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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离婚判例:如何认定夫妻共有财产?
浏览次数:11748    添加时间:2011/6/27    来源:Amy Chen

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最近一个离婚判例,是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贺秀娟律师认为该判例具有典型性和启发性,整理出来给读者了解:
 
案例中的夫妻于1984年结婚,2004年9月开始分居,分居后丈夫就提出了离婚,提出离婚时夫妻有4个未成年子女。
 
2003年3月,丈夫购买了375万的人寿险,因为他有健康问题,觉得应该购买保险为家人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万一自己不在了,每人还都能拿到一笔钱,小孩可以完成大学学业。在买保险时,丈夫没想到日后会与妻子分居。当时保单所有人写的是妻子的名字,受益人也是妻子,保费则是从夫妻共有账户中支出。到2008年9月法院判决离婚时,这份保险的现金价值达到$36万。
 
初审法院认为这份保险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保费是从共有账户中支出,判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妻子不服,认为购买保险时,列明她是保单所有人,保单应该属于她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有,因此提出上诉。
 
在夫妻财产认定中,一般情况下,婚后购置的财产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倘若夫妻一方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登记在自己名下,该财产会被视为他/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的妻子就提出保险单的所有人是她的名字,而且是经他丈夫同意的,对于这一点关键丈夫也不否认。
 
保单也属于财产,所有人可以出售、转让、赠与他人,其金钱价值等同于所有人持有保险公司的一张本票。保险单上的保险利益并不因为婚姻终止而消灭。
 
上诉法院认为:对于保单所有人是妻子这一事实,丈夫没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也不能证明登记所有人名字时,丈夫不知情。因此,上诉法院根据“form of title presumption”规则,认定保单是妻子的个人财产,撤销了初审法院的判决。
 
贺秀娟律师注释: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不像其它的财产可以登记在夫妻共同名下,一般受保人即持有人,除非像本案例男方另外签了文件,让女方成为保单持有人。离婚后,只要女方継续付保费,男方无法更改受益人。但如果丈夫提出保单虽然登记在妻子名下,他们却私下约定保单是夫妻共同所有,而不是妻子个人的,法院会不会采信?对财产的认定是不是就不一样了?总之,前提有一点变化,结果就可能不同。
 
因此,贺秀娟律师提醒在婚姻中的人们,甜蜜时谁都没想过会离婚,但一旦有了变化,那就不好说了。离婚时为财纷争的事太多,闹剧上演一幕又一幕,搞不好一方只能净身出户。因此,建议夫妻在置产时还是要有所考虑,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向律师咨询了解。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 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议,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
http://www.jessieh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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