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监护与探视的协调与明确
如果父母双方因个性或其它原因极易发生冲突,或者需要在具体细节上事先作出明确约定,那么,离婚时,在制定子女抚养协议(Parenting Agreement)问题上就有必要将可能涉及的各类事项作出具体、明确的安排了,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将来在子女监护与探视方面有章可循,同时在发生争议时也可以有据可评了。
那么在子女监护与探视的安排方面,父母双方应就哪些方面予以约定呢?
● 关于周末探视的明确规定(可能是关于一个月的第一、第三、第五个周末,且周末应从周五开始计算);
● 一系列的假期安排,可能需要用奇数年或偶数年来明确将由哪一方父母与子女共同度过哪个假期;
● 学校或学院的特定假日安排(可能与法定节假日不同);
● 接送子女的具体时间;
● 指定将由父母哪一方为子女举办生日宴会,并协助子女邀请朋友前来参加此宴会,或许父母双方可以轮流举办;
● 如果父母一方临时决定与子女共度假期,那么其应当提前予以通知的时间;
● 带领子女外出时,应将子女具体去向以及离开本市的时间事先通知对方父母;
● 当父母一方因公或其它事情必须离开本市,从而无法按照预定日期与子女相处时,父母双方应相互协调的协议;
● 父母双方应分享或向对方提供子女的在校记录和医疗记录的协议(联邦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均有权获知子女在校记录的信息,除非法庭下达其它指令);
● 父母一方应将与子女有关的家长会、运动会、以及其它活动事先通知对方父母的协议;
● 父母双方应相互协商确定子女应参加何种课外活动的协议;
● 因需要子女参加特定事项而无法遵照事先安排的监护与探视安排的协议约定,比如需要子女参加的家族内的婚礼、家庭聚会、或葬礼等;
● 双方均应允许子女与对方父母进行电话联系的协议,可以事先约定具体的时间和周期;
● 不干涉或者说鼓励子女与对方父母保持亲密友好关系的协议;
● 在变换工作、家庭住址、或电话后,双方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的协议。
无论父母双方选择怎样的子女抚养方式,无论哪一方父母获得了子女的监护权,而对另一方父母又作出了怎样的探视安排,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的是父母双方的协力配合,因此,无论父母双方之间存在怎样的问题,为了自己的孩子,为了给孩子一个健康、美好的生长环境,就应该静下心来去配合对方,而这也正是在配合自己才是。