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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O发布P-3签证上诉判例,明确"文化独特性"要求
浏览次数:6290    添加时间:2012/5/21    来源:美国法律联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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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最近发布了一则有关P-3非移民签证的上诉判决案例,在斯克巴尔文化中心(Skirball Cultural Center)上诉案件中,对P-3签证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的"文化独特性"(culturally unique)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诠释,对以后的申请案例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也为移民局相关机构提供了更明确的审理依据。USLawChina摘录案例重点如下:

背景知识介绍:
P-3签证是发给艺术家和表演娱乐人士或团体受邀赴美进行独特文化表演项目的非移民类签证。
P-3签证给予那些以个人或团队名义进入美国来表演诠释或教授独特的或传统的民俗、民间艺术、文化、音乐、戏剧或其它艺术表演的艺人。既可以是商业目的,也可以是非商业目的。这一类别包括那些不为公众所熟知的艺术类别,这些类别往往不是主流艺术或商业表演。
P-3签证的申请要有知名专家的推荐信,证实该外国人或团队表演的独特的艺术性;外国人或团队的文化独特性,也可以通过报纸,杂志或其它公众发行的介绍文章来证明。总之,P-3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所有的表演都是具有独特文化特色的活动。

然而"文化独特性"(culturally unique)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如何证明是有独特性?此次的判例对此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诠释,指导性很强。

本案例中,斯克巴尔文化中心代表阿根廷一个音乐团体提交了P-3申请,移民局以其中一名艺术家未能满足P-3的"文化独特性"要求而拒绝了该申请。由于这个案件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日后同类案件可能还会发生,所以该案件交由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复核。

行政上诉办公室AAO审查了斯巴克尔文化中心代表该艺术团体提交的所有材料,包括专家证明函及相关证明,批准了该申请。之前每个案件是否符合“Culturally Unique”要求,移民局需要个案单独审查才能得出结论。而这个判决最大的突破就是,明确了"文化独特性"(culturally unique)这一点不再拘泥于传统的表演艺术形式,也可以是杂糅了多种文化或者多个地区元素的表演艺术。
该判例中的艺术团体主要是表演融合了传统东欧犹太教、拉丁及南美风格的音乐。

这一判例是自2010年以来的第三个先例判决,是移民局贯彻移民福利方针的必要举措。国土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负责选择先例判决,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国土安全部在执行移民法时碰到类似案件的审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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