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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签证大解析
浏览次数:6136    添加时间:2018/3/20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国B类签证是所有签证类型里面申请数量最多,几乎所有申请人都是自己申请,所以也是拒绝最多的一种签证类型。主要因为申请人不了解美国的一些相关规定,申请流程,申请条件,以及移民官在审核B-2各类旅游签证时从哪些角度来审查。B-2签证将来肯定会增加更多的申请人数,但同时移民官会更严格审查资料,决定是否发放B-2签证。

一、B-2签证概述
1. 法令依据
(1) 无意在美国工作、学习,只是到美国作短期观光、医疗、探亲的申请人
(2) B-2签证申请人在美国以外有固定的住址,并且住址是真实的
(3) B-2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在签证到期前会离开美国
(4) B-2签证申请人在海外的工作、家庭和社会关系,以及他们所出示的关于此方面的证明
(5) B-2签证申请人赴美作短期观光、医疗、探亲所需的金额应该符合法案条款
(6) 持B-2签证的人会自动有六个月的停留期限
(7) 能被接受的B-2短期观光、医疗、探亲活动应符合条款
(8) 申请人以B-2签证赴美是和美国公民结婚但到期会离开美国
(9) 如果符合H-4签证的条件,但是因为不方便或者不可能获得H-4签证,H签证的配偶和子女可以持B-2签证入美。
(10) 美国公民可以为其在美国海外出生的或领养的不在美国常住的18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提交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如果上述美国公民在最近五年内死亡,那么该美国公民的父母一方(身份为美国公民)或该美国公民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提出上述加速归化入籍申请:《移民国籍法案》(INA)322条款,《美国法典(8)》(8USC)1433条款。

2. 适合人群
短期观光医疗
申请到美国短期观光、医疗签证的人包括:到美国观光的游客;赴美购物者;赴美就医的病人;到美国参加与商业无关的会议的人以及到美国选择学校的人。在较少的情况下也包括机组乘务员和陆海空三军的家庭成员。

此类签证也适用于其它非移民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但是这些家庭成员不符合跟随人员的资格。比如,H-1B(专业人员短期工作者签证)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侣的关系不在法律的认可范围内(比如同性恋者),他们不可以以跟随人员的身份入境美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B-2短期观光旅游签证伴随在美国持长期非移民签证的家庭成员。

短期探亲
申请美国短期探亲签证的人包括:拜访在美国的朋友或亲人,也适用于其它非移民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但是这些家庭成员不符合跟随人员的资格,比如,H-1B(专业人员短期工作者签证)的年老父母。如果非移民签证持有者和他/她的同居伴侣的关系不在法律的认可范围内(比如同性恋者),他们就不能以跟随人员的身份入境美国,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使用B-2短期探亲签证伴随在美国持长期非移民签证的家庭成员。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签证入境美国面谈及宣誓
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B-2旅游观光签证申请适用于:美国公民在美国海外出生或领养的、不在美国常住的、作为加速归化入籍申请受益人而需要去美国出席面谈的18岁以下未婚子女(不能自动获得美国公民身份)。

二、B-2签证操作手册
1. 美国国务院认可的B-2签证持有人所能从事的活动
短期观光医疗
由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执行法案认可的B-2短期观光、医疗签证的活动
(1) 到美国观光旅游(可以从事伴随的短期培训)。
(2) 到美国接受医疗护理。
(3) 业余演员或运动员赴美参与业余表演(可能会付给业余演员或运动员临时费用补偿)。
(4) 作为以下人员的随行人员入境美国:
    • 为美国陆海空三军指定的外籍临时服役人员;
    • 属于D签证(即船员或飞行人员)全体成员中的一员;
    • 临时赴美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 非移民签证持有者的随行人员,但是不符合随行条件(比如同性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下的婚姻标准)。
(5) 在移民法329条款下,退役的陆海空军外籍服役人员赴美申请公民归化。
(6) 美国陆海空三军的外籍服役人员的跟随人员,该陆海空三军的外籍服役人员在移民法328条款下符合归化资格。
(7) 参加业余性质或娱乐性质学校的培训,该学校没有签发F签证或M签证的资格。
(8) 已获得有永久居民身份(但还在等待绿卡)的外籍人士由于紧急情况入境美国。
(9) 将要持F-1或M-1签证赴美留学的学生在比学校报道日之前90天更早的时间入境美国,此类人群符合F-1或M-1学生签证申请条件,可以改变身份为F-1或M-1。
(10) 将要持F-1学生签证到美国就读的学生赴美选择学校。这个学生必须确实是正规院校或语言学校的学生,而且还没有最终决定将要就读哪一所院校。

