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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签证大解析
浏览次数:9429    添加时间:2018/2/2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国B类签证是所有签证类型里面申请数量最多,几乎所有申请人都是自己申请,所以也是拒绝最多的一种签证类型。主要因为申请人不了解美国的一些相关规定,申请流程,申请条件,以及移民官在审核B-1各类商务签证时从哪些角度来审查。B-1签证将来肯定会增加更多的申请人数,但同时移民官会更严格审查资料,决定是否发放B-1签证。
 
一、B-1签证概述
1. B-1短期签证: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协商签订合同、参加展览(或会议)、短期培训、与供货商(或客户)洽谈业务,考察、采购(或销售产品)、谈判(或签订合同)、拜访供货商和客户、订购(或推销产品)、参加商务展出、商业人士出席法庭诉讼等的商务签证必须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外国的团体或个人在美国建立子公司,去美国做市场调查,如E-2投资人考察市场须符合9FAM41.31N.6.7.
 
宗教活动参加科学教育、学术专业、宗教或者商业活动(只要活动不超过9天,且在6个月内不超过5次),参加这些活动的人可从学术机构等收取临时酬劳:INA§212(q),8U.S.C. §1182(q);自愿参加宗教方面的服务工作,包括任何服务工作(例如木匠等),要符合条款:O.I. §214.2(b)(7)
 
出席法庭诉讼商业人士出席法庭诉讼等商务签证必须符合:9FAM41.31N.4-8或者O.I.§214.2(b)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工作许可,非和约国的航空工作人员和国内的仆人如果在美国工作必须有工作授权许可,具体条款需符合:8C.F.R.§274.12(c)(17)
 
共同法律依据:
(1)无意在美国工作、学习,只是在美国作短期参观访问的申请人
(2)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有固定的住址
(3)固定的住址、工作、财力证明必须真实可信
(4)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签证到期前会离开美国
(5)申请人所出示的在美国境外的工作、家庭和社会关系方面的证明
(6)某些申请人需要在入境港以即期汇票的形式提交保证金
(7)申请人赴美作短期活动需要携带适量金额的资金以保证申请人在美国期间无需从事雇佣活动
(8)持B-1商务签证的人首次获准的留美时间最长为一年,最长有6个月的延期
 
2. 适合人群: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包括赴美考察、推销产品、参加展销会、签订合同、与供货商(或客户)洽谈业务、考察、采购(或销售产品)、订购(或推销产品)、拜访供货商(或客户)、谈判(或签订合同)、参加商务展出等与国际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人。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包括到美国从事短期独立研究工作;参加科学教育、学术性(或商业性)会议;提供短期服务(或接受短期培训);参加国际性文体活动等。
 
宗教活动包括受美国教会邀请到美国传教的人或者到美国弘扬宗教博大教义或精神的人,或者是同一宗教的教徒相互学习和促进的人。
 
出席法庭诉讼包括小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家庭离婚官司、侵权、遗嘱继承、意外车祸人身伤害出庭、企业投资纠纷、商业诈骗案件出庭等上述案件相关重要证人,及相关案件的律师,或受律师邀请的证人等。但如果受美国检察官要求,甚至还可以申请U签证。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包括伴随美国公民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或者是非移民身份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二、B-1签证操作手册
1.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1签证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
 

国际贸易、商业活动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1签证(国际贸易、商业类)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有以下几种:
A. 外国雇主所雇佣的雇员(该雇员的薪水由境外提供,并非从美国取得)到达美国从事销售或是谈判合同等相关事宜。所从事的必须是以境外资产为基础的公司派到美国的代表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且必须与国际贸易有关,比如一家境外的计算机公司的代表到美国为其公司的产品签订销售合同谈判;
 
B. 外国雇主到美国购买商品、配件或是未加工的材料等活动,比如一家境外电子生产厂家派出的购买代理人员到美国购买用于国内生产使用的晶体管;境外公司的雇员到美国从事与该公司已有的服务和销售合同相关的活动,比如说境外公司的技术人员到美国维修一台产自该国的机器等;
 
