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底起,SEC开始了数起对于移民律师的执法案件,原因主要在于移民律师没有BD(Broker
Dealer - 券商/经纪人)牌照,但却是在为区域中心在美国推荐投资者并收取佣金,前后已经有10多个律师被SEC处罚,并且还有一个纽约律师(Hui Feng律师及其律所the
Law Offices of Feng & Associates PC)被诉至法院。
该案件,是EB-5行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案件,原因在于,涉及了法庭对于被告辩词的认定:EB-5投资不是“证券”,所以无需遵循证券法的要求,其销售机构也无需BD牌照就能合法销售EB-5项目,并从项目方收取佣金。
6月29日,加州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败诉,EB-5投资是需要符合BD法规的证券,因其未注册的BD行为和欺诈中国投资者,被判罚270万美金。
我们来看法庭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I. 对于EB-5是否是“证券”的判定
被告辩称EB-5投资并非证券法认定的“证券”。
但是,法官认为:
1. 证券法认定的“证券”包括“投资协议”。
2. 移民法的要求:
To show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invested or is a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investing the required amount of capital, the petition must be accompanied by
evidence that the petitioner has placed the required amount of capital at risk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ting a return on the capital placed at risk.
也就是说,区域中心的融资,被设计用来满足“capital must be invested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ting a
return - 投资必须为了创造收益的目的。”虽然,EB-5投资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绿卡,并非为了利润,但是利润的预期是可以实现的。
II. 被告是否有“Broker - 券商/经纪人”的行为
被告认为其豁免Broker
Dealer登记,但是法庭认为其承担投资顾问的角色,并且收取交易佣金或介绍费,在公司网站和互联网上推广EB-5项目,参与投资者和区域中心之间的沟通,摒弃通过尽职调查给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
III. 证券欺诈
1. 重大遗漏
Feng在2015年2月份之前,都没有向投资者披露其从区域中心收受介绍费,其后也仅是有限披露,被法庭认为是重大遗漏。
2. 与证券产品销售相关联
被告向其顾客推销特定区域中心的项目,却并未披露其经济利益。而其客户认为其给的是客观建议。
3. 明知故犯
因为被告担心其顾客可能会问其要求返还佣金,被告故意不向他们披露。
4. 欺诈
被告给客户返佣,看似为客户争取从区域中心获得,而未披露其实是从自己获得部分扣取。
同时,Feng控制并设立ABCL,收取佣金,并且未向区域中心披露为其个人控制公司。
IV. 非法获利
收缴其,所获的佣金126.8万,以及收益46.8万。
V. 判罚
法庭判决Feng罚款16万美金,其律所被罚80万美金。
VI. 永久禁令
被告自2010年起,开始向客户提供EB-5投资建议,并且尚有待审批的EB-5申请。
此外,Feng又设立了新的离岸公司Kilogram和新的律所HC Law,因为区域中心不愿意与其控制的ABCL公司交易,但是未向区域中心披露。所以,认为其会继续违法证券法,故颁发永久禁令。
有朋友提醒,其实早在2010年,Feng就曾经因为其房地产法律业务违规,被吊销律师执照半年(http://law.justia.com/cases/new-york/appellate-division-second-department/2010/2010-06796.html),看来在EB-5上犯事并非初犯。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Feng一共从5个项目方,收取了110万介绍费,还有310万尚未收取。在法庭判决书中,披露了2家区域中心的名字,他们被认为并不了解Feng控制着海外ABCL公司,还有3家成谜,SEC究竟如何顺藤摸瓜跟进执法,值得业内关注。
Feng的律所还在继续执业,网站也还有EB-5投资相关信息以及北上广三地的办公室信息,从其网站一份材料信息显示,其1991年赴美留学,先后获得哥大法学院法学博士学位和Dartmouth大学MBA学位。如此优秀的海外骄子,已成为EB-5律师中违法最为严重的判例,令人叹息。
同时,EB5Sir也想再次提醒各位投资者,在进行EB-5投资的时候,需要留意任何你认为有可能帮你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可能正在把你卖向特定的项目,切记切记!
文章来源:EB5Sir 美国EB5一点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