短期探亲
由美国国务院和移民局执行法案认可的B-2短期探亲签证的活动
(1) 造访美国的主要目的是探亲访友
(2) 可以申请B-2签证的几种特殊情况:
A. 美国公民或美国永久居民的未婚夫/妻。根据INA 101(a)(15)(K),外国人来美国同美国公民结婚,可以申请K-1非移民签证。但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的未婚配偶若能说服领事馆官员他/她将会在婚后不久返回居住国,则领事馆会给他/她签发B-2签证。其活动有:
• 会见未婚夫/妻家人
• 订婚
• 筹备婚礼
• 说服领事官员在美国完成婚礼后打算回到海外居住地
• 在美国的非移民的未婚夫/妻:在国外有固定住所的未婚夫/妻,有签证资格并打算回国,如果赴美的目的是与在美国持有有效的F、H、J、L、M非移民身份的外国人结婚,则有资格申请B-2签证。领事官员会建议未婚夫/妻在婚后立刻到最近的移民局申请外国人配偶的非移民身份。
B. 婚姻代理(Proxy Marriage):通过代理人同在美国有非移民身份的人结婚的外国配偶,可以获得B-2签证和在美国的配偶团聚。抵达美国完成婚礼后,外国配偶必须向移民局申请调整为适当身份(此情况不适用于中国)。

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在美国境外有居住地,且有强烈的意图不会放弃该居住地;
(2) 申请人只是在美国做短期停留;
(3) 申请人来美目的是从事观光旅游、医疗,探亲访友等相关活动;
(4) 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力可以承担他/她在美国的停留期间的费用。

申请人无移民倾向的证明文件
证明申请人无移民倾向的最好方法就是显示其与居住国或美国以外的国家之间有着牢固的“约束力”,并提供有力的支持。针对此点,可着重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1) 要符合短期观光、医疗、探亲签证的条件,最基本的要求是打算去美国的旅游者在美国境外有不想放弃的住所。申请人可通过出示房产证明、房屋照片等,来证明自己赴美短期停留后必定回国。
(2)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国内有难以放弃的经济关系。例如拥有非常好的工资收入、公司股票、银行存款,拥有自己的汽车、房产、土地、公司等。
(3)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证明申请人在国内有难以放弃的工作关系。比如,申请人让所在的单位开具一份在职证明或休假证明,说明在其赴美期间将为其保留职位,回国后会继续任职。
(4) 向签证官出示有关文件,能够证明申请人在本国有难以放弃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可以出示一些自己与国内家庭成员、有社会地位的友人合影的照片,表明申请人热爱自己亲戚朋友,将会回国和他们团聚。
(5) 可向签证官出示在美国朋友或亲人等邀请人的邀请信及有关文件,这些信件及文件能够说明申请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即应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后将离开美国,而不是在为移民美国做打算。

注意:
即使申请者认真准备了符合上述要求的全部材料,仍然有可能被签证官以有移民倾向为由拒签。因为,签证官通常根本来不及看申请人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而不得不凭着直觉来做出判断。

美国国务院提醒签证申请人,使用假证件及数据,可能导致永远不能获得赴美签证。万一美国领事人员不批准签证,申请人可以在有了新的证明文件后重新申请;没有新的证明文件,领事馆不会重审或重批。

