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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否决移民局裁决,为CSPA超龄者带来福音
浏览次数:7897    添加时间:2012/9/28    来源:Frank Tsang臧煜卓

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本月26号做出的一个判例,对很多想移民美国的人或者是已经在等待移民排期的人来说是个非常好的消息,它将在很大程度上补充儿童保护法案CSPA的适用情形。

有过移民美国经验的人或者是将要移民美国的人,多少会对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案有所了解。儿童保护法案CSPA 主要就是保护配额排到时实际年龄已经超过21岁的移民随从子女。例如:王先生在2003年6月申请办理美国劳工移民EW-3,王先生的儿子1990年5月出生,当时已经13岁,优先日期为2003年6月20日,2005年6月20日获得移民局的批准,配额在2012年9月排到。依据儿童保护法案,王先生儿子的CSPA年龄没有超过21岁,并且适用儿童保护法案,他可以跟随父母一起参加面谈,取得绿卡;关于儿童保护法案CSPA的适用和年龄计算,具体请参考我们的文章:《CSPA年龄的计算及适用》

但是,如果随行子女的CSPA年龄超过21岁,不适用儿童保护法,则不能作为随行子女,不能跟随父母一起移民。只能由他的父母取得绿卡之后为他申请F-2B(绿卡申请21岁以上未婚子女),按照以前的惯例,超龄子女申请F-2B的优先日期不能沿用父/母移民的优先日期,需要重新等待配额排期,而F-2B的配额通常要等待7-8年之久,申请人期间不能结婚,否则会失去F-2B的申请资格。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这次的判例,正是针对一则F-3亲属移民随行子女超龄,母亲为他重新提出F-2B申请,重新申请的F-2B能否沿用母亲的优先日期的案例做出的。之前USLawChina曾转载过相关报导:《儿童保护法巡回法庭意见分歧》

巡回法院认为儿童保护法案CSPA已经明确规定了实际计算年龄超过21岁的随从子女的优先日期可以沿用父母申请的优先日期,移民申请局对儿童保护法案CSPA的解释是不正确的,不应当成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因此法院最后否决了移民局的裁决。本判例中法官的意见是适用情形不仅包括亲属移民的随行子女,还适用于职业移民,和抽签移民中的随行子女。

按照美国联邦法院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超龄子女的F-2B申请可以沿用父/母亲移民申请的优先日期,这将大大缩短超龄子女的移民配额等待时间,无疑为这些超龄子女的移民之路打开了方便之门,让他们可以尽早到美国与父母团聚。

据统计在美国境内外有成千上万的人已经超过了儿童保护法案CSPA规定的年龄,他们有望可以根据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这一判例重新要求移民局审理他们的案件。

当然,因为这个判例涉及的的问题非常重大,联邦政府可以请求最高法院重审这个问题。

USLawChina将继续追踪相关进程,并将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的信息反馈到网站上面。如果读者有任何关于CSPA超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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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ank Tsang臧煜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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