C. 境外投资者到美国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投资的活动,比如向美国转移大笔资金等相关的活动;
 
D.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的研讨会)。
 
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
A. 境外公司或美国公司驻境外代表处的雇员到美国与其合作者进行的咨询磋商活动。比如:
(1)在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了解决合作中的细节问题或是消除分歧而进行磋商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当境外公司和美国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时,举行会议协商各自所负职责是很有必要的。
(2)如果是美国生产商的驻境外销售代表,则需要经常回美国做有关销售情况的报告或者和同事讨论业务问题。
 
B. 外籍商务人士受外籍雇主的委派,赴美接受短期的业务培训。
 
C. 外籍商业人士出席专业的(或是商业的)会议、集会(或是一个行政研讨会)。
如果该商业人士是作为会议的发言人或者因为具有其他才能而参加会议,那么他/她只能获得部分会费的退款,而不能因其所付出的劳动获得报酬。
 
D. 专业人士希望在美国寻求短期的工作机会。
为了积累必要的工作经验以获得在本国就业的优势,专业人士(包括工程师和其他具有大学学历的专业人士)可以持H-1签证到美国从事与其将要在国内所从事的工作相关的临时性工作。而要想申请到H-1签证,该专业人士可以先申请B-1签证,到了美国后如果寻找到了合适的临时工作机会,接下来他/她就可以让美国雇主为其提出H-1申请,从而能够被允许在美国从事临时性工作。
 
尽管国务院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获得B-1签证是可行的,但B-1申请人还是需要表明自己没有在美国永久工作的意图,一旦找到合适的工作机会就立刻回到本国申请能允许他/她在美国临时性工作的H-1签证。
 
要想支持B-1申请,最好的证明文件就是出具美方雇主发来的参加面试的相关文件,比如来自未来雇主的信件,上面明确表示提供的职位只是临时性的。否则这种状况下很难成功申请B-1签证。
 
E. 受雇于境外公司的外籍人士到美国开设或就职于驻美办事处、分公司或附属机构。
这种情况的前提是一旦此分支机构选定了合适的办公地址,该外籍人士将有资格获得L-1签证。
 
美国移民局在有证据显示该美国分支机构已确定办公地点(不管是租赁还是购买)之前,是不会签发给申请人L-1签证的。因此在办公地点确定之前,可以先申请B-1签证。
 
宗教活动
证明该申请人非移民倾向的文件:
A. 申请人前往美国的理由,如参加一个合法的宗教活动。
B. 本次美国之行的详情,包括在美国的详细计划、停留时间、活动安排、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以及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合同书之类。最好的证明方式是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的预定单。
C. 由谁支付该申请人在美国的一切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签证申请人提供赴美费用安排的证明,如银行存款、旅行支票等,如果费用由申请人所在宗教组织承担,则应提供花费及经济支持的证明;如果费用由邀请方承担,则应提交有关财务担保,填写I-134表格。
D.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的停留时间段是否符合其所申请的到美国所从事宗教活动的目的,或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的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的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长的停留时限。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为期10天的宗教活动,那么申请人就没有必要表达他/她有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
 
证明申请人将要赴美参加合法宗教活动的文件:
A. 发自美国教会邀请方的邀请函原件(包括身份证、姓名和籍贯),出示有关宗教活动的证据说明、在美停留时间以及由谁提供所有费用
B. 与美方教会组织签订的合同、其它协议或来往信件等证明与美国教会邀请方的合作关系
C. 受益人的访美目的
D. 受益人的行程安排
E. 出示美方教会组织的证明文件,比如:
   • 美国国内税局要求合法宗教组织免除纳税资格的证明文件
   • 根据国家法律形成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F. 出示所在海外宗教组织的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比如:
   • 宗教组织所在场所的购房或租房合约
   • 宗教组织室内外照片
   • 宗教组织成员的名单(包括成员数目及目前接受佣金的人数)
   • 宗教组织成员的经费来源证明
   • 宗教组织出具的受益人的职务证明
   • 宗教组织提供受益人在美的一切费用及经济支持的证明
   • 宗教组织的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证明信、最近审计表等
   • 宗教组织服务费支付方式或报酬
   • 宗教组织免纳税证明文件,如该组织资产表、运作方式等
   • 根据国家法律设立合法宗教组织的文件
 