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持B-2签证入境美国面谈及宣誓
以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为目的申请B-2旅游观光签证的美国公民海外出生子女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般条件
a. 申请人父母至少有一方为美国公民;
b. 申请人未婚且未满18岁;
c. 美国公民父母一方必须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至少两年是在该父母一方14岁生日之后;或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父母一方(申请人的祖父/母)是美国公民,且已在美国或美国的边远属地实际居住至少五年,其中两年是在他/她14岁生日之后;
d. 申请人常住在美国以外的地区,且受美国公民父母一方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特殊条件
(1) 申请人是领养子女
如果申请人是领养子女,那么除了要满足上述各项条件之外,还必须符合作为“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或“孤儿”(orphan child)的资格:
a. “领养子女”(adopted child)必须满足:
   • 小孩16岁生日之前在居住地被领养;
   • 养父母拥有对小孩的合法监护权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 小孩与养父母共同居住已满两年(领养前或领养后)。
b. “孤儿”(orphan child)必须满足:
   • 孤儿申请提交时,小孩未满16岁;
   • 没有父母;或
   • 有单亲(sole parent)或一个健在的父/母亲(surviving parent),并且该单亲或健在的父/母亲没有照顾该小孩的能力并且出于让小孩移民出境和被领养的目的已经放弃该小孩。

(2) 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
a.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并试图通过他/她的亲生父亲加速归化入籍,那么16岁生日之前,申请人的身份必须已经合法化,并受其亲生父亲的合法和实际监护;
b. 如果申请人是非婚生子女,且身份尚未合法化,那么他/她可以通过他/她的母亲(归化公民身份)申请加速归化入籍,从而获得美国公民权。

(3) 申请人是继子女
除非被继父/母(美国公民身份)领养,否则继子女不具备加速归化入籍的资格。

2. 美国对中国公民发放十年有效的多次入境B1/B2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美国驻北京大使宣布,从2014年11月12日起,美国驻华大使馆和其它4个领事馆,以及美国驻世界各地的使领馆将为合格的短期赴美商务签证(B-1)和合格的短期观光、旅游签证(B-2)的中国公民颁发十年多次入境签证。在此之前此类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12个月。

自2016年11月29日起,所有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同时持有最长有效期(十年)B1/B2、B1和B2签证的个人必须持有有效的EVUS登记才能赴美旅行。被要求进行EVUS登记的旅客如果没有有效的登记,将不能获得登机牌或者经由陆地入境口入境。

请阅读相关文章:美国国土安全部网站EVUS常见问题及回答(FAQs)

三、领事馆面谈技巧
所有第一次申请赴美的外籍人士都必须经过与领事官面谈。

面谈有助于领事官判断申请人是否属于下列不符合签证申请条件者:
• 是否属于不允许入境的外国人(Inadmissible Alien)
• 是否属于不可获得签证者(Ineligible to Receive Visa)
• 是否有移民倾向(Immigrant Intent)

在面谈过程中,领事官会对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进行检查和询问,询问问题是要确认申请者的身份和澄清一些疑问:
• 申请表格所填的内容是否准确和完整;
• 提供的相关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和齐全;
• 回答问题是否符合事实以及有否说谎等;

美国是一个法治社会,领事官都会遵纪守法、按规则办事。领事官所提问题的范围十分广泛,会对申请人的家庭、工作、经济状况、社会背景以及政治身份等情况进行整体了解,查找申请者提交信息中的任何破绽。若领事官问到令申请人不快的问题,切勿拒绝回答,更不要发火。因为领事官是在执行公务,申请人应该实事求是地回答领事官所提问题。申请人切莫存有领事官故意刁难的想法,不宜与领事官发生争执。如有问题,最好向领事官坦白叙述,应以正确充分的理由使领事官明白你的处境,合情合理的要求是会被考虑和接受的。

