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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如何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登记
浏览次数:7898    添加时间:2011/10/25   

在美国要如何进行夫妻共有财产登记非常重要,对于已婚人士来说,最常见的登记方式莫过于两种:

一、联合共有(Joint Tenancy)
许多夫妻采取联合共有的方式占有财产,尤其是不动产。所谓联合共有,是指所有共有人占有不可分割的同等份额的财产所有形式,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当联合共有人一方死亡时,尚存的另一方所有人无需进行漫长且花费颇巨的遗产认证便可直接继承其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如果你不希望你的配偶将来自动继承你的财产份额,那么你还可以将财产占有方式由联合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

二、按份共有(Tenancy in Common)
在按份共有形式之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一定份额共同拥有(可以同等份额,也可以不等份额)一项财产,且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其占有的财产份额将直接归属其在遗嘱或其它遗产计划中明确指定的人继承。如果夫妻一方在死亡时没有制定任何的遗嘱或其它遗产计划,那么其财产将根据所属州的法律进行分配,如果存在配偶或子女,那么通常会由其配偶和/或子女来继承,否则将由其父母或兄弟姐妹继承。

将财产所有方式从联合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的最好方法是征得配偶的同意,然后双方一起进行产权变更登记。例如,夫妻双方将其房产登记方式作如此变更时可进行如下登记:“王涛与朱利以联合共有人变更为按份共有人”(即“From Wang Tao and Zhu Li as joint tenants to Wang Tao and Zhu Li as tenants in common”)。可从产权保险公司(Title Insurance/Company)或不动产登记办公室(Real Estate Office)获取空白的产权证书(Grand Deed),如果实在无法获取空白的产权证书,也可简单地拟定一份声明进行说明,“王涛与朱利在此将其位于_______的不动产进行变更登记,即由原来的联合共有人变更为按份共有人”(即“Wang Tao and Zhu Li hereby transfer their real property located at _______ from Wang Tao and Zhu Li as joint tenants to Wang Tao and Zhu Li as tenants in common.”),然后夫妻双方应在公证人(Public Notary)在场的情况下在该声明上签字,最后将产权证书或声明在原不动产产权登记处予以登记。

但当配偶不同意进行变更登记时,夫妻一方也可自行完成所需产权证书或声明。该声明内容大致如下:“朱利在此将其所拥有的位于‘_______’的不动产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由原来的朱利为联合共有人的方式变更为朱利为按份共有人”(即“Zhu Li hereby transfers her interest in the real property located at ‘_______’ from Zhu Li joint tenant to Zhu Li tenant in common.”)。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单方面终止其以联合共有方式占有的财产,同时需在公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并在原不动产产权登记处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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