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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送达
浏览次数:7821    添加时间:2005/4/3    来源:Helen Xu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之后,为彰显法律程序的公正性,还需向对方配偶送达相关文件进行通知,只有以恰当的方式通知了对方配偶之后,法官才可下达的判决。向对方配偶送达的相关文件包括:已向法院提交的相关文件副本、传票(Summons)以及空白的答辩书(Response),从而可使其了解提请离婚一方配偶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法庭审理(Trial)的时间和地点,并告知其有权提出答辩以及进行答辩的有效期限。

一般来说,送达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专人送达(Personal Service

受雇送达文件的人必须年满18岁,且不得为本离婚案件当事人。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应向传票送达人(Process Server)提供对方配偶经常出入的场所及出入时间。送达传票人通常要以送达所需路途距离的长短来收取费用,因此,雇请住所或工作场所在对方配偶附近的人送达传票可节省一些费用。另外,送达传票人还需填写“送达传票证明”Proof of Service of Summons),证明已在何时、何地将何文件送达给受送达人。提请离婚一方配偶收到“传票送达证明”之后,应将该送达证明提交给法院书记员(Court Clerk),书记员会在该证明上进行盖章,然后将一份送达证明副本交给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当事人应注意保管该文件。

二、邮寄送达(Service by Mail

邮寄员必须年满18岁,且不得为本离婚案件当事人,同时,邮寄员还需填写一份“送达传票证明”。一般来说,这一送达方式仅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形。此时,需要邮寄的文件包括: 

  • 已向法庭提交的离婚申请表格副本;
  • 传票(Summons);
  • 两份“收件通知及确认书”(Notice and Acknowledgment of Receipt);
  • 在已付快件(First-Class)邮资的情况下,还需邮寄写有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姓名及地址的信封。

“收件通知及确认书”用于向法院证明配偶已收到送达文件,因此,收到邮寄的文件后,受送达人应在“收件通知及确认书”上签名,并邮寄给提请离婚一方配偶。

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应将邮寄员填写的“送达传票证明”及对方配偶寄回的“收件通知寄确认书”一同提交给法院书记员,经书记员盖章后,当事人应认真保管文件副本。

如果正在或等待接受“地方子女抚养费机构”Local Child Support Agency)对其婚姻中所生育的子女的抚养津贴或补助,提请离婚一方配偶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之后,还须同时向该机构送达一份离婚申请文件的副本,当事人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该文件。收到邮寄员填写完整的“邮寄送达证明”(Proof Of Service By Mail)之后,申请人应将该证明提交给法院书记员。“邮寄送达证明”仅适用于证明向非离婚当事人送达文件,而不能作为向对方配偶送达文件的证明。

注:离婚当事人不得亲自送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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