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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共同监护之父母守则
浏览次数:5754    添加时间:2005/5/18    来源:Surry Jiang

 

父母双方可以参考下列指导原则来判断一下共同监护(Joint Custody)是否适合你们的个案。不可否认,离婚常常会使夫妻双方变得痛苦而烦躁、易怒,有时这种情绪甚至会导致双方无法合作共同抚养子女。因此,在这个时候,寻求专业的律师或专家的协作来帮忙解决这些问题将是非常必要的。同时,还要保持乐观的心态,要相信痛苦转眼会过去,你们双方一定会找到一个比婚姻更合适的方式来合作抚养孩子。

家庭关系不会因为离婚而完全终结,它本身所包含的一些职责,比如抚育子女等,仍然会延续下来; 无疑,共同监护就是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共同担负抚养子女的责任。

夫妻婚姻关系的结束并不意味着父母子女关系的结束,不圆满的婚姻并不表示双方对子女的共同抚养也不会成功。

父母双方相互协作的共同子女抚养方式符合子女最佳利益(Best Interests of Child)的选择。

 ④ 每一个孩子都需要圆满的生长环境,都离不开父母双方的教育和指导,而对子女的共同监护不仅可以轻易解决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争议,并且还可为子女提供没有缺憾的生活。

⑤ 现代生活中,父母双方对子女问题的争议,不仅表现在监护权的争夺上,同时也在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问题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共同监护的抚养方式无疑免除了由一方父母单独承担该责任的困难局面,同时也使的父母双方可以承担大致均等的责任。

⑥ 一般来说,对子女实行共同监护的抚养方式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制定一个照顾子女的日常计划安排,这样不仅可以使孩子拥有一个稳定的成长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孩子与父母双方的相处。

⑦ 共同监护的抚养方式可以使父母双方都拥有为子女作出决策的权利和责任,而从另一个方面来讲,也不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生疏。

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父母双方要想协力配合对子女进行共同监护,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得存在任何的离婚纷争,同时,双方还须能够和睦相处,而这一点无疑是实行共同监护的关键和最大障碍。

   当父母双方仅是为自身利益而非子女利益而考虑适用共同监护方式时,无论共同监护具有怎样的优势,也是不会产生任何的有利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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