出席法庭诉讼
境外商业人士前往美国参与和诉讼有关联的活动,包括小商业纠纷民事诉讼、家庭离婚官司、侵权、遗嘱继承、意外车祸人身伤害出庭、投资企业纠纷或商业诈骗案件出庭等等。
 
证明非移民倾向所需要的文件:

A. 关于这次美国之行详细而又明确的细节,包括被法庭要求在美国停留时间,申请人前往美国明确的理由:出席法庭诉讼,而且不得不去。
B. 这次活动安排和申请人到达后的住所,行动路线,证明其所从事活动的文件,如法院传票之类。
C. 签证申请人是否有足够的财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国期间花费:最好办法就是出示申请人已经预先支付的往返机票和已经付款安排好的住宿收据。
D. 签证申请人是否对此次去美有详细而明确的计划,如果申请人计划是不确定和模糊的;最好能够提供明确的旅行计划和酒店预定单;详细旅行路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此次旅行的详细材料。
E. 申请人所申请的在美国停留时间段,是否和申请到美国从事活动的时间相符合,或是申请人所提出的在美国最长停留时间是否为美国相关管辖部门所许可。如果签证申请人只是到美国参加一个只有几天的法庭诉讼,那么就没有必要表达其在美国停留6个月的意愿。在申请中应该陈述一个合理停留期限而不是一个最大停留时限。
F. 申请人是否在居住国有稳定职业和商业关系,或是家庭的,社会的,文化的,或是其它关系足以确保他们能够按时回国而不在美国停留。在美国之外有稳定工作或是经营一个实实在在的公司,它本身就是申请人将要回国的证明;申请人配偶和孩子也是申请人在完成工作后按时回国的证据;与本国确实存在财务关系,比如是大笔财产或是商业投资等;拥有固定住宅同样也是申请人回国的证据之一。
 
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
A. 伴随美国公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公民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但仅限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a. 长期在美国境外居住或工作的美国公民,在他/她短期赴美期间可以为随行的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他们在美国的停留时间必须少于6个月且赴美之前主仆雇佣关系已经存在。
b. 作为经常接受调派的跨国公司员工的美国公民可以在返美工作期间为其随行仆人申请B-1签证,前提是工作期限不得超过四年。另外,主仆雇佣关系必须在入境前至少6个月就已经存在,并且该仆人必须至少有一年工作经验且被支付报酬。此外,雇主必须和仆人签订合同,其中规定仆人享受免费食宿和劳工部依据相关标准制定的普遍工资,主仆双方任何一方想解除雇佣关系必须提前2个星期通知另一方。
 
B. 伴随美国永久居民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美国永久居民不能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因为这些仆人必须表明他们的非移民倾向,并且出示他们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会返回原居住国的证据。然而,很显然,已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的外籍人士将永远合法居住在美国,因此他们的仆人势必也随着主人长期居留在美国,所以他们的非移民倾向无从证明。
 
C. 非移民身份雇主个人或是家庭的仆人
非移民身份的外籍人士可以为他们的贴身仆人或家佣申请B-1签证。前提是该主仆关系在赴美之日前至少一年就已经存在,或者该外籍人士在数年内经常更换仆人,那么作为B-1受益人的仆人必须递交材料以证明其具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且现时的主仆关系在赴美之前就已经存在。
 
2. 美国对中国公民发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美国驻北京大使宣布,从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其它4个领事馆,以及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将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务签证(B-1)和合格的短期观光、旅游签证(B-2)的中国公民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在此之前此类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持有最长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签证的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EVUS登记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进行EVUS登记的旅客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将不能获得登机牌或者经由陆地入境口入境。
 
请阅读相关文章:美国国土安全部网站EVUS常见问题及回答(FAQs)
 
3. 需要关注的相关问题:
(1)居留期限:大多数美国签发的B类签证都是短期的,按照现行法律,B签证首次获准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般为6个月; B-1签证根据申请人处理商务所需时间的长短给予不同的居留期限,通常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才会给予6个月以上的批准。
申请程序:B签证不同于其它非移民签证,可以直接向领事馆提出申请,无需返签。
家庭成员:B-1签证持有人不可携带随行亲属,如果其亲属前往,需申请B-2签证。
 