回答领事官提问时的注意事项:
• 要问什么答什么,千万不要答非所问,也不要背事先准备好的演说词来回答问题。
• 一定要坚守诚实的原则,事实求是,如实回答,切勿说谎或夸大其词。
• 说话不能拐弯抹角,面谈时间短暂,对领事官的问话,要根据所提问题的主题来回答,尽可能集中重点,直截了当地来回答问题。
• 要注重事实及逻辑原则,以直接清楚的表达方式回答,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或前言与后语不相符。切勿用大概或可能等词语及推测方式来回答问题。
• 通常驻华美国领事官都懂中文,但如能用英文回答问题就更好。
• 要注意仔细听懂领事官的提问,不懂可请领事重复一次,听懂后再作恰当回答。

在仪表和着装方面的注意事项:
衣着要整洁,穿着应与申请人本人的职业和身分相称。面谈时要心情轻松,不要太紧张,要落落大方,表示诚意。应备全申请所需文件及身分证件。

面签需要携带的材料:
1. 有效护照,有效期需超出在美预定停留期至少六个月
2. 确认预约单(包含可以机读的签证缴费收据)
3. DS-160表的确认页
4. 美国签证照片
5. 如有必要,还需根据签证类别提供相应文件
6. 辅助材料

切记:在面签之前,一定要根据自己提交的资料进行演练,并将自己的信息熟记于心。

四、免面谈服务项目
1. 大陆去过美国的签证申请人的免面谈服务
有赴美经历者再次申请赴美签证时可享受免面谈服务。凡符合各项要求的申请人可到各中信银行指定机构委托办理免面谈签证。

从2004年6月18日起,因私护照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才可以适用免面谈签证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必须曾经获得过美国非移民签证;
(2) 申请人必须申请与最近一次相同类型的美国签证;
(3) 申请人在获得最近一次美国签证以后没有被美国拒签过;
(4) 无论申请人是否使用过签证,他/她都可以在签证有效期内或签证截止日期起12个月之内(包括12个月)向中信实业银行递交新申请;
(5) 如果申请人曾持美国签证赴美,申请人在美国逗留的时间必须是在国土安全局规定的时间之内;
(6) 且申请人上一次赴美国停留的时间没有超过30天。

2. 关于台湾人士的免面谈要求
2005年7月,美国在台协会宣布了关于所有非移民类别签证申请的新要求。在新规定下,参加免面谈项目的人群缩小了许多。部分原来被允许不用面谈的人群现在则必须进行面谈,如集体签证或申请过签证的人群等。

而其可免面谈人群的具体要求只有以下两个:未满十四岁的申请人和年满八十岁的申请人。

针对探亲的B-2申请人在领事馆面谈时的注意事项:
(1) 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申请人的国家对其有牢固的“约束力”,如房产证明、工作证明、财产证明等;
(2) 为了证明签证申请人有足够的财力去支付他/她在美国期间的花费:最好出示申请人已经预定并付款的往返机票和住宿收据。
(3) 为了证明这次在美国的短期停留目的明确,最好提交材料让领事馆官员了解详细而又明确的活动细节,邀请人的邀请信及有关文件,这些信件及文件能够说明申请人去美国的目的、计划及停留期限。即应表明自己完成目的后将离开美国,而不是在为移民美国做打算。
(4) 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子女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要充分证明其与配偶和子女的关系是真实的,并让领事馆官员相信其有一个美满的家庭,是其必定回国的牢固约束力。可以提交下列文件:结婚证明、公证信、孩子的出生证明、全家合照等。
(5) 要证明申请人在公司的职务的重要性,表明他/她和本国有足够的联系并且是其回国的充分理由。可以提交其所在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工资单、年终奖励证明等。

五、领事馆签发和拒绝签证的相关依据
B-2签证的有效期的和能够进入的人数是由美国和该国的双边关系决定,对不同的国家会有不同的要求。

考虑是否签发签证所依据的项目和要求:
1. 申请人是否仅在美国短期停留;
2. 申请人是否会在预期规定的时间里离开美国;
3. 申请人在美国之外是否有固定的长期住宅;
4. 申请人在美国是否将从事与商务有关的合法的活动;
5. 申请人在短期的停留后是否可以被另外的一个国家允许入境;
6. 申请人在美停留期间是否有足够的生活和经济保障。

