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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L-1A跨国公司经理/高管签证(一)
浏览次数:7688    添加时间:2017/7/3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来美国投资,2015年中国对美国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达到83.9亿美元,大幅增长60.1%。对同时在美国及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取得L-1A签证也为申请EB-1C绿卡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随着中美跨国企业增多,以及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问题,不少中国企业的高管在了解L-1A签证。

面对市面上各种L-1信息,如何筛选、去伪存真、朝向正确的方向前进?鉴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在询问L-1,Tsang & Associates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臧迪凯律师与陈婕律师和各位分享L-1办理经验。臧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过:10人的母公司申办L-1、母公司不足两年申请L-1、美国公司零员工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签证曾被撤销的90后高管获L-1等多起疑难案例。

一、L-1A签证简述
L-1A签证是美国签发给:从海外调派到美国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的经理/高管的短期非移民工作签证。

主要有两种类型:从海外公司调派高管到美国公司管理;或者海外公司还没有美国分支机构,需要调派一位高管到美国成立公司及后续经营。

L-1A签证首签为3年,每次可延期2年,最长可在美国7年。但新成立的公司,首签只有1年,之后每次延期2年。

二、L-1A特点&优势
1. 可携带全家来美,配偶L-2有工作权,小孩可就读公立学校,享受准绿卡待遇;

2. 允许申请人有双重意图(Dual Intent),即申请人已办理移民不会影响L-1——这点很重要。美国并不禁止已办理移民的获得签证,但B1/B2/F1/R1/E2等签证不允许双重意图,已办理移民的申请上述签证,如果不能说服签证官,会以214(b)移民倾向拒签,领事馆对于214(b)具有自由裁量权。但L1不会有此问题。

3. 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企业,海外和美国两家公司可以从事不同类型的业务,不一定要有生意上往来,只要保持合法的公司关系即可;

4. 没有特别规定需在美国投资多少金额,不论公司规模大小皆可在美国设立公司、安排人员赴美。虽然没有法律规定,但不是所有公司都能成功办理L-1(下文会讲到);

5. 办理时间短,周期快;

6. 新公司的L-1A,在美国公司成立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可申请EB-1C移民。

三、申请条件
1. 需要在中国公司担任高管职位至少一年
在提交L-1A申请的前三年内,必须连续担任高管职位至少满一年。常见的问题是:
1)公司太小。虽然美国移民法并没有规定说一个公司几个人以上、赚多少钱才能办L-1 ,但如果只是一家注册资本只有3、5万、几名员工、收入报税都很薄弱的小微企业,通常难以办到L-1。不过要提醒的是:小公司并非不可能。我们去年有个成功案例,中国一家贸易公司,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4名员工,但我们最终成功帮他在美国开公司,全家获得了L1/L2签证。

2)家族企业。家族企业里,先生、太太、子女都有机会申请L-1,因为通常都是担任重要职位。但有的家族企业管理比较豪放,在公司组织结构、职位、职务界定、薪资、账务、税务等方面不是很规范,缺乏相应的文件支持;有的是安插配偶、子女挂职,但这段时间配偶子女在国外,有的等子女在美国念完大学就准备给他申请L-1,根本不具备时间条件。这些都会遇到问题。在前期评估时需要特别注意。

3)注意:一年不包括在美国的时间,例如:申请人经常用B1来美国出差,就需要把待在美国的时间减掉后仍然满一年。

2. 中美两个公司需要有合格的关系
中美公司构成母子关系是最清楚的。不管是中国拥有美国公司或者是美国拥有中国公司。

另外一种选择是:通过第三方控股中美两家公司,第三方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一个或几个自然人。我们有很多客户的公司是家族企业,也就是说股份由家人一起拥有。这个也可以是合法的关系。

客户经常会问:去美国开公司,用中国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

单纯从申办L1或绿卡来说,用公司还是个人当股东,差别不大,只要母公司控股或中美公司由同一(组)自然人控股即可。但从办理程序和税收来说,两者有别:

企业境外投资,需依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办理境外投资企业备案,例如:上海公司新设/并购境外子公司,向市商务委办理备案,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投资款可以一次汇出。每次资金汇出需及时填报,并参加统计年报工作。境外投资企业应考虑利润汇回、入账、结汇等问题。