(2) 特殊问题:移民签证正在受理中。某些商务人士在申请了移民签证后,需要去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而此时,移民签证在等待排期,由于排期时间比较长,他/她也有合法的理由申请去美国从事短期商务活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要想取得B-1签证就比较困难:理论上,只要领事馆确信申请人在其B-1短期商务活动结束后,能回到原居住国等待移民签证的签发即可,而实际操作中,通常这种情况会被领事馆拒签。因此,如若申请人正在申请移民签证,他/她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申请B-1非移民签证。如果需申请B-1签证,提交申请时,要将能证明申请人和所在国紧密联系的数据一并提呈,以使领事馆确信受益人在B-1签证合法居留期限到期之后一定会回国的事实。
 
(3) 注意:以B-1签证改变身份的注意事项。由于B-1签证办理手续相对于其它签证简单,特别是相对其他职业移民类签证简单得多。有些申请人想以B-1 为跳板,进而申请允许在美工作类的签证,或是转换成学生身份签证。如果此类转换身份的企图被证实,有可能被认定欺诈,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为:因未持有与其意图相符的签证而被拒绝入境,所申请的签证与其入境意图不符,导致签证被拒;更有甚者,由于犯欺诈罪,而被永拒美国国门之外,虽有一些被拒入境的豁免条款,但是B类申请人只要请人只要证明他/她并不明确是否有意在美从事雇用或学习活动,并向领事馆官员表明其被雇佣或在美学习的可能性,这种B类身份仍是合理的。移民官会在B-1签证后附加一个注释,这个注释十分重要,没有它,移民局会怀疑改变身份的申请人有在美工作或学习的意图而拒签。
 
三、领事馆面谈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请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须经过与领事官面谈。
 
面谈有助于领事官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于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属于不可获得签证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谈过程中,领事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询问,询问问题是要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问:
• 申请表格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 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齐全;
• 回答问题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有否说谎等;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领事官都会遵纪守法、按规则办事。领事官所提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工作、经济状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查找申请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绽。若领事官问到令申请人不快的问题,不要拒绝回答,更不要发火。因为领事官是在执行公务,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领事官所提问题。申请人不要存有领事官故意刁难的想法,不宜与领事官发生争执。如有问题,最好向领事官坦白叙述,应以正确充分的理由使领事官明白你的处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会被考虑和接受的。
 
回答领事官提问时的注意事项:
• 要问什么答什么,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也不要背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来回答问题。
• 一定要坚守诚实的原则,事实求是,如实回答,切勿说谎或夸大其词。
• 说话不能拐弯抹角,面谈时间短暂,对领事官的问话,要根据所提问题的主题来回答,尽可能集中重点,直截了当地来回答问题。
• 要注重事实及逻辑原则,以直接清楚的表达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前言与后语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词语及推测方式来回答问题。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
• 要注意仔细听懂领事官的提问,不懂可请领事重复一次,听懂后再作恰当回答。
 
在仪表和着装方面的注意事项:
衣着要整洁,穿着应与申请人本人的职业和身分相称。面谈时要心情轻松,不要太紧张,要落落大方,表示诚意。应备全申请所需文件及身分证件。
 
面签需要携带的材料:
1. 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2. 确认预约单(包含可以机读的签证缴费收据)
3. DS-160表的确认页
4. 美国签证照片
5. 如有必要,还需根据签证类别提供相应文件
6. 辅助材料
 
切记:在面签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提交的资料进行演练,并将自己的信息熟记于心。
 

四、免面谈服务项目
1. 中国大陆各大领事馆为曾经获签美国签证的申请人开办免面谈服务
曾经获得过B1(商务)、B2(旅游/短期访问)、F(留学生类)、J(交流访问学者类)以及H(短期工作人员类)签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签证时如符合条件即可将申请数据递交到提供此项服务的的中信实业银行分行。
 
