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纽约上诉法院公布了一则判例,此案当事人双方都是律师,在离婚财产分割上也是一波三折,贺秀娟律师认为法院判决对于离婚案件中关于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的适用有个很好的约束作用,特整理给读者了解。
本案原告Steven (丈夫) 是纽约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被告Laura (妻子)也是纽约律师,双方于1973年结婚, 2002年正式分居,并与2004年9月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评估。经过大约两年的谈判双方于2006年6月份达成一份长达22业的离婚协议,提请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各取得大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达成协议时,Steven 在伯纳德·L·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拥有一个投资账户,双方在评估资产的时候认为这个账户价值540万美元。离婚协议对这个账户也进行了近似于5比5的分割,于是Steven 在这个账户里面取出部份的钱来支付给妻子。Steven 在与妻子离婚后又继续投资伯纳德·L·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法院与2006年8月判决这对夫妻正式离婚,法院的判决书采纳了夫妻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
2008年著名的麦道夫证券诈骗案爆发,Steven也成了受害人之一,他在2009年2月份,也就是正式离婚两年半以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其主张有两点:一是,夫妻双方在评估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自己在麦道夫证券投资公司拥有的账户的价值评估存在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二是,Laura 存在不当得利。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Steven 认为其与Laura 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对双方共同财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达成的,应当适用共同认识错误原则对夫妻双方的财产进行从新分割。Laura 的答辩理由主要有三点:一,即使存在原告主张的共同认识错误,但在本案中共同认识错误原则也不能适用,因为原告主张的共同认识错误并非发生在双方评估共同财产的时候;二,如果法院允许随意对已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判决已生效的离婚案件重新提起诉讼的话,将有损于法院判决的终局性;三,原告给付给被告财产是原告依据双方离婚协议应尽的义务,因此被告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行为。
法院认为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原则的适用需符合两点要求:一)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必须是发生在双方达成协议之时;二)错误必须真实存在。在本案中原告并不能给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确实是发生在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之时;另外原告在与被告离婚后到2008年麦道夫诈骗案暴露中间有两年的时间可以将其投资撤出来,因此这个认识错误并不是真正存在的。原告主张的共同认识错误是原告主张的被告不当得利的前提,现在共同认识错误并不能成立,那么原告主张的不当得利自然是失去了依据,同样是不能成立的。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当事人都是律师,双方的起诉和答辩内容是相当精彩,这起离婚诉讼历时两年多才最终判决,可见在美国离婚并不是个简单的事情。
贺秀娟律师提醒即将要走出婚姻的夫妻双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前就应当认识到证券投资这种类型的财产本身存在不确定性,对这类型的财产进行评估时,只是按照当时的价格来确定的,日后不管这种财产的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跌或者是出现其它什么情形,都与另外一方无关,很难用共同认识错误(Mutual Mistake)这个理由来撤销原来的判决。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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