、安置——判决
两类决定都受指控的犯罪、犯罪历史和社会因素的影响,两类决定都要求被告承担责任,两类决定都可能考虑受害者,如禁止接触的命令,决定都不能是残忍的和重复的。刑事司法体系的判决主要受目前犯罪和罪犯的刑事犯罪历史决定,判决哲学是基于适当和处罚,判决经常基于犯罪而被终止。而青少年司法体系:安置决定经常基于个人和社会因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犯罪行为的历史;安置哲学包括了明显的社会化成分;很多安置选择是被青少年法院管理;安置包括了社会和常住服务的广泛的范围;安置命令可能不仅包括犯罪者本人,如父母;安置可能因为青少年的表现而不能被终止。
8、过后照顾——假释
两类被从矫治机构释放的个人行为都会受到监督,违反情况都可能导致重新被关押。刑事司法体系的假释作用在于监督和报告违法行为。而青少年司法体系过后照顾的作用包括了监督和重归活动,如重归家庭、学校和工作等。
9、法律语言的差异
专有词汇在美国不仅建立了针对儿童/青少年问题的专门司法机构,而且还发展形成了一套区别于成年人司法体制的专门词汇。
Plaintiff petitioner
Defendant respondent
Action petition
Arrest taken into custody
Crime delinquent
Accused criminal juvenile offender
Complaint, indictment or charge petition of delinquency
Warrant summons
Arraignment initial hearing
Jailed held in detention
Trial hearing
Conviction adjudication, finding of involvement or finding of delinquency
Order of conviction or acquittal disposition
Prison placed in a “training school” “reformatory” or “group home”
Parole aftercare
10、法官的主动
一般概念中,美国由于实行陪审团制度,所以在庭审时法官往往只是主持控辩双方的盘问和辩论,法官自己不会主动向被告或证人发问。但在青少年犯罪案件审理中,法官却经常主动发问。由于法官控制着庭审程序,并且更清楚自己关注案件哪些环节,所以在发问时显得更有针对性。有时甚至使控辩双方显得多余和尴尬。
* 在纽约,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 )是基层法院,层级最低;其次是上诉法院(the appellant court);最高层级的是高等法院(the appeal court),该法院也就是相当于其他州或美国的最高法院。
* 强制的处罚或基于特定案件决定的处理计划。案件安置分为以下类型:
1、转置到刑事法院。作为青少年法院听证结果案件被转置到刑事法院;
2、离家安置。因为犯罪或身份违法的青少年被安置到一个长住场所或者被从家庭带走后安置到其他地方。
3、缓刑。青少年基于非正式/自愿或正式/法院命令而置于监督之下。
4、释放。案件被撤消或嫌疑人被释放后,包括警告和咨询,不再有更进一步的处罚或可能不良后果。
5、其他。如罚款、社区服务等。
摘自:北京青少年法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