某些签证类别的申请人还有下列具体限制:
• 再次申请F、J以及H类签证的申请人此次返回的学校、研究院或工作单位必须与上次申请时相同。
• 再次申请商务签证的申请人在递交签证申请时应提供美方邀请函和访美日程安排。
• 从2004年12月13日起,持因公普通护照的申请人也可以开始使用免面谈递交签证申请服务。和其它申请人一样,这些申请人必须符合上述各种条件。此类申请人既可以通当地的外事办公室也可在当地的中信实业银行分行递交免面谈签证申请。
 
中信实业银行网址:http://www.ecitic.com/citicib/index.jsp
 
2. 上海美商会成员免面谈协议
美国领事馆的美商会成员免面谈协议旨在为美商会会员公司的雇员签证申请提供便利 (包括B-1、J-1、L-1 Blanket、H-1B、I类签证)。公司加入免面谈协议,则该公司雇员因公司业务需要在申请赴美商务签证时可免去面谈程序。
 
并非所有美商会成员皆有资格加入免面谈协议,公司只有在成为美商会成员至少 6个月后方能申请加入免面谈协议。申请加入免面谈协议的完整数据如于每月1日或之前递交,则将于当月15日前得到答复。领事馆保留批准或驳回申请及要求公司补交材料的权利。申请材料请全部送至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公司在申请得到领事处批准前无法为其雇员代办签证。
 
3. 关于台湾人士的免面谈要求
2005年7月,美国在台协会宣布了关于所有非移民类别签证申请的新要求。在新规定下,参加免面谈项目的人群缩小了许多。部分原来被允许不用面谈的人群现在则必须进行面谈,如集体签证或申请过签证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谈人群的具体要求只有以下两个:未满十四岁的申请人和年满八十岁的申请人。
 
五、领事馆签发和拒绝签证的相关依据
B-1签证的有效期的和能够进入的人数是由美国和该国的双边关系决定,对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要求。
 
考虑是否签发签证所依据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请人是否仅在美国短期停留;
2. 申请人是否会在预期规定的时间里离开美国;
3. 申请人在美国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长期住宅;
4. 申请人在美国是否将从事与商务有关的合法的活动;
5. 申请人在短期的停留后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个国家允许入境;
6. 申请人在美停留期间是否有足够的生活和经济保障。
 
拒签后重新申请: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诉程序,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就个案提出异议。让签证官重新考虑申请的唯一办法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申请人须重新预约面谈,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重新递交申请表。再次面谈时,申请人须出示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本国有着紧密联系。不要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领事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向签证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未必就能获得签证。特别建议曾被多次拒签的申请人只有在个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后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在国内的各方面状况未发生重大改变,却一味坚持再次申请,则签证多半不会成功,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六、取得签证、入境美国
1. 入境时总体情况
获得B签证的外籍人士,在入境美国时,一定会受到入境处移民局官员的仔细检查。若入境处移民局官员认为签证持有人将要参与的不是合法的商业及娱乐活动,或者移民官任为该外国人有意图长久逗留在美国,移民局官员有权拒绝已被发放签证者进入美国。因此,持有签证的外籍人士应该考虑到,国土安全部会在机场或其它入境处对签证、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必须检查的法律文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而且如果该境外人士被问到关于其移民情况、旅行记录、签证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况以及任何其它问题时,应该如实回答。若该境外人士是再次入境,应耐心清楚的回答国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问题,任何省略或提供复杂信息只会导致被拒绝入境。签证持有人为了能够顺利入境还要带上由其所在的公司开出的信函,该信函和申请签证时的信笺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动期限,另外签证持有人也不能带有太多的与其在美逗留时间不相符合的现金(超过1万美金要申报),否则会被认为有在美国长期居留的意图而被拒绝入境。在入境处如果出现被移民官拒签的情况,境外人士可以与律师联系,但是无权请求上诉。同样,入境处移民局官员有权利检查签证持有人私人携带的物品,包括手提包、个人数据、文件等,这对于一些入境者来说是无可忍受的,对于这种情况,入境者要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现出不悦的行为只会影响入境的批准。
 
2. 入境许可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官允许签证持有人入境,就会在入境者的护照上盖上一个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许入境美国并标明其在美国的停留期限。同时,入境者也会收到一份加注说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够顺利通过机场进入美国。在入境时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护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记录,表格的一部分要和护照订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间必须保存好此表,在离境时要上交。
 