拒签后重新申请:
因不存在正式的申诉程序,被拒签的申请人无法就个案提出异议。让签证官重新考虑申请的唯一办法是再次申请。再次申请时,申请人须重新预约面谈,重新支付签证申请费,重新递交申请表。再次面谈时,申请人须出示具有说服力的新证据,表明申请人与本国有着紧密联系。切勿将相关材料直接寄往或送至领事处,申请人应在面谈时向签证官出示所有材料。再次申请未必就能获得签证。特别建议曾被多次拒签的申请人只有在个人情况发生重大改变后再提交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申请人在国内的各方面状况未发生重大改变,却一味坚持再次申请,则签证多半不会成功,只会白白浪费时间和金钱。

六、取得签证、入境美国
1. 入境时总体情况
获得签证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在过境美国时,一定会受到入境处移民局官员的仔细检查。尤其对B-1及B-2签证持有人的检查更为严格。入境处移民局官员要决定是否允许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及到美国的停留期限。若入境处移民局官员认为签证持有者将要参与的不是合法的活动,或者移民官任为该外籍人士有意图长久停留在美国,移民局官员有权拒绝已被发放签证者进入美国。因此,持有签证的外籍人士应该考虑到以下问题。

在机场或其它入境处,国土安全部会对签证的有效性、有效的身份证明及必须检查的法律文件进行完善细致的检查,而且如果境外人士被问到关于其移民情况、旅行史、签证目的、自身背景、工作情况以及任何其它问题时,应该如实回答。若他/她是再次入境,应耐心清楚的回答国土安全部提出的所有问题,任何省略或提供繁杂的信息只会导致被拒入境。签证持有人为了能够顺利入境还要带上由其所在的公司开出的信函,该信函和申请签证时的信笺相似,主要包括此次旅美目的、活动期限等。另外签证持有人也不能携带太多的与其在美逗留时间不相符合的现金(超过1万美金要申报),否则会被认为有在美国长期居留的意图而被拒绝入境。在入境处如果出现被移民官拒绝情况,外籍人士仍有权与律师联系但是无权请求上诉。同样,入境处移民局官员有权力检查签证持有者私人携带的物品,包括手提包、个人资料文件等,这对于一些入境者来说是无可忍受的,对此入境者要能够容忍或以合法的形式提出,任何表现出不悦的行为只会影响入境的批准。

2. 入境处所需的材料
为确保入境,B-2申请人需要携带以下材料:
(1) 申请签证所需材料的复本;
(2) 往返机票及提前支付的住宿费或宾馆预定费证明;
(3) 在美国停留期间支付本人开销的充足资金。

另外,申请人不宜携带除此行目的所需花销外的多余资金。太多资金也许表明该外籍人士有无限期或永久居留美国的意图。

注意:长期旅行者要表明其资金可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或由以后来访人士携带。

为确保入境,持B-2签证赴美参加面谈和宣誓的美国公民外籍子女应携带的文件:
(1) B-2签证申请所附支持性文件;
(2) 适量的现金。

3. 入境许可程序
若边境移民官允许签证持有人入境,就会在入境者的护照上盖上一个印章,表示他/她已被允许入境美国并标明其在美国的停留期限。同时,入境者也会收到一份加注说明的I-94表格,以便入境者能够顺利通过机场进入美国。在入境时I-94表格要和入境者的护照一同出示,I-94表格是入境者入境的记录,表格的一部分要和护照订在一起,入境者在美期间必须保存好此表,在离境时要上交。

