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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系列文章之二:L-1A跨国公司经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浏览次数:6707    添加时间:2017/9/20    来源:臧迪凯联合律所



现在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来美国投资,2015年中国对美国非金融类的直接投资达到83.9亿美元,大幅增长60.1%。对同时在美国及中国拥有公司的跨国企业而言,L-1A签证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工具。取得L-1A签证也为申请EB-1C绿卡提供了一条方便之路。随着中美跨国企业增多,以及中国申请人的排期问题,不少中国企业的高管在了解L-1A签证。
 
面对市面上各种L-1信息,如何筛选、去伪存真、朝向正确的方向前进?鉴于越来越多的朋友在询问L-1,Tsang & Associates联合律师事务所的臧迪凯律师与陈婕律师和各位分享L-1办理经验。臧律师团队曾成功办理过:10人的母公司申办L-1、母公司不足两年申请L-1、美国公司零员工延期、2人小公司延期L-1、签证曾被撤销的90后高管获L-1等多起疑难案例。
 
我们知道,移民局拒绝最多的L-1A签证就是针对不符合跨国公司的经理和高管。在L-1A被拒当中,不符合跨国公司经理主管,主要是因为L-1A签证申请条件,他首先要在国外的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管满1年,然后来美国继续担任经理或高管。
 
在拒绝上分两种:
1. 第一次申请L-1时,移民局就认定申请人在中国公司担任的职位不符合。
 
2. 申请人来到美国后在L-1延期或L-1转绿卡的时候,移民局认定他在美国公司担任的职位不符合。
 
我们先来看在初次申请的时候,中国公司的状况。因为理论上,你在中国有公司就可以办L-1,但是有些公司规模太小,比方说像小卖部,或者小咖啡厅,注册资本3万,10万元,员工只有几个人,营收也不好,甚至都没投入资金,这些情况在全国企业公司系统都可以查到,L-1申请时夸大造成资料不符。那当然整个L-1都不行。
 
还有就是比较常见的家族企业,可能有一定的规模了,但因为管理模式原因,在公司的组织结构、员工职位职责、薪资、税务等方面不是那么规范。老板安排自己的配偶或子女在公司里面担任高管,结果配偶小孩都在国外,或者根本没有管理过,这类L-1就会有问题。
 
通常,我们的客户办理L-1时第一个问题就是有多少员工才算高级主管?要赚多少钱才算一家够大的公司?不管是中国公司还是美国公司。很抱歉,移民局没有一个很清楚的条款。他是全方面的来认定,不过这也算一个好消息,因为你的弱点你可以用其他地方来补足。
 
就算你只有2人的小公司,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来证明,你是一个高级主管。比如说你这2个人的员工,都是高薪的员工,都是高知识的员工,你们是做化学的,你们是做研究的,你们不是在其他这种餐厅,有10几个人,20几个人,用其他类似这种方式,或者你们是一个贸易商,或在美国或在中国,员工少,因为也不需要那么多人,但是你们需要很强的独立承包商,不管是其他公司或是个人,在每一周,在其他的国家,帮你买卖这些东西。
 
所以看这个公司的模式,是如何营运的。那当然你只是一个餐厅的话,你的客户可以很清楚看到你是不是一个高级主管,但要是你的商业模式是知识型的,就比较不一样,然后看你们员工高薪,能做什么事情,总收入也是移民官很关注的。一年要是赚100万,200万,虽然员工少,但是一定要你带领你的团队,带领整个公司的模式,才可以赚这么多钱。所以这样也可以证明是一个高级主管。所以有很多种方式,基本都是我们跟客人,了解他们的情况,然后我们来做出一个很好的解释。
 
还有一些情形,有些高管派过来,实际上他可能不是常常能待在美国,待的时间并不长,或者是他的英语能力,甚至他连开车都不会,从中国来讲,这种申请人还是比较常见的。尤其是在4,50这个年龄阶段,没有什么英文能力,对当地也不熟悉,但是我们首先要理解,L-1其实分了2种
 
第一种是高管,这种属于公司最高决策层,公司的灵魂,所以他并不需要去参加公司日常营运,天天到公司办公室看每一个人工作,他也不需要说英文很好,他主要是运用这么多年的商业经验,行业优势,还有在中国市场的熟悉度,来指导全公司的一个发展方向。所以这类人即使他可能一年的很多时间花在国外,或者世界全国各地,这种移民也是可以认可的。
 
第二种是跨国公司经理,往往是担任某个部门的经理,像市场部,营销部,往往会参与更多的日常的经营管理,所以在美国的时间会比较多一些。在我们的申请当中,通常是两者做一些结合,比如,你同时是公司的总经理,但是你也是公司的最高决策,人事权你都有,同时你也负责财务部或者市场营销部,这种非常重要的部门。那移民局也很难从两个方面同时否决,因此我们的申请率是相当的高。
 
现在市面上看到一些出事的叫L-1项目的,这类项目往往就是没有告知要求,L-1申请人既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会对公司做决策,通常就是一个股东,然后一个消极的作用跟角色。这类的话,移民局并不认可,所以L-1通常也被拒绝了。
 
还有一种情况,有一些在中国的老板,他想在美国设公司,他先派他最信任的员工过来,可能是他的一个机要秘书,可能是他的一个特助。这位员工没有带领过人,但他又了解整个公司的运作和部门,这种情况其实满多。或者中国公司虽然规模够大,但是想要派来的员工下面,没有任何的员工,他只是一个部门的唯一员工而已。又或者外派的员工在美国,他要担任的职位,不是一个总经理职位,他就是担任一个工程的职位,他的下面也没有员工。这些情况都可以办理L-1A签证。
 
美国移民法有一种项目经理,如果符合项目经理的条件,就可以派来美国,不管是美国的这个职位小,还是中国的职位小,下面没有员工,都可以。也就符合刚刚所说的情况。
 
项目经理:这位员工要做的事情,对公司非常重要,其他经理甚至都听他的。他直接report给总经理。所以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这种概念。虽然他不是传统式的金字塔,我们来解释一下,通常有一家中国公司,他想要来到美国开发市场,他请了一位顾问,来他们的公司,看要不要进入这个美国市场;他花一年的时间来担任这个顾问职位,了解公司所有的产品,然后研发了一个计划,前期事情全部都做好了以后,他就以L-1的身份来到美国。在这之前,他在研发的时候,下面没有半个员工,或者只有一个秘书,这不算一个传统式的金字塔的一个高管经理。但是做这件事情是那么重要,其他的经理也都需要听他的,来到美国开发市场,中国的工厂经理要听他的,研发经理要听他的,其他员工也是要听他的,所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项目经理,这样也可以符合L-1A。
 
针对L-1签证问题,我们后续文章还会再介绍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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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臧迪凯(Joseph Tsang)律师,法学博士,Tsang&Associates律所管理合伙人,专精EB-1A、EB-1C、商业移民,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加州律师协会成员。现任Tsang&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前身为1984年成立喜瑞都移民法律中心)管理合伙人,拥有EB-1A杰出人才1天获批、美国公司0员工L-1延期、为被拒EB-1C翻案获绿卡等众多成功案例,帮助世界各地成千上万家庭成就美国梦。
 
陈婕律师,上海交大法律硕士,上海律师协会成员,自2005年开始涉外法律工作,在涉外民商、美国投资与移民、涉外婚姻家庭、签证&出入境等领域有长期研究及丰富的实务经验,10年实务,跨越语言文化差异,更懂中国客户。现加盟美国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中美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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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婕律师
文章来源:Tsang & Associates臧迪凯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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