入境处移民官会通过交谈来决定B-1签证持有者在美国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给申请者比申请时间长的停留期限。对于B-2旅游签证持有者,法律规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尽管如此,入境者也不应向边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个月,而应该主动向移民官详细说明这次旅行所需的准确时间。当前美国移民局规定B类签证最长停留期限为1年。当遇到关于停留期限长短这类情况时,入境者不应和移民局官员争辩,如果签证持有人需要在美国停留较长的时间,可以申请延期。
 
3. 入境处的特殊登记
入境处移民官要求某些请求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到国家安全出入境登记处(NSEERS)登记。目前有如下国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记: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亚、黎巴嫩、叙利亚、摩洛哥、北朝鲜、阿曼、卡特尔、 索马里、苏丹、利比亚、突尼斯、也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然而这些特殊登记不限于以上所指国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领事馆官员有权要求任何国家的公民进行特殊登记,这些官员认为这种特殊登记能更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就要服从特殊登记的全部法规。
 
4. 签证被拒时的处理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官拒绝签证持有人进入美国,此时签证持有人有下列选择:
(1) 撤回允许进入的申请,自费乘坐下一班飞机回到本国。
(2) 在入境处一致要求关于其入境许可的听证会(若入境者缺少正常进入文件,或以造假、错拿获得的入境签证则不能要求听证会)。
 
如果签证持有人撤回允许入境的申请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国,因为一旦被遣返回国,签证持有人在五年内禁止入境美国,除非是国土安全局对其发出特许。
 
5. 当再次入境美国时,由于前次逾期停留,签证被取消情况的处理
非移民签证持有人上次在美国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个签证进入美国,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允许入境处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签证持有人资格。除非签证持有人在本国领事馆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或者通过第三国领事馆申请第三国签证(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美国国务院发放的)。
 
七、B类签证改变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类签证的非移民改变身份的申请程序取决于其想要改变的非移民身份类型:
 
持B类签证人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非移民工作签证需要填写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E、H、L、O、P、Q、R以及TN类签证,只须申请I-129表格。持B类签证者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上述未提的签证类型,申请人需要填写I-539表格。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A、F、G、I、J、M以及N类签证,则必须申请I-539表格。
 
即使主申请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为其亲属改变身份的请求,但持B签证者的亲属必须单独申请I-539表格,并且两表一同递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将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A表格。若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权上诉。
 
2. 改变身份被拒的情况:
A. 改变身份申请未决时离境:申请改变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请批准未决之前离境,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此,该申请将被拒绝。此项规定已经成为移民局的长期政策。所以,此类受益人在得到重新获准入境前需要在国外申请签证,并且申报申请签证的海外职位。
 
B. 改变身份申请批准后离境重新申请签证:美国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申请,并给予申请人继续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居住的权利。但是,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他/她需在美国境外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
 
C. 特殊情况:B-1,B-2间的身份改变。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国参加B-2类活动,可不必申请改变身份。例如,某一商业人士在结束其商业活动后,仍有两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这段时间旅游,并不必申请改变成B-2身份。
 
与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业相关,但申请人误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请人就需要把B-2签证改变成B-1签证。
 
D. 无资格改变身份的人:申请人在申请改变身份时,没有身份并无法证实其晚期申请,必须在境外申请B-1非移民签证。甚至,如果申请人的原有身份已经过期,他/她要在国籍所在国的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虽然现在签证有效期10年,去美国更加方便和省钱了,但在签证申请和将来入境时还是要注意相关规定,一旦发生违规再补救就很困难。美国法律联营网和臧迪凯联合律所接触过各类签证入境疑难案例,深知有关规定的严谨和严格,以及客人的常见问题,成功帮助过相当多有签证问题的客人,包含违规后的豁免,这类疑难的解决除了专业、技巧、经验,还有其他一些方面。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和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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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国际贸易、商业活动
B-1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商业会议、短期培训等
B-1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宗教活动
B-1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操作指南--出席法庭诉讼
B-1短期商务签证申请操作指南--伴随雇主的家庭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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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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