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前协议(Prenuptial Agreement)中不仅应指明协议生效的时间,还需指明协议的有效期限。通常情况下,婚前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婚姻的持续时间相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协议有一个特定的期限。例如,当事人制定婚前协议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保护单方的个人财产(Separate Property),从而避免另一方的债权人对该个人财产提出清偿要求,当债务获得清偿后,该婚前协议就会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终结。又如,当事人在婚前协议中所订立的诸如放弃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的条款,可能在婚姻持续一定的期限后就不再适用,从而当事人希望终止该条款的效力。律师们把这种为协议设定一定期限的条款称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s)。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婚前协议时如果存在类似情况,便可制定“日落条款”,使其在某一特定的日期或年限后终止。
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婚前协议的有效期限可简单分为以下几项:
第一种:无期限类
如果当事人无需也不想为婚前协议设定期限,而是希望该协议在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持续有效,那么就可以选择这一种。它表明,当事人订立的婚前协议将永远保持有效性,除非后来双方又决定对其进行撤销或修改变更。
第二种:终止于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类(具有追溯力)
在这一类中,当事人可以指定婚前协议将于将来的某一特定日期终止,并且在协议终止后具有追溯力——即婚前协议一旦终止,当事人的权利将与没有签订婚前协议的情况相同。
示例:
陈医生曾经历过一段痛苦且代价昂贵的离婚历程,因此,当他再婚时,他希望能利用制定婚前协议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资产(Assets),这样一来,万一他们在5年内离婚(Divorce),对方也无法要求分配其财产。但同时,他们又约定如果婚姻持续时间超过了5年,那么协议中所规定的条款将不再适用,该协议将终止。如果双方在婚姻持续5年后离婚,那么,即使是在婚姻持续的第一个5年内所得的财产,对方也可要求进行分配。由此可知,他们适用于此类范畴,即指定婚前协议将在婚姻存续5年后终止,此后,他们的权利将如同从未订立过婚前协议一样。
第三种:终止于某一特定日期或期限类(不具有追溯力)
如果当事人希望指定婚前协议的特定有效期限,却又不希望协议的追溯力取消双方在协议生效期间得来的财产权利,那么,当事人可以选择这一类型。
示例:
为使该法律效力延迟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