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绿卡持有者来说,如果在过去15年中持有绿卡长达8年,并且符合“适用弃国者”(Covered
Expatriate)的定义,则需要与美国公民放弃国籍一样,缴纳弃籍税(Expatriate Tax)。在上文中USLawChina介绍了I-407表格的用途,本文将为大家解读“适用弃国者”如何认定以及绿卡如何办理终止纳税义务的手续。
按照美国税法规定,移民法上永久居留权的丧失(如自动放弃绿卡或绿卡被动失效),并不等同于美国纳税义务的终止。若绿卡持有人没有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完成终止纳税的手续,仅擅自停止了缴税,美国政府可以拒绝其以后入境或对其仍在美国境内的资产申请税务强制执行。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将属于“适用弃国者”:
净资产超过200万美元(包括其在某些信托中可以享受的权益);
或过去5年年均税额达到14.5万美元以上;
或无法通过8854表格证明自己在过去5年已经根据法律要求申报了所有应纳税额。
对于持有绿卡不足8年的人来说,显而易见的解决方式是在第8年之前放弃绿卡,从而无须缴纳弃籍税。有些人认为,绿卡的有效期是10年,不用去管它,到时间自然会失效。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会让持卡人成为满足持有绿卡长达8年的条件,从而有可能被认定为“适用弃国者”。另一方面,即便在绿卡10年有效期届满之后,只要不提交申明放弃绿卡的I-407表格,其全球收入依然会被美国税务局征税。即便持有一张无法让他再进入美国的无效绿卡,银行账户或者离岸信托资产信息都可能因为FATCA的实行被金融机构汇报给美国当局。
上述情况的困境是:已经不能自由出入,还要把全球的收入都向美国交税。而即便现在正式去提交放弃绿卡的表格,又因为可能满足“适用弃国者”的条件而缴纳一笔弃籍税。
那么如何办理终止纳税的手续呢?首先要向美国国税局递交专门的申请表,告知其放弃永久居留权的事实、放弃的目的、个人资产及负债情况、其他个人资料,同时重申过去5年的报税和缴纳税金情况,最重要的是申报作为美国身份最后一年的税金并缴纳年底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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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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