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有上诉的权利(请求上一级对否决进行审查),您还可以请求做出否决的移民局办公室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或复议(motion to reconsider)。这样就可以要求移民局对其决定进行重新审查或复议。重新审理请求中必须指出,新的事实证据以及宣誓书(affidavits)或其他证明文件将在重新审理时提交。在复议请求中必须声明原判是在不适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础上判决的,还要进一步指出,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或复议请求都要在原判做出后的30天内提交,并需交一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