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加州上诉法院公布了一则判例,是关于法定分居日期的判定。法定分居较离婚有哪些优势?法定分居的开始日期为何如此重要?法院又是如何判定分居开始日期?贺秀娟律师事务所认为该判例可以让华人对加州的法定分居有全面了解,特整理出来与读者共享:
本案原告Xavier(丈夫)和被告Sheryl(妻子)于1993年结婚,育有一儿一女,两人均有稳定工作收入。2000年后双方关系恶化,开始分床睡,各自设私人账户负责自己的开支,各出一半存入共有账户负责小孩和家庭开销,但双方仍居住在一起。2008年妻子提交了离婚申请,认为分居日期在06年6月她告诉丈夫离婚的打算以及列出总账清单(Financial
Ledger)那天开始。丈夫之后回应离婚申请,但不认同妻子的分居日期,认为应该从11年6月即妻子正式从家里搬出去(physically move
out)开始算。由于离婚中财产分割的处置首先必须要确定分居的具体日期,法院决定将分居日期作为一个案件单独审理。
上文我们讨论了加州的法定分居,为何分居日期如此重要,详情请见:加州法定分居判例(上):分居日期为何如此重要?
既然分居日期那么重要,那么法院究竟基于哪些标准或因素来判定真正的分居始于什么时候呢?由于加州法律没有明确条文规定如何判定夫妻分居日期,总的来说可以从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来决定。
先来说说客观因素。通常认同的客观因素就是一方从两人共同居住的房子搬出去,双方开始分开居住,也就是“分居”的表面意思。本案中丈夫认为真正分居日期从2011年妻子搬出去开始正因为这个理由。如今经济局势困难,并不是所有的家庭在分居时有经济能力分住两个地方,所以法院不再向过去那样认为分开居住是必要条件,而是充分不必要条件。当然住同一屋檐下的分居则要提供更多证据来证明。本案中妻子的理由如2006年6月开始方式改变为自负开销,制作清单列出各自负责的开支,除在孩子面前双方尽量避免交流,双方分开带孩子外出旅行等。
其次是主观因素。距离上的分居(Physical
Separation)不足以表明双方婚姻结束。有些夫妻虽然事实上是分开居住但没有离婚和结束婚姻的打算和意图(Intent),依然主动保持经济上社交上的联系,那么这不能证明双方真实有意分居。同理,双方虽住一起,但双方有意地尽可能地维持分居放弃婚姻关系,那么这能够证明双方的真实分居意图。所以这种意图也是法院考虑的因素。如本案中妻子在2006年6月告诉丈夫离婚的打算及之后双方的相处方式更像是一种室友关系(Roommates),而非夫妻关系。
经过综合考虑,法院支持妻子的观点,判决本案法定分居的日期从太太从家里搬出去的5年前就开始了。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点评:在加州法定分居的日期对财产分割和配偶赡养费等离婚事宜非常重要,轻视不得。但同时要判定法定分居日期并不容易,同时也是双方非常有争议的地方。一旦争议产生,建议当事人最好请有经验的离婚律师来给予专业建议及协调,让双方最终可以用协议的方式完成离婚手续,避免像上述案件一样,最后只能对簿公堂,还历经上诉,耗费了双方两年的时间和精力。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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