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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婚姻

当法定分居优于离婚时
浏览次数:8378    添加时间:2005/5/22    来源:Helen Xu

 

在加州,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纳税问题总是一件令人头痛的事情,稍不留意,便可能错失提交离婚申请书(Divorce Petition)的良机,从而无法在当年的1231之前获取法庭下达生效的离婚判决书(Divorce Judgment)。对于许多夫妻来说,以“单身”或“户主”(Head of Household)身份进行联邦国税及州税的纳税申报,将会省下一大笔费用。

1993年税法颁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就更加明显了。在此之前,向来都是那些高收入人群比较关注纳税政策,而今,随着工作所得税减免幅度的增加,对于那些低收入人群来说,选择“户主”身份来进行纳税申报将比较划算。例如,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年薪各为10,000美元,并有两个子女,那么此时如果你们双方均以“户主”身份进行纳税申报的话,便可节省至少3,000美元税款。

但是,由于加州离婚程序(Divorce Procedure)中存在6个月的等候期(Waiting Period),如果无法在每年的630号之前向法庭提交离婚申请书,那么也就无法在该年的1231号之前获取离婚判决,也因此,你们将无权自由选择个人所得税(Income Tax)的申报身份,从而无法为自己节省一笔可观的税款。那么,当你无法在适当时间内提交离婚申请书并获取离婚判决时,又该如何呢?是否存在可以补救的措施呢?办法很简单,那就是暂且放弃提请离婚,而改为提请法定分居(Legal Separation),这样的情况下,你们可以尽快获得法庭下达的法定分居判决书,也就可以在下一年415号截止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中自由选择申报身份了。

在加州,获取法定分居无需经过6个月的等候期,你们可以尽快自法院获取法定分居判决书(也许在某些县可能会动作缓慢一点,但这并不会影响你们的规划。然后,你们便可为离婚而行动了。但是不利的一点是你需要重新开始新一轮的离婚程序,需要再次向法院交纳离婚申请费(Filing Fee),有时你可能还需要交纳完成离婚文件过程中所获取的协助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远远少于你所节省的税款。

如果你想要确定法定分居是否可以改善你的根本问题,那么在去法院提请法定分居之前,不妨先咨询一下注册会计师确定哪一种申报身份会比较适合你。然后再决定是要提请法定分居还是离婚。

那么,申请法定分居到底存在哪些有利的因素呢?

如果夫妻一方失业并由于先前所存在之状况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医疗保险,那么即使是在夫妻分居后,其仍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对方有工作一方配偶的健康保险;

以法定分居方式使其婚姻存续时间达到10年期限,从而获得享受社会保障金的权利;

以法定分居方式使其婚姻存续时间达到10年期限,从而获得对方军人配偶的抚恤金;或使婚姻存续时间达到20年期限获取PX或部队补助金(Commissary Benefits)。

另外,还有一个提请法定分居优于离婚、但与金钱却没有任何关系的重要原因,那就是当夫妻双方无法确定是否真要离婚,但双方又都感觉确实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空间来仔细考虑清楚这个问题时,提请法定分居无疑将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是一种较为缓和的办法,不致于一下子将婚姻推向死亡,而不为双方留下一丝回转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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