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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礼物不成其为“礼物”
浏览次数:5476    添加时间:2005/3/26    来源:Shirley Xu

 

离婚(Divorce)时,对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的分配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和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的划分。其中,一方获得的礼物属于个人财产。不过,一类比较复杂的情形是夫妻间相互赠送礼物,那么极为可能在离婚时对“礼物”的所有权属性——个人财产或是共有财产产生争议。

易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缺乏充分的证据表明该物品的所有权属性的转变。多数情况下购买礼物的资金来源于一方的婚后收入,则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送礼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礼物、遗产继承、员工补偿金(Worker's Compensation)、个人伤害赔偿等等。而夫妻间赠送礼物时,以书面的形式转变该物品的所有权属性的情况实属少见,取而代之的通常是较为感性化的口头约定或一张情意绵绵却含义模糊的礼物卡片。因此,当爱已成往事,双方在公堂之上以最原始的本能争夺每一寸“领地”的时候,送出礼物的一方反悔了,而获得礼物的一方却又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将该物品据为己有。

为了解决此类纠纷,1984年,加州明令禁止以口头约定(Oral Transmutation)的方式转移物品所有权。同时,司法机构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变更夫妻间赠送的贵重物品的所有权属性,并规定了有效的书面文件所必须具有的能够清楚表达(Express Declaration变更物品所有权所需的具体字眼,例如:礼物Gift),授予物Grant),转移一切所有权及利益Transfer All Right Title and Interest),等。

不过,这一规定有一条例外,即当物品同时满足如下3个条件时,便无须书面证明,即成为受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1. 包括衣物(Clothing、穿戴用服饰(Wearing Apparel、珠宝(Jewelry等在内的实物(Tangible Articles)
  2. 该物品为受赠与一方制作,且仅仅或主要由受赠与一方使用;
  3.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该物品不具有重大价值(Substantial In Value

不过,如何理解“以双方的经济状况来衡量该物品是否具有重大价值”呢?对于一个平凡的家庭来说,圣诞节丈夫送给妻子的福特车,可能已是具有“昂贵价值”的礼物了;但对于相对比较富有的家庭来说,一辆崭新的 奔驰可能都根本算不了什么。因此,我们认为这一条件所要传达的意思是,如果在赠与的双方当事人看来这一物品相当贵重,那么要将该物品转变为“礼物”,则一份书面文件便是必不可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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