边境移民官会通过交谈来决定B-1签证持有者在美国的停留期限。移民官通常给申请者比申请时间长的停留期限。对于B-2旅游签证持有者,法律规定最长期限为6个月,尽管如此,入境者也不应向边境移民官要求停留6个月,而应该主动向移民官详细说明这次旅行所需的准确时间。当前美国移民局规定B类签证最长停留期限为1年。当遇到关于停留期限长短这类情况时,入境者不应和移民局官员争辩,如果签证持有人需要在美国停留较长的时间,可以申请延期。

4. 入境处的特殊登记
入境处移民官要求某些请求入境美国的外籍人士到国家安全出入境登记处(NSEERS)登记。目前有如下国家的公民被要求登记:阿富汗、阿尔及利亚、伊拉克、伊朗、厄立特里亚、黎巴嫩、叙利亚、摩洛哥、北朝鲜、阿曼、卡特尔、 索马里、苏丹、利比亚、突尼斯、也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然而这些特殊登记不限于以上所指国家的公民,移民局和领事馆官员有权要求任何国家的公民进行特殊登记,这些官员认为这种特殊登记能更进一步保障国家安全。一旦入境者在国家安全出入境管理局登记,就要服从特殊登记的全部法规。

5. 签证被拒时的处理程序
如果入境处移民局官员拒绝签证持有者进入美国,此时签证持有者有下列选择:
(1) 撤回允许进入的申请,自费乘坐下一班飞机回到本国。
(2) 在入境处一致要求关于其入境许可的听证会(若入境者缺少正常进入文件,或以造假、错拿获得的入境签证则不能要求听证会)。

如果签证持有者撤回允许入境的申请以避免自己被遣送回国,因为一旦被遣返回国,签证持有者在五年内禁止入境美国,除非是国土安全局对其发出特许。

6. 当再次入境美国时,由于前次逾期停留,签证被取消情况的处理
非移民签证持有者上次在美国逾期停留,若再次以同一个签证进入美国,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责任法(IIRIRA)允许入境处移民官取消非移民签证持有者资格。除非签证持有者在本国领事馆重新申请一个新的签证或者通过第三国领事馆申请第三国签证(是在非常特殊情况下美国国务院发放的)。

七、B类签证改变身份
1. 一般程序
持B类签证的非移民改变身份的申请程序取决于其想要改变的非移民身份类型:

持B类签证者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非移民工作签证需要填写I-129表格及其附表。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E、H、L、O、P、Q、R以及TN类签证,只须申请I-129表格。持B类签证者若申请由B类签证改变为上述未提的签证类型,申请人需要填写I-539表格。若由B类签证改变为A、F、G、I、J、M以及N类签证,则必须申请I-539表格。

即使主申请人在I-129表格中提出为其亲属改变身份的请求,但持B签证者的亲属必须单独申请I-539表格,并且两表一同递交。

如果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的申请,将会寄出批准通知书I-797A表格。若改变身份的申请被拒,申请人无权上诉。

2. 改变身份被拒的情况有
A. 改变身份申请未决时离境:申请改变身份的受益人,在申请批准未决之前离境,则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因此,该申请将被拒绝。此项规定已经成为移民局的长期政策。所以,此类受益人在得到重新获准入境前需要在国外申请签证,并且申报申请签证的海外职位。

B. 改变身份申请批准后离境重新申请签证:美国移民局批准改变身份申请,并给予申请人继续以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居住的权利。但是,如果申请人离开美国,他/她需在美国境外领事馆重新申请签证。

C. 特殊情况:B-1,B-2间的身份改变。如果B-1持有人要在美国参加B-2类活动,可不必申请改变身份。例如,某一商业人士在结束其商业活动后,仍有两周的停留期限,他/她可利用这段时间旅游,并不必申请改变成B-2身份。

与此相反,如果此行目的同商业相关,但申请人误以B-2身份被批准入境,申请人就需要把B-2签证改变成B-1签证。

D. 无资格改变身份的人:申请人在申请改变身份时,没有身份并无法证实其晚期申请,必须在境外申请B-1非移民签证。甚至,如果申请人的原有身份已经过期,他/她要在国籍所在国的领事馆递交签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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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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