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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企业家方案】是何类签证?与L1/E2/EB5区别何在?
浏览次数:4750    添加时间:2016/8/28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这两天最热的新闻,莫过于美国移民局(USCIS)于2016年8月24日签署了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国际企业家方案】,并开始45天的公众评议阶段。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赋予美国国土安全局(DHS)权限,对于在美创业、为创造就业和经济发展做贡献的外国企业家,发放停留许可(Parole):初次给予2年的停留期,之后可延期3年,以帮助这些企业家在美国经营和发展公司。

虽然很多内容还不清晰,但对于要等待冗长排期的中国申请人不异于看到了曙光。在一片利好声中,USLawChina根据移民局的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提案内容,带读者近距离了解,这种停留许可(Parole),到底和以前的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E-2投资签证、EB-5投资移民有哪些不同?

移民局审核是否发放此类停留许可Parole的标准:

一、 对于申请人的企业家要求:
1. 在公司持股最低15%
2. 在公司担任关键职位,拥有帮助公司营运和发展的核心知识技能,不能仅仅是投资人

二、 新公司成立时间要求:
提交申请前三年内在美国境内成立。

三、 美国资金及就业机会要求:
1. 证明公司获得来自于合格美国投资人至少$345,000美元投资注意:美国投资人是指向成功初创公司有实质性投资历史的,例如美国风投公司、天使投资人、创业加速器等;或,
2. 证明公司获得来自于美国联邦、州或当地政府机构至少$100,000美元资金。此类政府应专长于经济发展、研究发展、以及/或就业创造。
3. 替代性要求:只能部分满足以上资金要求的申请人,如能证明公司可以给美国带来重大的公共利益,例如有助于美国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创造,也可以获得批准。对于此项要求还待进一步细化。当前提案相关内容:公司年收入至少$50万美元,在获得初次Parole的2年间,平均年收入增长至少20%,创造10个全职的美国就业

四、 其他规定:
1. 人数要求:同一家公司获得此类Parole的企业家不能超过三位
2. 企业家的配偶不能因此直接在美国获得工作许可
3. 一旦发现公司在美国停止营业,或申请人有虚假陈述,DHS可随时撤回Parole
4. 时间:首次申请获得2年,之后可再延期3年
DHS预计每年有2940位外国企业家有资格获得Parole,跟随家属(配偶+21岁以下未婚子女)有3,234位。主申请人缴给政府的申请规费预计是$1,480美元。

此方案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外国企业家在美设立企业,繁荣美国经济并创造就业机会。在45天的公众评议期间过后,移民局会收集公共评议并公布方案的最终定稿。最终定稿会规定具体实施时间。

上述内容根据移民局发布的RIN 1615-AC04 International Entrepreneur Rule Proposed rule整理总结,原文地址
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Articles/FR_2016-20663_793250_OFR.pdf

和以前大家较为熟悉的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E-2投资签证、EB-5投资移民相比,新推出的【国际企业家方案】,有什么不同?USLawChina为大家总结如下:

L-1跨国公司经理/技术人员签证——签发给跨国公司内部被调往美国的经理/行政主管(L-1A)或技术人员(L-1B)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此签证的目的在于,将具有管理、行政、及专业技能的外籍人士引进美国,继续为同一雇主工作,有助于促进国际间商业活动。
L-1A签证首签居留期为3年,持证者每次可申请延期居留2年,最长居留期限可达到7年(L-1B最长居留期只有5年);新成立的公司首签为1年。最长居留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须在美国境外居留1年以上,方可申请同类签证再次入美。
详见:《L-1A签证详解—跨国公司经理/主管赴美工作》
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2961 
与L-1最大不同:【国际企业家方案】不要求有美国境外公司参与。

E-2投资签证——是签发给与美国签有投资条约的国家/地区人民的非移民签证,签证持有人可来美国从事投资开发等商业活动。E-2签证一般有4-5年的有效期,只要签证有效,签证持有人几乎不受居留期限期间的限制,但于签证到期后,持有人必须重新申请新的E-2签证。
目前大陆和港澳台,只有台湾地区可以申请E-2签证。
详见:《赴美从事投资开发—E-2签证介绍》
http://www.uslawchina.cn/new_content.asp?xw_id=2966 
与E-2最大不同:【国际企业家方案】对申请人的国籍/地区没有限制。

EB-5投资移民——授予外国合格投资人全家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美国投资移民政策创设于1990年,对投资人的要求门槛很低,没有学历、语言、年龄、职业等方面的要求。只需满足: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到新商业企业(投资TEA为50万美元);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投资存在风险“At risk”;2年条件式绿卡到期前的90天,如果投资仍持续,2年条件式绿卡可转为10年期永久绿卡。
详见:EB-5移民法简介:http://www.uslawchina.cn/EB_ymf.asp 
与EB-5投资移民最大不同:【国际企业家方案】发放的Parole只是临时的,最长5年,目前属于哪种签证类别尚未确定,更不是美国绿卡,无法享受美国居民的福利待遇。

【国际企业家方案】的评议与正式生效,USLawChina会密切关注,接下来会为读者带来更多资讯,敬请关注。

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剪,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及原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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