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配偶赡养费、子女抚养费的争议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子女抚养费、配偶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应该怎样确定呢?贺秀娟律师事务所为了让大家深入了解这一问题,特将美国加州这样一个案件整理出来,供读者参考。
案件背景
妻子Lim太太和丈夫Carrasco于2003年结婚并于2011年分手,申请离婚时他们有两个不满五岁的子女。在离婚调解无效的情况下,Lim于2011年9月向法院递交了离婚申请书,此时 Carrasco是一所高校的教授,月收入为9,156美元,而Lim是一所律所的合伙人,她的月收入为27,237美元。
案情简述
2011年,Carrasco单方面请求子女抚养费、探视权以及配偶赡养费。Carrasco在其起诉书中称:由于Lim工作时间不稳定性较大,他一直承担对子女的照顾职责,离婚后可以继续照顾子女,故而Lim应支付一定的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
在答辩状中,Lim表示自己曾一度处于休病假状态并计划于2011年10月恢复全职的80%工作,但只做全职的80%工作会使她的实际收入减少了27,595.26~22,076.20美元/年,且得不到任何津贴,故对于子女抚养费,她同意每月支付1,612美元。但是,对于配偶赡养费,她以Carrasco曾对她和孩子实行家暴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表示,认定是按实际收入还是全职收入来计算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的问题上需要谨慎。有证据显示,律师80%的工作量就会如其它职业满负荷工作的工作时间一样。故法院认为Lim在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只工作80%有益于抚养子女,而子女抚养费应依据其月实际收入22,000美元计算。
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判决如下:(1)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计算应依据Lim80%的工作时间所得,即每月22,076.00美元;(2)自2011年12月起,Lim应每月付给Carrasco子女抚养费1,568.00美元、配偶赡养费2,705.00美元,共计每月4,273.00美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计算的依据上。Carrasco认为法院对计算子女抚养费以及配偶赡养费的依据应按Lim全职工作的薪水为基础。Lim认为原审法院在判决时所使用的法律条文恰当,她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律师事务所要求她每年工作2000小时限制了她与子女相处的时间,也剥夺了她正常休息的权利。她强调作为一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即使她只工作80%,她的收入也将达到每年264,914美元,能够支撑起整个家庭的开销。
收入能力认定
法律规定收入能力是子女抚养费和配偶赡养费计算的重要依据,收入能力由配偶的年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工作经历以及所拥有的工作机会决定的。在对于子女抚养最用利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有对当事人收入能力判定的自主裁量权。
加州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合理的工作的认定应由各种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包括职业的特殊性、工作时间、工作的环境等等。已建立起来的制度规定不一定完全适合每一个案子的需求。在一些特殊的职业中,每周超过40小时工作或者经常性的加班也是合理的。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简评:对于配偶临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滥用的认定一定要谨慎。此外,在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上,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子女抚养是法律重点规制的领域之一,原审法院拥有的自主权要严格依法实行。法院认为自主裁量权适用的标准并没有统一的裁定,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依靠充足的证据,依据已有的判例,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其原有的确定性。
贺律师简介:
贺秀娟律师,自1990年起在美国执业,专精移民法和家事法案件。
在移民法方面,为求达到最迅速及最有效率的目的,贺律师必和客户直接沟通,作深入了解,以在法律范围内,凸显出客户的特色,并主动向移民局及有关部门追踪案件之进展,在有关高科技人才、杰出人士、特殊人才、国家利益豁免方面,尤有独到之经验,成功率非常高,其中包括不少困难度较高的案件,如画家、气功师等。
在家事法方面,贺律师尤擅家庭暴力援助、离婚调解、协议离婚、婚前、婚后协议等。虽然贺律师对离婚诉讼有丰富的经验及娴熟的法律知识,鉴于法院不断倡导当事人应努力尝试用协议、仲裁或是其它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贺律师目前不再接办离婚诉讼案件,而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注在说明客户和对方达成协定,并尽量减低离婚对小孩的伤害。
贺秀娟律师对客户委托之案件,无论是何种类别,都是发自内心的关心,能设身处地的站在客户立场着想,以服务大众的心态,专业地为客户处理各种法律问题。许多客户都能感受到这种心意,而变成贺律师的好朋友。
贺秀娟律师事务所网站:www.jessieho.cn
本文如需转载,请勿删减,并请注明出处:USLawChina美国法律联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