个人投资,则有外汇管制问题,国内资金汇出通常需要亲戚朋友帮助,并且外汇管理有加强趋势。

税收:企业对外投资,现行的一系列税收规定,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税额抵免等方面都有相关文件,例如《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依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这部分需要请会计师配合处理。

3. 美国公司需要一位高管/经理来经营
移民局拒绝或补件中,一大质疑是: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经营?申请的职位是否属于高管/经理职位?很多商业模式和小型公司并不需要高级主管,一线主管不符合L-1。如果申请时不能证明美国公司的规模和发展需要一名高级主管,L-1就会被拒绝。经营一个小餐厅不需要一个跨国经理;经营50个人的餐厅或多个小餐厅就会需要。商业计划非常重要,当然也需要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商业计划确实在实施。

在移民法上,L-1A分为:高管或经理(executive or manager)。

1)高管是指为公司做最高决策、确定公司目标、政策、管理高阶经理的人。
2)经理主要是管理某部门、监督其他经理、专业人员(professional)工作,这也包括functional manager(职能经理),职能经理可能没有下属员工,但是担任独立且非常重要的职位,直接向最高层报告。例如大型项目经理。

这两类通常很难界定界限,我们也会建议申请人担任高管,同时也兼任某部门经理职位。

典型不符合L-1A的情况:1)管理低阶员工的一线主管:例如:小茶饮店里,管理收银员和服务生的经理;2)自己参与公司的日常事务,例如自己做销售、操作机器设备、编程等,3)仅仅是拥有公司股份。这些情况下,即使公司组织结构图中,把申请人摆在很高一个位置,也不足以证明。

4. 申请人有担任高管/经理的能力
我们常常看移民局案例,L-1被拒的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未能证明申请人有能力担任L-1高管/经理职位。

这又分为两类:初次申请L-1被拒和延期被拒。

初次申请,移民官会从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历、语言能力、在海外公司担任的职位、工作职务等方面综合考虑,如果移民官只看到仅有一年工作经验、担任一个模棱两可的职位、也没有可信的履历、学历,或面谈时签证官看到是一位家庭主妇,当然无法通过。或者是一位大学毕业不久、资历尚浅的年轻人,通常也会招来质疑。不过我们办理过90后申请L-1A的成功案例,而且这位申请人还有之前B1/B2签证被取消的记录。

延期则和美国公司的经营、成长、规模等有关,美国公司是否需要高管/经理来管理,后续文章会介绍延期部分。

四、申请时间和流程
L-1A,根据美国公司的来源,主要分:新设公司、购买(并购)公司两大类。

(一)以新设公司为例:
1. 根据L-1要求成立美国公司、准备商业计划;
2. 由美国公司向移民局提出L-1A的申请;
L-1普通审批需要3-4个月。选择移民局的加速审理,可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移民局批准,案件转往海外领事馆,申请人预约面谈;
4. 领事馆面谈通过获得L-1签证,入境美国开始工作。家属获L-2签证随同前来。

这种方式,上述流程在3个月内完成。一份好的商业计划是成功的重要条件,不恰当的商业计划会导致拒绝。

好处:1)时间快,从设立公司到L-1入境,3个月内完成,2)前期费用低,完全自己控制。
缺点:新公司L-1首签1年,新公司马上面临延期问题。延期就要证明公司已经成长到需要跨国经理的规模。

(二)购买公司
第1步买公司有很大不确定性,寻找目标公司、尽职调查、估价、洽谈购买条件、出场机制等都需要时间,可能耗时半年到一年半不等。

好处:1)原公司的场地、员工、客户、设备等这些全部继承,2)这类L-1首签3年,不担心延期问题;
缺点:a)风险大,前期要做完善的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b)前期准备时间长。

小结:
1) 如果短期内要通过L-1来美国,选择新设公司是最快的途径;但面临一年后的延期压力;
2) 时间不紧张,您可以选择第二种,用B1/B2签证来美国做实地考察,找到喜欢的公司再开始;
3) 两种方式结合/折中:新设公司先取得L-1,在首签的一年内找到合适的公司并完成购买。

针对L-1签证问题,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L-1延期,L-1申请中的注意问题及L-1项目的注意事项。

相关阅读:
移民排期等待中,申请L-1跨国公司经理签证要注意哪些?

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英文网站:www.tsangslaw.com
中文网站:www.tsangslaw.cn
联系电话:1-800-985-1234(美国专线) / 86-138-1811-4320(中国专线)
 

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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